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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内蒙古医药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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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内医保办发〔2020〕23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89号)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61号),为促进药品研发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现就做好自治区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药品挂网动态调整

(一)准入管理。自治区集中采购挂网药品实行常态化准入管理,每季度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以下简称药品采购系统)集中申报。对系统内已经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继续供应的,全部纳入自治区集中采购药品目录范围。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的药品,或《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内的进口原研药品、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确定的一致性评价的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以及2015年6月以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新批准上市的未挂网药品可按照要求集中申请挂网。

(二)暂停和退出管理。药品采购系统中已经挂网的药品,因自然灾害、技术改造、原料短缺等客观原因造成暂时不能正常供应的,经生产企业主动报备申请,予以暂停挂网。供应正常后可申请恢复挂网资格,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暂停前的价格。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供应或1年以上无交易的,经专家评估审核,不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退出。

二、规范药品挂网申报主体

报名企业及药品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直接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投标主体,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和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视同生产企业。

三、实行药品网上分类采购

(一)直接采购。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照挂网价格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二类疫苗、计划生育药品、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原渠道采购,采购数据及时上报至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

(二)议价采购。挂网药品中采购方式属于限价挂网的,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参照各省历史交易价格和我区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格议价采购。属于直接挂网的,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参照各省采购历史交易价格和我区医疗机构历史交易价格议价后再进行采购。

新增挂网药品的采购方式参照已挂网药品确定。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和基础输液采购方式为直接挂网;其他挂网药品采购方式为限价挂网。

(三)应急采购。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对临床救治必需但挂网药品不能满足临床需求或供应的药品,可按院内管理规范先行采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药采中心报备。

四、加强网上药品价格管理

(一)限价制定。药品的限价实行分批分类动态调整,在全国各省市(区)现行交易价格信息达到5个及以上的,以全国各省市(区)现行最低交易价格作为采购限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在全国各省市(区)交易价格不足5个的,由自治区药采中心组织专家参照同类药品价格进行议价确定合理限价,原则上不高于全国最低交易价格,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其中属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挂网限价须低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全国各省市(区)现行交易最低价格。

(二)参考价采集。按照议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药品,企业需提供全国各省市(区)现行交易价格作为参考价格,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

(三)价格动态调整。纳入我区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若在其他省市(区)发生新的交易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该价格正式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调价申请,进行价格联动。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药品网上采购行为。全区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全部在药品采购系统进行采购,不得在药品采购系统以外采购。按规定与相关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并及时结算货款。当日验收入库并在48小时内通过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确认药品送达。要优先采购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确保按照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健全供应保障常态化管理。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结合配送工作实际和地域情况,提高配送集中度和配送效率。完善配送管理和考核机制,对不按合同采购、不及时足量供货、不按时支付货款等违约行为加强监管。

(三)明确企业诚信履约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做到合法经营、诚信履约、积极响应。对于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发生商业贿赂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药品管理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快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在药品申报汇总、网上报价议价、采购、供应、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用药监测、预警、动态监管、信息收集等方面的能力,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和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六、其他

(一)凡以前药品采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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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2〕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要求,推动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引导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参加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市场流通环境,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行为,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根据临床使用需求和产品特点,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范围,确保质量和供应。二是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参与公平竞争,通过市场发现价格。三是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治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问题。四是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与质量监管、生产供应、流通配送、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市场监管等配套政策衔接,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二、明确覆盖范围

(一)品种范围。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之外,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和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分批分类开展带量采购,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做到“应采尽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按职责分工配合部门,下同)

(二)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合法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企业应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及供应保障等作出承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三)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按规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三、健全采购形式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同时,立足疾病谱系、医疗技术进步和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实际,结合自治区地理区位、人口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形式,并将中选价格报上级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以省际联盟或自治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为主,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级或跨区域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医疗机构实施采购,组织并督促执行采购结果。盟市或盟市联盟探索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应提前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送采购意向,并在自治区统一指导下进行,推进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常态化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

对尚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在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或委托采购。(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四、完善采购规则

(一)确定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基数应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医疗机构上报需求采购量与实际使用量偏差不应过大。约定采购比例根据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二)产品分类或分组。探索建立基于采购量、采购金额、产品及企业数量等大数据和临床专家论证意见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合理进行集采产品分类或分组。

药品方面,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原则上直接以品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明确采购质量要求,同品种质量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鼓励将同品种给药途径相近的药品合并分组,促进竞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品种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医用耗材方面,将治疗目的、临床功效、产品质量类似的同类医用耗材采购量合并,统一竞价,公平竞争;鼓励合并分组,促进合理竞争。需要联合使用的多种医用耗材可整合成系统,视为一个品种进行采购。(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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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2-2



(三)入围条件和中选规则。统筹参与企业数量及市场竞争格局,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特点、质量、可替代程度、供应保障能力和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情况等,以基于现有市场价格确定最高有效申报价为主,制定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入围条件及中选规则,引导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公平有序竞争产生中选结果。中选结果应体现企业的规模效应,确保满足临床合规使用需求、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促进形成竞争充分的市场格局。同通用名药品或同种类不同医用耗材中选企业涉及多家的,应保持中选产品之间公允合理的价格差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采购协议期限。根据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药品采购协议期原则上为1年,医用耗材采购协议期一般不超过2年。协议期内,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仍按中标价格采购。采购协议期满后,对于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要的企业及产品,可采取延长采购周期或接续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对于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原中选企业出现信用评价、履约情况等问题的,可通过重新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质量监管。加强带量采购入围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监督管理,强化中选企业保障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完善中选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置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中选品种列为重点监管品种,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健全全过程追溯体系,依法依规处置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问题。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或质量问题的,及时按程序报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二)确保供应配送。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按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完备流通追溯体系的配送企业配送;中选医用耗材由中选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伴随服务由中选企业自行提供或委托第三方提供,配送及伴随服务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中选产品配送及其伴随服务提供能力应覆盖协议供应地区,配送方和伴随服务提供方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需求。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

(三)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根据临床使用需求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将使用情况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与绩效分配,同时加强处方审核与调配;对中选医用耗材,应制定优先使用的院内诊疗路径。相关部门应加强考核管理和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四)确保结算回款。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对于药品,依托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发直接结算系统,推进医保资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确保按协议约定结算药款。对于医用耗材,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30%的比例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要及时审核,并足额支付合理医疗费用。加快推进集采中选医用耗材医保资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六、推进政策协同

(一)合理确定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对医保支付范围内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医保支付范围内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方面,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医用耗材方面,非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应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非中选品种支付标准要在中选产品执行之日起2年内调整到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二)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在采购周期内,不因采购品种价格下降而相应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因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在考核基础上,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应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相应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制定最高指导价。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七、做好推进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出台重大决策事项,分析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调研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推进本地区或跨区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不断扩大采购范围,实现药品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加强部门协同。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配合和工作联动,形成合力。自治区医保局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监督实施中选结果,推进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使用、医保基金预付和结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医药价格与招采信用评价等工作,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总结评估;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合理使用;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监管,开展不良事件监测,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提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市场监管局要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

(三)加强系统支撑。加快推进以医保支付为基础,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业务系统建设。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业务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网采政策、规范操作规则、优化工作流程,明确挂网撤网标准、落实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统一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信息标准,推进各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取得成效、典型案例、创新做法,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面向医务人员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其在临床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患者合理选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改革共识,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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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24〕70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招采经办服务,提升药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企业挂网申请,经核验、公示、公布后,纳入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并执行,办理时间在1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每月公布执行不少于一次。

二、产品申报

企业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填写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申报信息,并上传《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申请表》,确认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后提交。产品申报时间不做限制,具体操作通过系统内帮助文档查看。

三、公示公布

申报产品在公示期间受理申投诉,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企业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办理结果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布。公示期结束,无异议产品进入公布并挂网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0471-4908216(药品)
                  0471-4907267(耗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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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采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调整规范》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24〕140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好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规范集采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调整流程,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1﹞233号)基础上,根据业务类型编制了《集采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调整规范》,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7月1日


集采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调整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的医疗机构,因遇机构撤销、合并、拆分政策和临床业务变化导致需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调整的情况,包括约定量及结算账簿核销、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核减、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转移三类。调整以医疗机构上报的信息表数据为准,协议期结束的药品约定量不再做调整。

一、约定量及结算账簿核销

【业务描述】

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的医疗机构,因遇机构撤销政策导致该机构需要核销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

【办理材料】

1.业务申请;

2.文件依据;

3.核销/核减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附件1)。

材料说明:

业务申请内容自拟,需说明情况,留联系人及电话;文件依据需提供机构撤销的批准文件;结合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显示数据,按照核销/核减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要求准确填写信息,表格需加盖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公章。

【办理流程】

医疗机构须将办理材料递交至盟市医疗保障局,盟市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政策要求审核递交材料的准确性,确认无误后附联系人及电话通过OA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办理。

二、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核减

【业务描述】

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的医疗机构,因遇临床业务变化导致该机构需要核减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

【办理材料】

1.业务申请;

2.核销/核减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附件1)。

材料说明:

业务申请内容自拟,需说明情况,留联系人及电话;结合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显示数据,按照核销/核减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要求准确填写信息,表格需加盖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公章。

【办理流程】

医疗机构须将办理材料递交至盟市医疗保障局,盟市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政策要求审核递交材料的准确性,确认无误后附联系人及电话通过OA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办理。

三、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转移

【业务描述】

参加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的医疗机构,因遇机构拆分或合并政策导致该机构需要转移药品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历史数据不进行迁移。

【办理材料】

1.业务申请;

2.机构拆分/合并批准文件;

3.转移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附件2)。

材料说明:

业务申请内容自拟,需说明情况,留联系人及电话;文件依据需提供机构拆分或合并获得批准的文件;结合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显示数据,按照转移约定量及结算账簿资金信息表要求准确填写信息,表格需加盖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公章。

【办理流程】

医疗机构须将办理材料递交至盟市医疗保障局,盟市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政策要求审核递交材料的准确性,确认无误后附联系人及电话通过OA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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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常态化开展挂网医用耗材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

关于常态化开展挂网医用耗材价格联动工作的通
内药采中心字〔2024〕281号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将常态化开展挂网医用耗材价格联动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已挂网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其中属于国家和省际联盟等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按照现行采购政策执行,不纳入联动范围。

二、工作要求

企业应联动其他省级现行挂网价。挂网产品若在其他省市(区)发生新的挂网价格,生产企业应在该价格正式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填报价格信息。鼓励企业申报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在内蒙古地区供应。我区挂网产品限价不高于其他省级挂网价。

三、工作安排

(一)填报方式

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耗材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耗材价格联动】点击【选择需要上报的耗材】,勾选列表中的产品,填报价格信息并上传相关价格证明材料及价格申报承诺函(见附件)。

(二)填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起系统随时开放。

(三)公示公布

价格联动信息按月在系统中进行公示和公布。每月15日(含15日)前申报的,当月20日-27日公示,15日后申报的,次月20日-27日公示(如遇节假日顺延)。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填报产品价格信息,按照最小零售包装价格填写,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二)价格联动期间企业可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耗材价格联动业务申诉通道】递交申投诉材料。

(三)企业逾期未填报产品价格的,在不影响临床供应的情况下,将暂停相关产品交易资格。

(四)企业应如实填报价格信息,经查实隐瞒不报、提交虚假信息或提高挂网价格的,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方式: 0471—4907267(业务咨询)  
               0471—4967106(技术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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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新增挂网规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新增挂网规则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25〕60号

相关企业:

为促进形成合理公允的药品挂网价格,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药品价格治理要求和我区工作安排,经研究,现将药品新增挂网规则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常规药品挂网规则

新增挂网药品价格不超过已挂网省份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按照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且至少有三个省份已挂网。化学药品中仿制药挂网价格不高于最低挂网价的1.8倍,过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未过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生物制品和中成药挂网价不高于最低挂网价的3倍。

二、集采药品挂网规则

(一)国家集采药品。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和接续中选药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上海红线价,同时需符合上述常规药品挂网规则。

(二)联盟集采药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我区属于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和不属于联盟范围的相关药品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

三、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规则 

协议期内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和已挂网省份价格,新增或目录未载明规格,按照国家医保局明确价格执行,竞价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

协议期内,谈判和竞价同通用名药品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同时需符合上述常规挂网药品价格治理规则。

四、风险处置药品挂网规则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厂牌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风险防范设置的黄标价格。

五、部分特殊管理药品挂网规则

短缺药品和急(抢)救药品的采购方式均为限价挂网,医疗机构在不高于挂网限价的基础上议价采购,也可直接按照挂网限价采购,挂网限价需符合《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对照上述挂网规则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对已挂网药品价格进行自查自纠,及时通过价格联动的方式纠正异常挂网价格。同通用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包装间应符合差比价规则,挂网的化学药品将按照最低挂网价的1.8倍和3倍设置黄标红标价格,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将按照最低挂网价的3倍和5倍设置黄标红标价格。

(二)我区将常态化开展已挂网药品价格“回头看”工作,分品种分批次排查药品异常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自治区政策调整,按要求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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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25〕167号

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药品挂网规则、优化挂网服务,规范药品挂网价格管理,按照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共同印发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结合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性负责。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药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可应急采购,完成采购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盟市医疗保障局报备。

(三)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采购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四)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药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挂网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二、药品常规挂网

(一)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且至少有三个省份已挂网,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二)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4.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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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 3-2



(三)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4.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四)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2.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3.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五)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2.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3.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三、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一)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

挂网价格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不高于现场竞价时的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企业应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按照不高于申请明确的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需符合上述常规品种挂网规则,且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

(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

在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三)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

在集采省份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集采中选药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集采中选药品在联盟范围外地区,按上述常规品种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四)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

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四、挂网药品管理

(一)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实际采购价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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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 3-3



(二)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药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

(三)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对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可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要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五、已挂网药品价格治理

已挂网药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对已挂网药品,在其他省份出现新的低价,企业需在一个月内申请联动调整挂网价格。对未按要求联动最新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低价的药品,一经核实暂停交易资格。

同厂牌规格剂型包装间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对于谈判、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集采中选(含续约)药品非供应我区的按集采相关要求调整挂网价格;其他药品按照上述挂网规则进行价格治理,逐步推动形成合理公允的挂网价格。

六、加强监测监管

加强药品挂网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流程中,挂网申报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强化监测监管,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药品,采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对大量采购挂网价格高于风险标识价格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开展网上议价采购。

七、其他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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