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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 ZCYLM-2026-1)》发布:第四批中成药国家集采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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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
ZCYLM-2026-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医药集中采购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在国家医保局指导下,现发布《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请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参与。

相关企业注册账号密码登录湖北医保服务平台(),点击“招采企业服务”,再点击“招采系统”,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于本采购公告发布日至2026年4月18日在“资质库管理”菜单填报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请相关企业信息填报人员及时关注系统内审核结果,并于4月20日前保持电话畅通。

  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
            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

                                                                    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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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

ZCYLM-2026-1




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6年4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1
一、采购品种及采购需求量            1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4
三、申报资格                               4
四、采购执行说明                         6
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7
六、申报安排                               8
七、咨询联系方式                        8
八、其他                                     8

第二部分申报企业须知                  9
一、集中采购当事人                     9
二、申报材料编制                        12
三、申报材料递交                        17
四、申报信息公开                        18
五、竞争单元                              18
六、拟中选企业确定                   18
七、中选药品确定                       27
八、协议采购量分配                   27
九、中选结果执行                       29
十、违约及处置                          30

第三部分附件                                        34
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申报承诺函      34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7
附件3申报信息一览表(格式样张)           39
附件4产能承诺函                                  41
附件5 企业关联性说明                           42
附件6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及药品质量安全承诺函  43
附件7药品注册批件变更的企业承诺函     44
附件8“申报信息一览表”信封封面样张      45
附件9 “申报材料”信封封面样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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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等文件精神,由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上述地区相关医药机构开展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欢迎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

一、采购品种及采购需求量

(一)采购品种清单

本次联盟地区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及首年采购需求量(单位:万片/万粒/万袋/万支/万丸等),见表 1。
表 1 采购品种清单
1.png
1.png

注:申报企业登陆“湖北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查看采购数据。

(二)首年采购需求量

各采购组首年采购需求量按照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实际填报的采购需求量累加确定。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本次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至2028 年 12 月 31 日。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联盟地区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结束后,联合采购办公室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开展接续工作。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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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资格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药品在联盟地区的采购准入等集中采购活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纳入联盟地区价格风险处置范围。

(一)申报企业资格

1.国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药品注册批件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境内责任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采购文件所称的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管理规定,是指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内企业法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确定境内责任人的,可由其依法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代理人,代表其参加本次集中采购,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2.申报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报品种资格


属于采购品种清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

满足上述要求的申报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要求:申报药品的生产线自 2024 年 1 月起,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情形。申报药品自 2024 年 1 月起,无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查不合格情况。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清单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药品(具体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包装材质、药品企业,下同),且均可满足供应。报价代表品须在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内。

2.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供应联盟地区每个药品未来一年的最大产能。填报的产能应符合历史销售量的实际,填报产能为“0”的药品不列入“供应清单”(报价代表品产能不能为“0”)。

3.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联盟地区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以及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

4.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

5.联合采购办公室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四、采购执行说明

(一)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联盟地区有关规定参加。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价格风险预警的有关规定采购其他药品。

(四)采购周期内,联盟地区对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在信息公开大会后获取国家医保编码的中选企业药品,接受按同企业同剂型同规格中选价格差比价规则计算的价格,可纳入“供应清单”。

(五)采购周期内,未中选药品、流标采购组药品及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纳入价格风险处置范围。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流标采购组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另行发布。

(六)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各联盟地区可按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七)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及药品信息如发生变更或调整,由联合采购办公室按规定处理并公布执行。若中选药品存在不公平价格、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治理要求进行调整。


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登录“湖北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AnnouncementList?jcFlag=true)或联盟地区指定网站下载相关文件。

六、申报安排
(一)申报企业填报信息、基准价格基数、技术评价指标等;
(二)联合采购办公室公示企业及药品信息、基准价格及基数、技术评价指标、竞争单元等;
(三)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企业及药品信息、基准价格及基数、技术评价指标、竞争单元等;
(四)申报企业打印供应清单,生成申报信息一览表;
(五)申报企业现场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六)联合采购办公室公示拟中选结果;
(七)申报企业现场递交复活拟中选确认书。
具体时间及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七、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7-87265910(政策咨询),027-87265911(系统操作)。
服务时间:9:00-12:00,14:30-17:30。

八、其他
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已通过公平竞争审查。
2.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所述项目的药品及相关服务,最终解释权归联合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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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5-1


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一、集中采购当事人

1.申报企业

1.1 申报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参加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3)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申报的所有规格包装均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并及时、足量按要求配送,满足各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报量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用药需求。

1.2 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3 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地区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1.4 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范围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规格,且均可满足供应。

2.其他要求

2.1 同采购组内的申报企业中,若存在以下情形,视为同一申报企业:
(1)本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日(2026 年 3 月 30日,下同)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间接控股超过 50%等情形;
(2)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 年中国医药工业统计年报》中“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确认的企业关系的情形(有相关文件证明企业间关系已改变的情况除外)。

2.2 申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且未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
2.3 申报企业失信等级未被全国任一省份评定为“特别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

2.4 若申报企业的申报药品通过药品注册批件转让获得,则批件转让行为发生时(含多次转让),相关批件转出企业须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且未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

2.5 申报药品应申报获取国家医保编码(20 位或 23 位药品代码)。本次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须符合药监和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要求,药品外包装须印制药品追溯码。

2.6 申报企业中选后,须按各地要求签订购销协议。履约期间,中选企业原则上应确保持续拥有中选药品的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否则视为放弃中选资格。如确有需要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的,须提前向联合采购办公室报告,按以下规则处理:

2.6.1 本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日前,已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可由当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申报,会同受让企业同时提交书面承诺,转让企业、受让企业均须满足“申报品种资格中资质要求。转让企业、受让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等以严重程度更高者认定。转让企业、受让企业任意一家被列入“违规名单”的,该申报行为受“违规名单”条款约束。中选后获得药监部门批准变更,且最终批准结果与前期承诺内容一致的,则变更后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视为中选企业,涉及的约定采购量由变更后的持有人替代。

2.6.2 本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日后,中选企业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被批准的,视为放弃中选资格,并按第 21 条款给予相应处置,涉及相应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在中选企业中自行选择供应企业。

2.6.3 中选企业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或增加生产企业并被批准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选企业仍具有中选资格。
(1)受委托生产企业需满足“申报品种资格”中资质要求和采购文件的产能要求,能够稳定足量供应的;
(2)中选企业不得将受委托生产企业转为同品种其他中选企业或同品种其他中选企业的受委托生产企业。

2.7 申报企业在本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日前已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申报,若中选,按变更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首年机构需求量确定的约定采购量部分。

2.8 申报企业中选后,在采购周期内发生如下变更的,主动公开变更内容并发布相关声明,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刊登,接受社会监督:①由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或者变更受委托生产企业;②生产工艺、生产批量、原料药、主要药用辅料、主要药品包装材料发生重大变更情形。

二、申报材料编制

3.编制要求

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证书、证明材料等,必须在申报信息公开日当天仍在有效期内。若因申报企业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或因申报材料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响应、申报材料内容不实等因素影响中选结果的,由申报企业负责。

4.申报语言、计量单位和药品名称、规格表示

4.1 申报企业与联合采购办公室就申报递交的材料、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一律以中文书写。

4.2 除申报材料中对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名称、药品规格表示方法。


5.申报材料的构成和装订顺序

5.1 申报材料构成如下(每页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
(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申报承诺函(附件 1);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 2),一式两份;
(3)申报信息一览表(附件 3),须单独封装;
(4)企业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符合“申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024 年以来一个批次药品检验报告)、产能承诺函(附件 4)、企业关联性说明(附件 5)、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及药品质量安全承诺函(附件 6),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湖北医保服务平台”按要求完成填报;
(5)若存在 2.6.1 情形的,须提交“药品注册批件变更的企业承诺函”(附件 7)。

5.2 申报材料封装
申报企业应将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申报承诺函(附件 1)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 2)1 份、申报信息一览表(附件3)1 份进行封装。按采购文件中提供的申报材料格式要求,用A4 纸打印,依顺序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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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5-2


6.申报价格

6.1 基准价格。基准价格为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基数计算的日均费用与同采购组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基数计算的日均费用最低值按以下公式校准后的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其中,基准价格基数为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内所有药品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的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格(不含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及“不活跃区”挂网价格,下同)。若申报企业在本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日前存在更低的挂网价格,基准价格基数以低值确定。

在本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日前,药品若无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格,则以同竞争单元内报价代表品最低日均费用(按说明书载明的用法用量计算,不考虑剂型规格的差比,下同)折算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基数。

公式: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基数×K
1.png
注:①同采购组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基数计算的日均费用最低值小于 5 元的,按 5 元计。②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基数计算的日均费用小于 5 元的,K 值取 1。③若同采购组申报企业仅为 1 家,K 值取 1。

6.2 申报基准价格基数除符合“6.1 基准价格”要求以外,还须符合以下申报要求:
(1)同药品名称下,企业申报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注射剂型药品以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格,换算至最小制剂单位(单支、单瓶)价格,取最低价折算为对应包装数量药品的基准价格基数;
(2)同药品名称下,企业申报同剂型、不同规格的同给药途径药品基准价格基数应符合小规格低于大规格的原则;
(3)同药品名称下,企业申报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口服等给药途径药品基准价格基数应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

6.3 报价代表品。申报企业须以报价代表品进行价格申报,报价代表品为同采购组、同企业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 2024 年采购金额最大的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若出现“2.1 视为同一申报企业”的情形,由报价代表品所属企业进行申报。

6.4 申报价。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申报价不高于基准价格和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为有效报价。申报价为“0”或申报价高于基准价格以及高于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为无效报价,视为符合“申报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或未报价(申报价未填写),视为放弃。

6.5 基准价格基数及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按最小制剂单位(如:支、瓶、袋等)为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若申报价出现小数点后 2 位以上的,则采用舍去法只保留 2 位小数,以此价格作为申报价。

6.6 申报企业须登陆“湖北医保服务平台”进行企业信息、基准价格基数、技术评价指标、供应清单的填报,打印生成《申报信息一览表》。具体《申报信息一览表》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3。

7.日均用量和日均费用

7.1 日均用量。注射剂型日均用量根据药品说明书标示的用法用量中静脉滴注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若药品说明书仅标示肌内注射,则按肌内注射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口服剂型等其他剂型日均用量为药品说明书标示的用法用量中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外用贴膏剂型,说明书未载明明确用法用量的,日均用量以 1 贴计。其他参照国家医保局《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测算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计算。

7.2 日均费用根据日均用量和价格计算。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为同采购组所有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加权平均值。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同采购组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 2024 年服用天数为权重。
         X=(X₁×W₁+X₂×W₂+…+Xn×Wn)/(W₁+W₂+…+Wn)
其中:X为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
X 为同采购组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
W 为同采购组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 2024 年服用天数
注:包括同采购组申报企业仅为 1 家的情形。

8.申报材料的式样和签署

8.1 申报材料的手工填写部分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

8.2 申报企业除对笔误等作勘误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三、申报材料递交

9.申报材料的封装和标记

9.1 申报企业应将“申报信息一览表”(附件 3)装入 1 个小信封密封,小信封上粘贴“申报信息一览表”信封封面样张(附件 8),并标明申报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封口处加盖企业公章或由被授权人签字。

9.2 申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封装(见 5.2),并粘贴“申报材料”信封封面样张(附件 9),标明申报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封口处加盖企业公章或由被授权人签字。申报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的现场,还须携带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

9.3 如果信封密封不严,联合采购办公室对申报材料非人为因素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申报材料提前启封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10.申报截止时间

10.1 申报企业应在规定地点和截止时间前递交申报材料。

10.2 联合采购办公室根据公证机构的意见,拒绝接收在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申报及申报材料。

10.3 申报截止时间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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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5-3


四、申报信息公开

11.申报信息公开
申报信息公开时邀请所有申报企业、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参加,对申报信息公开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竞争单元

12.竞争单元确定

同采购组内,分为 A、B 两个竞争单元,分别竞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企业进入 A 竞争单元,其他进入 B 竞争单元:
(1)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将同采购组内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所有药品 2024 年采购金额合并,按采购金额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同采购组总金额 80%的申报企业。
(2)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将同采购组内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所有药品 2024 年采购金额合并,按采购金额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排名前 3 的申报企业。
如进入 B 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不足 3 家,则将同采购组内所有申报企业合并到 A 竞争单元。

六、拟中选企业确定

13.入围企业确定准则

13.1 同竞争单元内,按照符合“申报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企业。同竞争单元内,最多入围企业数根据符合“申报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确定,见表 2:

13.2 根据报价代表品降幅以及医疗机构认可度、综合排名、创新能力、药材品质、供应保障、信用评价、质量安全等因素综合得分,产生入围企业。
        综合得分 = 价格竞争得分 ×60% + 技术评价得分 ×40%


13.3 价格竞争得分:申报企业按报价代表品进行价格申报,通过报价降幅、日均费用确定价格竞争得分,降幅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无效报价的申报企业价格竞争得分为“0”。具体计算公式为:
       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降幅 =1− 报价代表品申报价格/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
       价格竞争得分=降幅得分×80%+日均费用得分×20%
              降幅得分=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降幅/同竞争单元报价代表品最高降幅×100
              日均费用得分=同竞争单元报价代表品申报价日均费用最低值/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申报价日均费用×100

注:①同竞争单元报价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日均费用得分为满分;②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高于5 元的,日均费用得分为满分;同竞争单元报价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值不高于 5 元的,按 5 元计。

13.4 技术评价得分: 依据技术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对申报企业予以赋分,技术评价得分最低为“0”。具体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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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ng
13.5 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相同时,按以下条件依次比较,确定入围企业:
(1)申报价降幅大的企业优先;
(2)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数量多的企业优先;
(3)联盟地区三级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数量多的企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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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5-4


14.拟中选企业确定准则

14.1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申报价计算的日均费用(以下简称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下同)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
(1)将本次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报价降幅从高到低排序,降幅排名前 70%(四舍五入至整数,下同)的入围企业,若末尾降幅相同的入围企业,则一并获得;
(2)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不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其报价代表品报价降幅大于 20%;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其报价代表品报价降幅大于 30%。

14.2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且未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的进入议价环节,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50%的最低降幅,获得议价拟中选资格。

14.3 B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
(1)报价降幅达到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70%的最低降幅;
(2)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不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其报价代表品报价降幅大于 20%;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其报价代表品报价降幅大于 30%。

14.4 B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且未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的进入议价环节,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50%的最低降幅,获得议价拟中选资格。

14.5 增补拟中选企业。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拟中选企业后,未入围或未中选的有效申报企业,且技术评价指标无倒扣分的,符合下列 14.5.1、14.5.2 条件之一的,获得增补拟中选资格。

14.5.1 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 2024 年该企业药品采购金额达到同采购组所有企业药品采购金额 60%,若其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 5 元,并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70%最低降幅的有效申报企业;若其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超过 5 元,并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60%最低降幅的有效申报企业。

14.5.2 技术评价得分达到 100 分,并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70%最低降幅的有效申报企业。

14.5.3 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拟中选企业后,已产生拟中选企业的采购组中未入围或未中选的有效申报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低于同采购组直接拟中选企业、议价拟中选企业及14.5.1、14.5.2 增补拟中选企业的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计算日均费用最低值且低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技术评价指标无倒扣分的,获得增补拟中选资格。

14.5.4 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拟中选企业后,未产生拟中选企业的采购组中的有效申报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为同采购组日均费用最低,且技术评价指标无倒扣分的,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70%的最低降幅的 20%,且不低于申报价降幅,获得增补拟中选资格。若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相同,则按照综合得分较高的确定。

14.6 报价代表品价格纠偏。若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以下简称代表品拟中选价格日均费用,下同)高于同采购组 A 竞争单元代表品拟中选价格日均费用最低值(最低值小于 5 元的,按 5 元计)3 倍的,需就低调整至 3倍。不接受就低调整至 3 倍的申报企业,取消拟中选资格。含牛黄、麝香等特殊成份药品的采购组区分天然牛黄天然麝香、天然牛黄人工麝香、培植牛黄天然麝香、培植牛黄人工麝香、体外培育牛黄天然麝香、体外培育牛黄人工麝香、人工牛黄天然麝香、人工牛黄人工麝香等成份类别,在同一类别内按上述规则进行价格纠偏。

14.7 复活拟中选企业。按上述规则未入围或未中选的有效申报企业可申请接受不高于同采购组拟中选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的最低值,且技术评价指标无倒扣分的,予以复活。

14.8 按上述规则产生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后,该企业“供应清单”内其他药品按报价代表品的降幅等比下调价格,形成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
       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 = 非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基数×(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基数)

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同比下调后,统一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直接去尾。

若按上述规则形成的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高于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应调整至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

同药品名称下,拟中选企业的同剂型、不同规格的同给药途径药品,小规格价格应低于大规格价格。同药品名称下,拟中选企业的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口服等给药途径药品价格应符合比价关系。


14.9 非报价代表品价格纠偏。若同采购组申报企业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高于其代表品拟中选价格日均费用 3 倍的,需就低调整至 3 倍。不接受就低调整至 3 倍的申报企业,取消该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资格。含牛黄、麝香等特殊成份药品的采购组按 14.6 成份类别的要求进行区分。

14.10 同厂家“供应清单”内同采购组药品拟中选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最高值与最低值的比值应在 3 倍以内,超过最低值 3 倍的,需就低调整至 3 倍。不接受就低调整至 3 倍的拟中选药品,取消拟中选资格。含牛黄、麝香等特殊成份药品的采购组按 14.6 成份类别的要求进行区分。

拟中选的报价代表品与非报价代表品均作为拟中选药品,参与协议采购量分配。

七、中选药品确定

15.拟中选结果公示
拟中选结果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公示,并接受申投诉。申投诉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申投诉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受理。

16.中选通知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联合采购办公室将发布中选通知,发布后进行各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分配。

17.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中选药品执行“两票制”相关政策,中选药品须符合药监和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要求,药品外包装须印制药品追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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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协议采购量分配

18.协议采购量分配准则

18.1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药品若在中选范围,按照以下规则分配采购量:
(1)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直接中选企业的药品,同竞价单元内降幅最高(以入围报价降幅计算,下同)的中选药品按 10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其他中选药品按8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2)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议价中选企业的药品,按7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3)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增补中选企业的药品,按6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4)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复活中选企业的药品,按4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18.2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但未在中选范围、未经企业申报、填报产能为“0”的药品 80%采购需求量,以及按照 18.1分配规则的议价中选企业、增补中选企业和复活中选企业的80%采购需求量范围内未分配的作为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依照如下顺序分配。鼓励医药机构优先选择质优价宜、临床认可度高、基本药物属性的中选药品。

18.2.1 将 40%的待分配量分配给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低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中选企业中,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或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其中:(1)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且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获得 40%的待分配量。(2)若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和降幅最高的非同一中选企业,由医药机构从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或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中自主选择。

若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中选企业药品无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该企业不纳入上述待分配量的分配范围,由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次低的中选企业递补纳入分配范围。该递补中选企业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应符合18.2.1 中“低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要求。

复活中选企业的药品不纳入上述待分配量的分配范围。

18.2.2 剩余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从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中自主选择。

18.3 若待分配量因药品间剂型、规格差异不能直接换算为协议采购量的,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商联盟地区省级医保部门后确定换算方法。

18.4 为确保供应,当医药机构选量达到每个中选药品最大产能时,不再开放医药机构选择该药品,医药机构可继续选择其他中选药品。

九、中选结果执行

19.药品购销协议签订

19.1 各联盟地区要按有关工作要求,就购销协议、药品配送、质量检测、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中选药品挂网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事项发布相关文件。

19.2 各联盟地区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中选通知后,按照中选药品及其中选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挂网工作,按要求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并执行。

19.3 购销协议必须如实反映实际供应价格和采购量。

19.4 购销协议签订后,采购方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20.协议履行

20.1 中选企业应根据购销协议约定,及时响应采购订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配送。对于未按协议约定及时供货的,采购方可向所在地区医保部门投诉反映,由医保部门核查并按违约条款 21.8、21.9 处置。

20.2 购方应根据购销协议约定,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结清药款。对于采购方未及时结清药款的,中选企业可向相关医药机构的所在地区医保部门投诉反映,由医保部门核查处置。

20.3 医保部门将收集采购方、中选企业反映的供应配送、货款结算等问题。经核实,中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供货承诺的,联合采购办公室按照相关条款予以处置。采购方可选择已签约的中选企业或其他中选企业供应。

20.4 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20.5 签订购销协议的相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协议。但是,采购周期内,因市场、技术等因素出现重大变化,继续履行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议相关当事人协商变更、中止或终止协议。

十、违约及处置

21.中选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查实将取消中选资格。申报企业、中选企业、受委托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21.1 申报药品不符合“申报品种资格”或涉嫌不如实提供材料。
21.2 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1.3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
21.4 相互串通申报、协商报价,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21.5 以向采购方及采购组织方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
21.6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21.7 拟中选或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21.8 中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销协议,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21.9 未按采购方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
21.10 中选药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21.11 中选药品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及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
21.12 在采购周期内发现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21.13 恶意投诉,或蓄意干扰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秩序。
21.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2.列入“违规名单”的相关企业,由各联盟地区按以下条款处理
22.1 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企业或品种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 6 个月至 5 年内参与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22.2 受委托生产企业因生产的中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被列入“违规名单”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企业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 6 个月至 5 年内参与或者作为受委托生产企业参与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22.3 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及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 2 年内参与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

23.中选药品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包括初检后、复检前)的,中选企业应于3 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采购办公室和相应联盟地区医保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后,中选企业应于 1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采购办公室和相应联盟地区医保部门。

24.中选药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措施的,取消中选资格。

25.经调查确认中选企业存在串通申报、协商报价等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等行为的,取消中选资格,并退回采购相关方的损失。


26.鼓励相关企业在集采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证据,经查证属实,提供证据的企业若涉及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失信的,其失信纠正时限可相应缩短。对于首个提供围标线索及有效证据的企业(含参与围标企业),或围标事件调查过程中首个主动承认参与围标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从宽处理。


27.报送生产计划和库存数量各中选企业应在中选结果产生一个月内向联合采购办公室报送年度生产计划,之后每月报送中选药品的库存数量。


28.替补机制
28.1 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涉及相应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在中选企业中自行选择供应企业,有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采购替补中选企业药品视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在约定采购量内,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28.2 采购周期内,若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企业应及时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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