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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辽宁省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中采购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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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辽药采领办〔2021〕3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军队驻辽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形成药品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格局,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原则

(一)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组织药品挂网采购,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开公正。

(二)需求导向。针对临床所需药品,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挂网范围,满足临床供应。

(三)规范价格。通过承诺制、价格联动等方式规范药品价格。

(四)诚实守信。落实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企业诚实守信。

二、采购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均须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杜绝违规网下采购。

(二)挂网药品范围。以满足临床治疗使用需求为原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 被记入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等级“严重”的医药企业所涉案的药品和其他不符合挂网采购规定的药品除外。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

三、分类挂网采购

(一)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和省际(省、市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省际(省、市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相关采购文件进行落实。鼓励未选择辽宁省作为供货区域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已挂网药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中选价格在辽宁省直接挂网采购。

(二)短缺药品。依据国家、辽宁省出台的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结合辽宁省实际,通过邀请招标、撮合议价、价格联动等方式及时开展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未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且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短缺药品,在相关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临时采购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但不能正常采购的短缺药品,可先行线下采购使用,采购完成的7个工作日内须向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备。

(三)创新药品。是指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2020年第44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 1类、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2020年第43号)批准注册的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8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 1.1类、中药 1-5类、生物制品 1类和依据《关于发布化学药品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第 51 号公告)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 1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新药品的认定标准有调整的,依据新的标准执行。创新药按照承诺制原则,按月度进行增补,申报企业如果自愿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采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采购。

(四)仿制药品。是指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按季度进行增补挂网采购,对于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格信息达到3个及以上省份的仿制药品,申报企业如果同意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采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采购。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过评药品在辽宁省挂网采购达到3家以上的,未过评药品暂不纳入辽宁省药品挂网采购范围;已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未过评药品,原则上暂停挂网采购,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企业可申请恢复挂网。

(五)其他药品。按年度进行增补挂网采购,对于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信息达到5个及以上的此类药品,申报企业如同意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采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采购。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药品,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需增补不同包装的,按照差比价规则,经企业自愿申报,按季度进行增补。

四、申报内容和条件

(一)企业信息。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药品信息。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药品检验报告、医保编码(未获取国家医保药品编码的,待获取编码后再行交易)等材料。进口药品须提供委托授权书、代理协议等相关材料。

(三)价格信息。现行采购价格须提供在其他省(市、区)现行采购价格、价格承诺函等,具体采集信息以通知公告为准。

(四)报价。产品申报价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注射剂按“支”进行报价,其他剂型以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申报价格为实际供应价格,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如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五、价格公示和联动

(一)建立药品价格调整公示制度。

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选择辽宁和以外省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的中选药品,其他药品的挂网价格在执行前一律进行公示。

(二)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凡在全国其它省(市、区)产生低于辽宁省集中挂网采购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除外)的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代理)企业应在60日之内,主动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价格调整。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同时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对于挂网采购满两年的药品,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市、区)最低实际交易价格。经企业自主申报,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调整新的挂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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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挂网药品的暂停及撤销

为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建立药品暂停及撤销机制。

(一)挂网药品确因厂址搬迁、生产线改造、无法采购原料药等因素无法生产的药品,相关企业需提前30天向省医疗保障部门递交停产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暂停该药品挂网资格。待正常生产后,企业可递交恢复挂网采购申请,原则上不得高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挂网执行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取消挂网;挂网2年后,在不影响临床使用(具有可替代的药品)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可自主申请取消挂网。自主取消挂网的药品,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被列入国家、省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国家、省际(级)、市级集中带量采购清单的药品除外。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药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取消挂网: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退市药品;

2.企业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到期未延续的药品;

3.企业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被吊销的药品;

4.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药品;

5.被记入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等级“严重”及以上的医药企业所涉案的药品;

6.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带量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取消该企业全部产品挂网资格;

7.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挂网规定的。

属于上述第2款范围的,经相关企业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材料后,可恢复挂网采购;属于上述第5、6款范围的,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七、优化药品配送企业入、出库机制

药品配送企业增补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具体入库时间以通知公告为准。履行配送任务满2年的配送企业可自主申请取消配送资格。

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再次发生的,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并记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诚信记录。

(一)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的。

(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

(三)不供货、不足量、不及时供货,被医疗机构投诉并经核实的。

(四)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产品,被投诉并经核实的。

(五)擅自以高于挂网成交价的价格供货的。

(六)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七)擅自向医疗机构收取配送费、包装费等各种费用的。

(八)搭配销售订单以外产品的。

(九)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被有关机关查处认定向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第(九)、(十)、(十一)条款行为的,直接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

本《通知》自 202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其他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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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注册辽宁省招采管理子系统账号的通知

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为加快推进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全面应用,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招采子系统切换的准备工作,现就注册招采子系统账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参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

  二、注册步骤

  通过辽宁省医保服务平台(
https://ggfw.ybj.ln.gov.cn/lnzc/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登录招采子系统,登录成功后系统自动激活账号。已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账号的用户可直接登录;尚未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完成账号注册后进行系统登录。账号注册及系统登录流程按照《辽宁医保服务平台账号注册及系统登录操作指引》(附件)进行操作。

  三、有关要求

  请生产企业于2024年6月10日之前完成账号注册及系统登录。如需技术支持,请在生产企业QQ群(671426826/423955672/315450939)咨询,申请进群时需提供招采子系统企业账号作为验证信息,每个相关单位只可1人申请进群。

  咨询电话:024-23441669

  附  件:辽宁医保服务平台账号注册及系统登录操作指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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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和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医保办发〔202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有关要求,省医保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新平台)完善升级。经研究定于2024年6月30日18时将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原平台)切换至新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换范围

  通过新平台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交易业务(“骨科带量采购”仍在原平台开展);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药品、医用耗材编码的医药企业通过新平台开展产品挂网申报。新平台切换后,原平台相关功能关闭,未迁移的功能不关停、继续使用。

    二、时间安排

  (一)试运行时间。选取4家医药机构和涉及药品医用耗材相关企业(附件)于6月24日至30日通过新平台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新平台产生的数据真实有效且不删除。

  (二)全面运行时间。原平台于6月25日0时起停机不再办理业务。2024年6月30日18时后,全省医药机构及相关企业正式使用新平台办理业务。

  三、操作方式

  (一)系统登录。各级医保部门、医药机构、配送企业使用原平台账号登录(登录地址为
https://ggfw.ybj.ln.gov.cn/tps-web/login),账号密码初始化为原平台账号(区分大小写),登录后修改密码方可使用。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通过辽宁省医保服务平台(https://ggfw.ybj.ln.gov.cn/lnzc/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登录新平台。

  (二)账号发放。试运行试点医药机构及相关企业在6月24日开启账号,其他用户单位在6月30日18时后开启账号。

  (三)信息维护。首次登录新平台的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需要维护企业信息审核通过即可正常使用系统功能,医药机构和配送企业无需维护基本信息,可直接使用系统功能。

  (四)数据核验。登录新平台核验挂网产品、配送关系、院内目录等数据准确性,如发现错漏数据,及时反馈,统一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试运行新平台和原平台并行期间,切勿在两个平台操作重复业务。

  (二)原平台停机前产生的在途业务,各用户单位需尽快在原平台完成。

  (三)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熟悉并掌握新平台登录方式、各项功能模块,及早开展招采相关工作,新平台操作手册通过访问
http://ggzy.ln.gov.cn/yphc/ycxzzx自行下载。

  五、问题反馈

  (一)试运行期间如出现问题,相关用户单位可加入试运行问题处理QQ群(976929188)进行反馈,技术人员将及时回复处理。

  (二)新平台使用后,如遇问题通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咨询电话反馈,微信公众号问题反馈渠道将于6月30日18时开启。

  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4-23441668、23441669、23447836

  附件:试运行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地址:
https://ybj.ln.gov.cn/ybj/zxzx/tzgg/2024082614033366426/2024082614463262149.pdf):辽宁省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帐号及登录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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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辽医保规〔2024〕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按照《“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有关要求,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持续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包括检验检测试剂)集中挂网采购行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挂网采购规则

  (一)直接挂网采购。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首发价格药品,按照规定直接挂网。医疗卫生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二)限价挂网采购。未纳入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限价挂网。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可与相关生产企业议价,按议定价格采购。拟新增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可按要求随时申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月受理,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挂网前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不得通过变更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涨价。

  (三)临时应急采购。临床急需且已挂网产品中无可替代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和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应对自然灾害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紧缺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卫生机构可与相关企业自主议价、线下采购。采购量不得超过本医疗卫生机构1个月的使用量。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全年临时应急采购金额不得高于全年总采购金额的1%。采购行为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在7日内将采购产品数量、价格等信息完整填报至省采购平台。

  二、限价挂网管理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限价的制定。已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以现行挂网价格作为挂网限价。新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查验核对,以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除外)作为挂网限价;未在其它省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企业申报挂网时应提供1年内三个及以上省份的三级甲等医院实际交易价格,取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创新类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全国各省均未挂网的,申报企业可按照承诺制要求,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包材的药品,挂网限价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国家有明确限价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建立限价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挂网限价实行动态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除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或在我省挂网采购满1年且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调整限价。对挂网满3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企业可自主申报,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挂网价格。

  (三)实行分区管理。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按交易状态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连续2年以上(含2年),省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含线上采购以及临时应急线下采购),交易状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不活跃区”挂网限价仍属于有效的挂网价格,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不活跃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激活交易时,原挂网限价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时自动激活;原挂网限价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时,需调整限价方可激活。

  三、实行议价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限价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直接将限价做为采购价格,也可与相应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医疗卫生机构可单独或组成联盟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限价,议定价格须通过省采购平台填报。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议定价格进行网上交易。生产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发起的议价邀约。

  四、规范撤网行为

  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撤网行为,撤网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原价格信息保留3年。

  (一)挂网满3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不影响临床使用(有可替代产品挂网)前提下,生产企业可申请撤网;挂网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撤网。撤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自撤网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未满3年确需重新挂网的,可按原挂网价格恢复挂网。

  (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注销的产品,直接取消挂网。

  (三)已挂网的医用耗材,若相关生产企业存在其它取消挂网情形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相关规定执行。取消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3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省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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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辽医保发〔2021〕1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若干措施通知》的要求,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深化三医联动改革,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形成与全国各省统一开放、有效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二)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企业应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作出承诺。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配送企业。

  (三)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平台采购。参与的医药机构应统一执行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和采购结果,并参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执行。

  三、分级推进

  (一)扎实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做好采购量上报、中选产品增补挂网、约定采购量分解、购销合同签订和医保预付金划拨等工作,确保及时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公平公开做好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的续约等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履约保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平稳推进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并竞争充分的药品,通过独立开展或依托省际联盟等方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有序开展市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按照省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安排,由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牵头,依托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联盟,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根据药品采购和使用等情况统一编制采购清单、统一采购方案、统一采购需求、统一执行结果、统一落实配套措施。(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采购规则

  (一)合理确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临床使用状况和医药科技发展等因素核定药品采购量基数。省、市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送的数据审核把关。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等因素合理确定采购比例,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完善竞争规则。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充分考虑全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情况和医药企业产能、价格、供应能力等因素,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优化中选规则。基于现有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患者和医药生产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可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根据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严格遵守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确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在省医疗保障部门指导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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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2-2


  五、配套政策

  (一)改进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品种、约定采购量做好测算、并在采购项目执行前预付到位(省属医疗机构并入属地管理),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提供预付金,要加强预付金使用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探索通过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设立药品电子结算中心等方式,实现全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统一结算。原执行预付周转金的地区要及时规范调整。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要及时审核,并足额支付合理医疗费用。医疗保障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回款行为,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及时回款工作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二)协同医保支付。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相关政策由省医保局按国家统一部署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三)完善激励机制。按照省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釆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0〕14号)要求,对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医保资金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拨付结余留用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促进临床医师和药学人员合理用药,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质量保障。严格药品质量入围标准,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完善部门协调和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加快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全程可                                                   查询、可追溯。依法依规处置药品质量问题。省药监部门应及时将中选产品聚集性事件等相关监测信息通报省医保部门。(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二)做好供应配送。中选企业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生产,按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自行配送,或按规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中选企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配送范围须覆盖选定配送单元的所有地区,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出现无法及时足额供应超过一个月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医疗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和购销合同约定,报请省、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准后,按时间和比例扣减协议采购量,由医疗机构自主在采购平台上选择其他挂网药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供应配送情况为合同期满续约(标)的重要评价指标。(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确保优先使用。未在辽宁省挂网采购的中选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企业挂网采购。鼓励未选择辽宁省作为供货区域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以中选价格在辽宁省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及时采购,并落实约定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控制、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使用。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确保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将约定采购量按月均衡采购和使用,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强制患者换药等措施。对于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应配备同品种备选药品,以确保临床供应有序。对于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采购需求,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采购药品。(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保、医疗、医药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药品采购、结算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及时向医疗机构划拨预付金、支付结算款和结余留用医保资金,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总结评估。卫生健康部门要将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强中选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的政策通道,加强对医务人员政策宣传、合理用药以及与患者沟通技巧、舆情引导培训,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等。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本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按照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供应保障能力。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配合,形成合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医疗机构历史采购量的采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时完成中选药品增补挂网、价格调整、梯度降价,开展中选药品采购进度和供应监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二)规范平台建设。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在省医疗保障部门领导下,对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提高透明度。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逐步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要全面应用全国统一的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及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信息标准,实现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与全国各省统一开放共享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促进与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药中的作用,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制定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日常监测,完善重大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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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医保发[2022]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为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临床需求,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方遵照执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2日


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为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临床需求,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行为,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遵循原则

  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价格合理、统一平台、阳光操作、分步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辽军队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均应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平台采购。

  (二)品种范围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

  三、采购规则

  (一)采购方式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阳光挂网采购。

  (二)采购价格

  按照谁议价、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医疗机构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通过网下议价、网上填报的方式自行议定采购价格。议定价格应保留小数点后2位(即.XX元)。

  挂网采购价格实行动态调整,采购价格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可随采随议,避免在同一时段内不同医疗机构间出现采购价差过大,杜绝发生价格虚高现象。

  挂网采购价格应包含税费、配送费等所有费用在内。

  (三)配送管理

  落实生产企业的供应、配送主体责任。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并符合辽宁省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管理规定,接受委托的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相关生产企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必须能够保证实现全部有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全覆盖,并做到及时、保质、足量供应。配送企业不得向医疗机构另行收取配送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是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及时结算货款,在中药配方颗粒入库验收合格的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降低企业流通成本。

  四、公告发布与响应

  所有通知、公告均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
http://ggzy.ln.gov.cn/yphc)发布,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有关通知、公告并做出响应,如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做出响应,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五、强化组织保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采购工作,对采购、配送和结算进行日常监管;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企业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相关公立医疗机构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将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畅通挂网采购产品进院、使用的政策通道。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医药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违价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质量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开发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模块,定期组织相关企业进行产品信息申报;统计医疗机构相关的采购数据;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进行处理。

  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的采购、配送、结算和使用等方面工作由市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等部门分别负责。

  本方案已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和合法性性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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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设立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及服务管理类业务对外接待日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持续优化医保领域营商环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提升办公效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定于8月起,就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较为关注、来访咨询频次较高的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及医药服务管理类业务等工作内容,设立对外接待日,定期集中介绍有关政策措施推进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服务对象普遍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8月起,每月第三周的周三为接待日(每月1日所在星期为第一周。接待日如逢节假日,向后顺延一周)。接待时间为下午14:00-17:00。

  二、接待地点

  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024-31281266)。

  三、接待人员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及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其他接待人员根据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预约业务内容进行安排)。

  四、接待业务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包括药品耗材分类挂网、集中带量采购等)。

  (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包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等)。

  (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定点药店政策(包括DRG和DIP支付方式改革、医保定点协议等)。

  (四)医保目录和国谈药品政策(包括医保支付标准、国谈药品落地、“双通道”管理、试点药品使用监测、医用耗材目录和医保支付政策等)。

  (五)其他医药企业关注的问题。

  五、接待流程

  (一)收集问题信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有关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可于每月接待日所在星期的周一下班前,填写《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及服务管理类业务需求和问题建议征集表》(详见附件)发送指定邮箱(lnsylbzjxx@163.com),便于预先梳理相关业务需求和问题建议,在接待日重点予以解答。

  (二)现场接待答疑。各医药企业人员可到接待地点集中或分批次进行咨询或反映问题。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同志按期在接待地点与来访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有关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现场接受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咨询,解答有关疑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回应社会关切。医药企业提出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对于现场能解决的,即时回应解决;对于现场不能解决但可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列入下步工作计划推进解决,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于短期内不能解决或者按职能职责权限不属于医保部门工作范畴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将该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四)其他有关事宜。

  本接待日设立后,提倡各医药企业有关人员按照接待日安排集中来访或咨询,一方面便于集中解答各方面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并交流有特例的个性问题,另一方面避免因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外出开会、调研等原因造成来访人员浪费出行成本。同时,省医保局原有电话、网络、邮箱等线上渠道继续开放,有咨询需求人员也可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沟通。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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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辽医保规〔2025〕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持续规范药品集中挂网行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要求,现就完善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药品集中挂网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

  1.企业信息。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药品信息。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医保编码,进口药品需提供委托授权书、代理协议等相关材料。

  3.价格信息。价格承诺书(附件1)、其他省(市、区)现行采购价格等,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后2位。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三)挂网申报规则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以下规则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1.直接挂网。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医保局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形成价格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下同)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2.限价挂网。未纳入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实行限价挂网。拟新增挂网的药品,企业可按要求随时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月受理,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查验核对,符合药品挂网差价比价关系(附件2)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挂网前通过平台进行公示。

  3.其他。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二、挂网药品管理

  (一)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填表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行为,药品采购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采购品种数量应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常备药品数量的5%(原则上不超过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单次采购数量应不超过本医疗机构1个月的使用数量。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二)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除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外,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按议定价格采购。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登记价格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挂网挂价后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三)规范管理药品交易分区

  挂网药品按交易状态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连续2年及以上,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含平台采购和备案采购),交易状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不活跃区”挂网限价仍属于有效的挂网价格,原则上不作为跨地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不活跃区”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

  (四)规范管理药品撤网行为

  对挂网满3年的药品,在不影响临床使用(有可替代产品挂网)前提下,生产企业可申请撤销挂网,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含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下同),2年后不作为跨地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挂网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撤网。

  企业主动撤销挂网的药品如申报恢复挂网,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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