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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吉林省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中采购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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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 挂网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要求,提升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态化挂网

(一)药品实行限价挂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限进行挂网产品集中申报并按月受理。受理时间截止后,对符合我省挂网政策要求的产品审核通过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

申报时间为每个月的20日—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申报时限顺延。企业须于25日16时前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
http://www.ggzyzx.jl.gov.cn),通过“药品系统登录”进入“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维护企业信息、药品信息以及《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并将相关信息提交。然后进入招标系统选择项目,点击企业投标,将所申报挂网的药品进行勾选投标,然后对每个药品逐个进行价格上报。国家及省级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仿制药、国家谈判药品(竞价)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不在申报范围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医用耗材实行阳光挂网。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含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应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限进行挂网产品集中申报并按月受理。受理时间截止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

申报时间为每个月的1日-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申报时限顺延。申报企业应在每个月的3日16时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
http://www.ggzyzx.jl.gov.cn),通过“耗材系统登录”进入吉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在基础数据库中维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及维护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各省中标(挂网)价格后提交送审。

二、挂网价格管理

(一)药品挂网价格管理。

1.申报药品应满足全国三个省份及以上挂网交易,按照填报的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与国家医保局监测价格比较取低值作为限价。

2.已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价挂网药品,遇外省价格(省级中标或挂网价格)低于我省挂网价格,企业承诺在30 日内在我省平台申报自主降价。拒不申报调整价格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则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医用耗材挂网价格管理。

医用耗材企业申报产品时填报的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应不少于三个省份。企业填报的省级挂网(中标)价格,在相应省份为自主报价的,视为相应产品在该省无省级挂网(中标)价格。医疗机构可以参考有关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与企业进行议价谈判,并按照议定的价格在平台上采购。议定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医疗机构现行执行的采购价格。鼓励医疗机构通过议价谈判,进一步降低实际采购价格。

申报企业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要求,承诺填报的省级中标(挂网)价格真实、有效。如有其他省份产生新的中标(挂网)价格或同一省份产生新的更低的中标(挂网)价格时,企业应在中标(挂网)价格公布后30日内主动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更新价格。拒不申报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吉林省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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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业务工作办理流程(2.0版)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业务工作办理流程(2.0版)》的通知

各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挂网事项的通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交易采购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3.0版)》(吉公资发〔2024〕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效,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出台《吉林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业务工作办理流程(2.0版)》(吉公资发〔2024〕7号),请遵照此流程办理。

                     

吉林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业务工作办理流程(2.0版)
一、常态化挂网

项目
办理事项
办理时间
申请单位
递交材料方式
操作平台
递交材料清单
备注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常态化挂网

生产企业账号注册
每月1日(8:30-16:00,节假日顺延)
生产企业(代理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视为生产企业,下同)
邮箱:jlsqxcyw@163.com,邮件标题是企业名称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首页:耗材系统登录-生产企业注册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营业执照;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
4.企业账号申请单(平台注册后打印生成)。
企业将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证件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生产企业账号发放
每月1日-2日(8:30-16:00,节假日顺延)
生产企业
通过邮箱回复企业账号密码
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耗材系统


生产企业、产品资质维护
每月1日-3日(8:30-16:00,节假日顺延)
生产企业
吉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内提交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首页:登录耗材系统-基础数据库-企业信息增补/产品信息增补
企业申报产品时填报的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应不少于三个省份(自主报价无效),少于三个省份价格的产品不予挂网。

信息维护完成之后提交送审
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常态化挂网
配送企业注册
每月1日(8:30-16:00,节假日顺延)
配送企业
邮箱:jlsqxcyw@163.com,邮件标题是企业名称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首页:耗材系统登录-配送企业注册或试剂系统配送企业注册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营业执照;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企业账号申请单(平台注册后打印生成)。
企业将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证件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配送企业账号发放
每月1日-2日(8:30-16:00,节假日顺延)
配送企业
通过邮箱回复企业账号密码
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耗材系统


配送企业资质维护
每月1日-3日(8:30-16:00,节假日顺延)
配送企业
吉林省医用耗材或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系统内提交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首页:登录耗材系统或试剂系统-基础数据库-企业信息增补
1.系统内上传图片,维护企业信息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系统内上传图片证件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信息维护完成之后提交送审

二、日常信息变更

(一)受理方式

日常业务采取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采购平台系统直接申报和电子邮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二)受理时间

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日常信息变更受理时间为每月1-10日(节假日不顺延)。

(三)通过平台直接申报办理的事项

企业需登录吉林省医用耗材基础数据库系统自行申报并提交送审。
序号
办理事项
申报时限
申请单位
操作平台
上传材料清单
备注
1

营业
执照
变更
企业
名称
变更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或
配送企业
基础数据库:日常信息变更-企业信息变更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
法定代表人
变更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或
配送企业
基础数据库:日常信息变更-企业信息变更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经营范围、地址、有效期等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或
配送企业
基础数据库:日常信息变更-企业信息变更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
生产、经营许可证
信息变更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或
配送企业
基础数据库:日常信息变更-企业信息变更
1.变更后的许可证复印件;
2.许可证变更记录页。
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
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被授权人信息变更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或
配送企业
基础数据库:日常信息变更-企业信息变更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4
医用耗材
组件产品名称变更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
基础数据库:日常信息变更-组件信息变更
药监部门关于变更产品名称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变更文件。
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
体外诊断试剂
产品名称变更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
基础数据库:日常信息变更-组件信息变更
药监部门关于变更产品名称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备案变更文件。
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6
医用耗材CODE最小销售单位和产品包装单位
变更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
基础数据库:日常信息变更-组件信息变更
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图片等能体现包装单位的佐证均可。
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7
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信息变更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
基础数据库:日常信息变更-注册证信息变更
1.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页;
2.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备案信息表;
3.药监部门关于变更产品有关事项信息的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变更文件;
4.涉及注册证编号变更的,注册证备注信息中需体现与原注册证编号的关系。
注册证更新后及时在系统内进行变更。
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8
医用耗材挂网产品
更新价格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
基础数据库:日常信息变更-组件变更-code
每月企业更新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必须包含当前执行的全国最低价格省份。


注意:

1.企业在吉林省医用耗材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操作变更后须提交送审,不提交无法审核及变更,视同未作变更。

2.变更内容当月审核完毕,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查看变更结果。

3. 已挂网产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更低的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企业须于30日内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采购平台进行价格更新,否则一经发现,将暂停挂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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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业务工作办理流程(2.0版) 2-2



(四)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申报办理的变更事项

企业或医疗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电子邮件,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办理事项—企业名称”。

序号
办理事项
申报时限
申请单位
递交材料方式
操作平台
递交材料清单
备注
1
变更产品型号、规格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代理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
发送指定邮箱jlsggzyqxc@163.com
发送
电子邮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申请书(附件2);
3.产品规格型号变更前后对比表明细表(excel版);
4.变更后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及备案信息表。
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2
产品转厂或进口产品变更代理商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代理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
发送指定邮箱jlsggzyqxc@163.com
发送
电子邮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产品转厂或进口产品变更代理商申请书(附件3);
3.转厂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变更协议,外文代理协议须提供公证后的翻译件;
4.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5.《转厂产品列表》excel版。
1.变更后企业未在平台注册的,需在当月1-3日完成注册再转厂。2.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3
医用耗材CODE转换比变更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代理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
发送指定邮箱jlsggzyqxc@163.com
发送
电子邮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挂网产品变更转换比申请书(附件4);
3.《挂网产品变更转换比明细表》excel版。
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4
配送企业重新启用账号
每月
1日-10日
配送企业
发送指定邮箱jlsggzyqxc@163.com
发送电子邮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且合同双方已在平台注册,采购的产品为平台挂网产品。
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5
企业重置登录账号密码
每月
1日-10日
配送企业生产企业
发送指定邮箱jlsggzyqxc@163.com
发送电子邮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企业重置密码申请书(附件5);
3.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6
医疗机构注册或重置登录密码
每月
1日-10日
医疗机构
发送指定邮箱jlsqxc@126.com
发送电子邮件
吉林省医疗机构账号注册/密码重置申请表(附件6)
申请表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注意:

1.变更内容均当月处理完成,在中心网站公示、公布变更结果。

2.发送的电子邮件主题名称须按 “办理事项--企业名称”格式书写。

3.企业及医疗机构须妥善保管系统登录密码,重置的登录密码以电子邮箱回复。

(五)其他工作事项及办理流程
序号
办理事项
申报时限
申请单位
递交材料方式
操作平台
递交材料清单
备注
1
产品由备选库调整到交易库
每月底
调整一次
无需申请
满足条件即公示,
无须递交材料
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后执行
调库条件:
医用耗材产品有三个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且必须有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

2
国家、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增加规格型号
每月
1日-10日
生产企业
发送指定邮箱jlsggzyqxc@163.com
基础数据库:企业信息增补和产品信息增补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带量采购牵头单位发布的相关文件、通知和新版中选目录;
3.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4.新增规格(型号)产品excel列表。
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3
上传信
用承
诺书
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注册同时进行
配送企业生产企业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系统上传
基础数据库:企业管理-企业信用承诺
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附件7)
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4
医保分类代码匹对
匹对不限
时间
(每月底恢复交易资格)
生产企业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基础数据系统
基础数据库:医保分类代码配对模块
未匹对医保分类代码在交易系统内被禁用的产品,企业在系统内完成医保分类代码匹配后,每月底恢复交易资格

5
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变更配送企业
每月
1日-10日
原配送企业、变更后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现场递交
原配送企业完成量需要如实填写,以系统收货数量为准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变更配送企业申请书(附件8)
材料加盖鲜章
6
撤回带量采购三方
协议
每月
1日-10日
配送企业
现场递交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撤回三方协议申请书(附件9)
材料加盖鲜章

注意:

1.发送的邮件名称须按“办理事项--企业名称”格式书写。

2.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须上传《企业信用承诺书》,否则将被暂停使用。

3.医保分类代码可随时进行匹配,因未匹配医保代码暂停的产品,在完成匹配代码当月月底统一启用。

三、其他事宜

1.《吉林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业务工作办理流程(2.0版)》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吉林省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业务办理流程(试行)》(2023年2月21日)废止。

2.吉林省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日常信息变更办事流程如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3.相关材料需以附件模板格式书写并提交。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7月31日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gzyzx.jl.gov.cn/jyxx ... 240731_3272105.html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2.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申请书
附件3.转厂或进口产品变更代理商申请书
附件4.挂网产品变更转换比申请书
附件5.企业重置密码申请书
附件6.吉林省医疗机构账号注册密码重置申请表
附件7.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附件8.带量采购产品变更配送企业申请表
附件9.带量采购产品三方协议撤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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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

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

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吉林省药品交易采购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交易采购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3.0版)》(吉公资发〔2024〕4号)相关要求,结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效便捷、操作规范”,“微信扫一扫、办事不求人”工作部署,修订出台《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请遵照流程执行。

一、日常信息变更

(一)受理方式

日常信息变更将采用平台直接申报和电子邮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二)受理时间

日常信息变更的受理时间为每个月的1-10日(节假日不顺延)。

(三)吉林省药械招采子系统通过平台直接申报办理的事项及材料清单
序号
办理事项
申请机构
办理方式
材料清单
1
企业名称变更
平台审核通过的企业
线上申请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副本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相关文件
5.《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6.变更名称后需企业盖章的相关文件
2
投标主体变更
平台审核通过的企业
线上申请
国内药品转厂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药品转厂变更申请书
3.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4.药品(再)注册批件
5.药品检验报告书
6.产品说明书
7.全国省级最低价格联动承诺进口药品变更国内总代理: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药品转厂变更申请书
3.新投标企业的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授权书
4.进口药品注册证
5.药品检验报告书
6.全国省级最低价格承诺书
3
药品质量层次变更
投标企业
线上申请
1.国家药监局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
2.药监部门批准信息变更的药品补充批件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目录集

4
医保分类代码变更
投标企业
线上申请
1.吉林省药械招采子系统内发起即可
5
药品联动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申请
投标企业
线上申请
1.全国省级最低价格承诺书
6
药品申请撤销挂网
投标企业
线上申请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国家药监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或禁止生产、销售的药品通知文件或地市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近三月内)
3.年内无交易药品撤销挂网申请书(自拟)
注意事项

1.每月前10日,在招采子系统基础数据库中点击“日常信息变更”模块,由投标企业勾选需要变更的事项,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件上传,中心对企业当月提交的日常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无质疑公布后进行变更。

2.投标主体申请变更需由新的投标企业在系统内发起。

3.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药品批件有效期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变更的,投标企业登录吉林省药械招采子系统基础数据库模块,按照变更的内容选择企业或产品资质库修改即可,无需通过日常信息变更模块申请。

4.药品批件中通用名、剂型、规格等相关信息调整导致医保分类代码变更的,需按照日常信息变更要求于每月1-10日系统内发起医保分类代码变更。

5.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国医保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以及省医保局《关于开展“上网店、查药价,比数据,抓治理”专项行动的函》文件要求,中心将常态化开展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对于挂网药品价格异常、对比值悬殊的将组织专家撮合谈判。

(四)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老平台)通过电子邮件申报日常变更的事项及材料清单如下:
序号
办理事项
申请机构
办理方式
材料清单
1
基层医疗机构申请账号密码
医疗机构
发送指定邮箱ypcgcrc@163.com
1.《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账号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2
基层医疗机构账号密码重置
医疗机构
发送指定邮箱ypcgcrc@163.com
1.账号密码重置申请书(自拟)
3
基层医疗机构名称变更
医疗机构
发送指定邮箱ypcgcrc@163.com
1.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
4
基层医疗机构法人变更
医疗机构
发送指定邮箱ypcgcrc@163.com
1.吉林省基层药品网采系统法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5
企业申请账号密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
投标企业
发送指定邮箱ypcgcrc@163.com
1.平台内注册打印的流水单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
企业账号密码重置(药品分类采购系统)
投标企业
发送指定邮箱ypcgcrc@163.com
1.生产(经营)企业帐号、密码重置申请书
7
配送企业注册(药品分类采购系统)
配送企业
发送指定邮箱ypcgcrc@163.com
1.平台内注册打印的流水单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领取账号密码后1-10日系统内维护相关信息
8
配送企业增加配送区域(药品分类采购系统)
配送企业
发送指定邮箱ypcgcrc@163.com
1.增加配送区域申请书(自拟)

注意事项

1.每月前10日,各企业将变更所需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pcgcrc@163.com, 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具体日常更新事项-企业名称”完成申报。

2.医疗机构将变更所需资料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pcgcrc@163.com, 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具体日常更新事项-医疗机构名称”完成申报。

3.药品配送企业开展常态化注册,配送企业需在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注册,且应在每月1-10日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老平台)注册,新旧平台均需维护企业信息并提交。企业信息审核通过后,经中心公示公布,方可开展药品配送业务。

4.负责药品申报挂网等业务的药品上市持有人或经营企业需在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完成单位账号注册(已在国家或其他省份医保信息平台取得账户名、密码的用户无需再次注册,可通过已取得的账户名、密码直接登录),同时为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也应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老平台)注册领取账号,且新旧平台均需维护企业信息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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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 2-2


二、常态化药品挂网申报及受理流程(联审通办)

(一)受理时间

1.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上月5日至当月4日通过“联审通办”申报在吉林省挂网的药品。

2.每月5-7日(节假日顺延)申报企业需在招采子系统维护企业及产品资质信息。

(二)挂网药品申报范围

1.获得国家药品分类代码且未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的药品(含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仿制药、国家谈判药品(竞价)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

2.国家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按照国家下发的《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开展挂网。

(三)不在常态化挂网申报范围的药品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在受理范围内。

2.中药配方颗粒不在常态化挂网申报范围内。

3.按照《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2.0版)》申请撤网或未按照其他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联动等情形的药品,自暂停之日起未满足时限要求的,不得参与申报(按照药品注册批件统计)。

4.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申报企业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不得参加常态化挂网。

(四)挂网药品申报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申报企业需注册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进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点击“服务规范”图标,选择“挂网申报规范”菜单之下的“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按系统要求选择相关产品、填报各省挂网和价格等信息,保存提交。

2.申报企业通过“联审通办”向吉林省提交新增挂网申请的药品应满足全国三个省份及以上挂网交易,同时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药械招采子系统"维护企业和产品的资质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维护资质信息的药品视为资质审核不通过,将不予挂网。资质审核通过且满足我省药品挂网限价规则的需在"药械招采子系统"内确认挂网价格。

3.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带量采购项目中选吉林省药品新增规格或新增包装的,需在"药械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招标管理→联审通办→国谈/带量采购药品项目维护产品资质信息。其他药品选择常态化挂网药品项目维护产品资质信息。

4.国家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按照国家下发的《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进行申报。

(五)企业申报挂网相关要求

1.申报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要求

企业应对填报和上传的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上传电子图片是非中文材料,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内容应包括中文翻译件与原文一致的字样)。如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涉嫌故意造假,不符合审核标准故意上传骗取获得挂网资格的,故意漏报、错报、瞒报价格或恶意申诉、质疑等,一经查实,中心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

2.申报药品价格要求

2.1所有申报药品以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填报价格(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申报价格)。

2.2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通用名药品(以下简称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常态化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其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70%。(参比制剂价格参照已在吉林省挂网药品计算,如存在多个参比制剂挂网的,则按照挂网价格最低的计算。如同通用名同剂型参比制剂存在不同规格挂网的应按照规格差比方式计算申报规格的70%挂网限价)。

2.3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通用名药品(以下简称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常态化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其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参比制剂价格参照已在吉林省挂网药品计算,如存在多个参比制剂挂网的,则按照挂网价格最低的计算。如同通用名同剂型参比制剂存在不同规格挂网的应按照规格差比方式计算申报规格的60%挂网限价)。

2.4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通用名药品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价挂网价格(需同时满足2.3规则)。

2.5如申报药品通用名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仿制药挂网价格应不高于集采最高价中选价格(需同时满足2.2、2.3规则)。

2.6如申报挂网药品存在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多个包装的,应先满足2.2、2.3、2.4、2.5规则后,按照不同包装之间应符合包装差比规则计算价格。如吉林省平台存在申报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其他包装的,按照平台内已挂网的同规格最小包装作为代表品进行差比计算。

2.7如申报挂网药品存在同通用名同剂型多个规格的,应先满足2.2、2.3、2.4、2.5规则后,按照不同规格之间应符合规格差比计算价格。如吉林平台存在申报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按照平台内已挂网的不同规格作为代表品分别计算,取最低的制剂价格差比换算后的包装价格作为挂网价格。如存在不同规格且为多个包装的情况,参照第2.6规则计算制剂价格后按照规格差比取低值作为限价。

2.8如申报药品的参比制剂为集采中选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豁免2.2规则。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豁免2.3规则,同时不得高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最低价格。

2.9挂网价格按照国家医保局下发的“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价格采集,不再区分活跃区、不活跃区。

2.10如化学药品,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家药品挂网价格悬殊的;生物制剂产品,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相同适应症、不同厂家药品挂网价格悬殊的;中成药,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同(区分天然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天然麝香、人工麝香),不同厂家药品价格悬殊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国医保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和省医保局《关于开展“上网店、查药价,比数据,抓治理”专项行动的函》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撮合谈判。

2.11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参比制剂(原研)药品。原则上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注册管理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的通告》的药品为准。

2.12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或存在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企业需要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的挂网价格。按照国家谈判的价格申报。

2.13国家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申报。

2.14省级(省际)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中选企业可向牵头省份申请增补新规格,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申报。

2.15国家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按照国家下发的《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申报。

三、其他事宜

1.已挂网药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更低的省级中标(挂网)价格时,企业应在中标(挂网)价格公布后30日内主动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更新价格。拒不申报的,中心将约谈相关企业,企业仍不联动价格的,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2.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联动全国最低价格时不应倒挂或价格畸形,如发现价格倒挂或价格悬殊的,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3.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通知要求,申报企业申报药品剂型为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注射剂类型)的以最小制剂(具体如支、瓶、袋等,组合包装按套)申报挂网。

4.《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吉林省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办事流程(2.0版)》废止。

5.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规则及要求另行通知。

6.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如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ggzyzx.jl.gov.cn/jyxx/yxcg/yp/202512/t20251231_3542857.html):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账号申请表
3.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
4.吉林省基层药品网采系统法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5.生产(经营)企业帐号、密码重置申请书
6.全国省级最低价格承诺书
7.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8.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和“网上采购配送”承诺书
9.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采药品货款“省级统一结算”工作配送企业财务信息备案表
10.保证供应承诺函
11.药品转厂变更申请书
12.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生产/代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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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医用耗材企业阳光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业务工作办理流程(2.0版)》的通知》(吉公资发〔2024〕7号)的要求,为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治理工作。经研究,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动态调整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出现主动申请联动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的产品,但申请时间超过30日的企业,予以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工作。

二、对未积极联动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的企业,一经核查属实的,将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挂网资格一年。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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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 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行为,降低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9月8日


附件
吉林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行为,降低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遵循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统一平台、阳光操作。

  (四)分步实施、动态调整。

  二、总体目标

  将我省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促进采购交易公开透明,降低采购价格,减轻百姓就医负担。

  三、适用范围

  参加全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企业及采购机构等各方当事人。

  四、采购周期及采购主体

  (一)采购周期

  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暂不设定采购周期。

  (二)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实施方案,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

  五、公告方式

  吉林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等均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六、采购方式及采购目录

  (一)采购方式

  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阳光采购。

  医疗机构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企业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自行议定采购价格,并将议定的采购价格录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进行采购。

  (二)目录范围

  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在阳光挂网采购前由生产企业报吉林省药监局生产备案或跨省销售备案。未经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阳光挂网采购销售。

  《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另行发布)依据吉林省药监局提供的吉林省生产上市备案和跨省销售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信息制定,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七、网上阳光采购申报要求及流程

  (一)申报总体要求

  1.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直接申报。

  2.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申请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经省药监局备案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4.同一申报企业的所有产品只能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5.在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不接受报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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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2-2



     (二)报名及申报材料要求

  1.注册及申领账号。我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采用电子申报方式,需申报企业按要求申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维护真实、合法、有效的企业、产品等信息。

  2.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填报要求填写、上传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信息。

  (1)所有申报材料及网上填报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2)申报企业的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均以药品监督管理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需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3)申报人准备材料时应注意所有证照的有效期限,同一产品的所有材料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应一致,如不一致,应上传相关的关系证明文件。

  (4)申报企业如需提供纸质材料时,递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5)报名及申报材料上传时间和要求等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为准。

  (6)未按时、按规定上传信息的,按企业自动放弃处理。

  (三)申报材料上传

  1.须申报企业上传的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通过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原件的清晰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

  (2)《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企业承诺函。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2.须申报企业上传的经营(配送)企业证明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及电子版。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配送承诺函》。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3.须申报企业上传的产品证明材料

  (1)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号(国家药监局网站截图)。

  (2)产品说明书及中药配方颗粒自检报告书。

  (3)实物:必要时须提供样品。

  (4)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材料送审前可凭用户名及密码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修改和补充。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要求企业做出澄清,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出解答。

  (五)申报材料审核及公示

  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接受企业质疑和申诉。

  (六)编制挂网目录

  最终通过审核的申报产品,将编制形成我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目录并予以公布。

  (七)其他要求

  1.无效材料情形。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相应的材料按无效材料处理:

  (1)申报材料不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更正或补充后仍不合格的。

  (2)申报材料应清晰、明确,不清晰不明确且未按时限等要求补充相应合格材料的。

  (3)申报材料的内容不符合本实施方案有关条款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更正或补充后仍不合格的。

  2.虚假材料处理。申报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合法或不真实,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终止其产品挂网资格。

  八、采购配送及货款结算

  (一)医疗机构采购

  阳光采购目录公布后,我省采购主体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挂网交易目录中的产品,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1.编制采购计划。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需求,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合理编制采购计划,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挂网交易目录中选择产品。

  2.确定采购价格。鼓励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联合体、县域医共体或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等方式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谈判。进行议价谈判的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程序规范、科学诚信及符合临床实际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议价谈判议定的价格为对应机构网上阳光采购的交易价格。各议价机构可结合同类产品价格作为参考进行议价谈判。同一产品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本机构的历史采购最低价格。

  3.网上采购及签订合同等。价格确定后,医疗机构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维护交易价格、下达订单,并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严禁线下采购中药配方颗粒。

  (二)供货企业配送

  1.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经具备存储、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应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代理配送要求,为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2.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并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机构提供挂网产品,承担配送任务。节假日照常配送。

  九、监督管理及各方责任

  建立健全通报、约谈、动态监管等检查督导制度,严格执行诚信机制和市场清退制度。各相关部门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采购各方购销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对医疗机构采购的产品、数量、价格、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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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医药产品挂网事项提质增效,按照《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安排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4〕64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一次提交、一省核验、全国通享”的原则,医药企业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门户提交医药产品挂网申请,我省核验产品和价格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挂网事项,核验信息在全国各省通用共享。

二、申报范围

自2024年12月1日起,凡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23位编码的西药、20位编码的中成药和27位编码的医用耗材,相关医药企业可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门户向我省提交挂网申请,按照我省现行挂网政策办理。

三、操作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注册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https://fuwu.nhsa.gov.cn/nationalHallSt/#/unitLogin),进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点击“服务规范”图标,选择“挂网申报规范”菜单之下的“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或“耗材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按系统要求选择相关产品、填报各省挂网和价格等信息,保存提交。

(二)省级核验挂网。试运行期间,我省将集中受理核验企业提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申请,经公示、公布等流程后,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挂网工作。试运行结束后,将根据试运行期间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相关要求,另行发布通知。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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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要求,为加强工作协同,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推动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挂网申报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平台。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公开挂网挂价。

(三)挂网申报内容。企业申报内容包括在招采子系统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主动承诺落实“带码挂网”要求,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码扫描工作。对符合我省挂网规则的,企业申报后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二、药品挂网报价规则

(一)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或存在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的挂网价格。协议期内,若有与医保目录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且按我省现行限价挂网药品规则统一申报及管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国家集采”)中选、续约中选等协议期内的药品(含主供和备供,下同),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具体要求以执行文件为准。国家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未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挂网的产品取消挂网。已挂网非中选产品,按梯度降价要求集中调整挂网价格,未按要求梯度降价的非中选产品取消挂网。

省级(省际)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联盟集采”)中选产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挂网。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中选企业可向牵头省份申请增补新规格,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三)短缺易短缺药品。国家、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内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通过“全国联审通办”申请限价挂网。

(四)特殊管理药品。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他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按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限价挂网药品。除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短缺易短缺药品和特殊药品外的药品,实行限价挂网。申报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申请挂网。申报挂网的药品应满足至少在全国三个及以上省份限价挂网。同厂牌同种药品新申报挂网价格的,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新申请挂网药品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化学药申报挂网价格。

(1)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

(2)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2.中成药申报挂网价格。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3.生物类似药申报挂网价格。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定点民营医院价格、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集采机构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三、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一)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二)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三)膏剂(软膏、乳膏、贴膏)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小规格价格不高于大规格价格。

(四)滴剂、栓剂、吸入剂等其他医保剂型药品均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挂网。

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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