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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信用评价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完善法治、依法监管,保证基金使用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自我约束;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对参保登记、申请医疗保障待遇、就医购药等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在申请医疗保障相关待遇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票据、处方和病历等材料要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参保人员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任何一种待遇享受资格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暂停其相应待遇享受资格。
参保人员的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应按要求及时退回基金。
第二章 信用评价与异议处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的信用评价,根据参保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评价,采用“记分法”评分,实行“百分制”,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优秀(A≥90分)、良好(90分>B≥80分)、较差(80分>C≥65分)、差(D<65分)四级。参保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基准分为85分。
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扣分标准的,按最高分值单次扣分。
第六条盟市、旗县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参保人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负责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参保人员对被告知的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信用评价结果出具的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申请。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异议申诉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第八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因欺**取医疗保障基金,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因欺**取医疗保障基金,被执行司法判决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九条参保人员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和披露期限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社会各界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采用线上或线下途径,向作出公示的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查处置,对异议成立的,依规调整公示内容或撤销公示;对异议不成立的,按期终止公示并归档核查材料。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发布后, 记入参保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开展结果应用。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A级)的参保人员,按照正常规定开展参保管理;对于连续保持信用优秀(A级)3年及以上的参保人,认定“医疗保障守信主体”,并在征得认定为“医疗保障守信主体”的参保人同意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及盟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广泛宣传,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推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内蒙古))。
第十三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B级)且当期无扣分情形的参保人员,按照正常规定开展参保管理。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B级)且当期有扣分情形的参保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改正;
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
3.开展医保法治教育,明确告知其违法情形和后果;
4.要求参保人员作出书面承诺,承诺遵守医保基金使用的规定(对不能自己撰写承诺书的参保人,可打印承诺书,向参保人宣读,由参保人按手印)。
5.对参保人员近1年来的医保报销结算单据进行一次排查复核。
第十四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C级)的参保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改正;
2.责令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3.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4.开展医保法治教育,明确告知其违法情形和后果;
5.要求参保人员作出书面承诺,承诺遵守医保基金使用的规定(对不能自己撰写承诺书的参保人,可打印承诺书,向参保人宣读,由参保人按手印);
6.对参保人员近2年来的医保报销结算单据进行一次排查复核;
7.由旗县区级医保部门对参保人员手工报销的结算单据进行严格审核;
8.对于转卖药品牟利的慢特病参保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重新审核、复核其慢特病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