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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26〕9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国科学院杭州医学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浙江和创新浙江发展战略,规范有序推进行业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加快建设卫生健康一流创新生态,促进医学科技创新与健康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6年6月30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加快发展卫生健康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建设一流创新生态,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5〕1号)《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委科办发〔2024〕2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25〕26号)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立足我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求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强化有组织科研,鼓励医研企、医工信联合攻关,重点支持突破临床诊疗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攻克重大疾病防治、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等重点问题,为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和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科技支撑。
第三条 项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成果导向,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临床研究、产品开发到推广应用进行整体谋划、一体推进,注重临床转化应用前景,促进产出新技术、新标准、新产品。根据项目层级和任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委省共建重大项目、委省共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以及省委科技委部署的其他专项科技任务,具体项目类别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四条 项目的基本原则为:
(一)紧扣需求、聚焦重点:围绕生物技术、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前沿技术领域,以及重大疾病防治等临床重点领域、制约卫生健康行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精准部署和组织攻关任务。
(二)应用为基、成果为王:明确任务目标,注重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坚持以临床应用疗效和市场客观标准来科学衡量项目实施成效。强化新技术、新方案、新产品、新标准的临床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三)医企融合、开放协同: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攻关,形成“临床问题—技术攻关—产品转化”闭环。
(四)规范管理、讲求实效:完善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强化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严守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全流程纳入“浙江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全程管理系统”,落实科技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六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到账总金额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申请认定为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到账金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且产出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卫生健康行业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综合审定、立项发文、签订项目任务书等;
(二)指导专业管理机构做好项目申报、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工作,并对专业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三)推动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实现项目产出结果有效应用;
(四)强化任务协同和政策保障,监督项目实施、审批调整事项,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落实惩戒措施。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项目方案、需求征集、指南编制;
(二)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促进项目数据汇交和成果转化应用;
(三)按要求对项目调整事项进行审核、报告及落实;
(四)对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进行复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等为项目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推荐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调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三)及时报告项目重大成果和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
(四)配合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等违规行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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