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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基本医保资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幸福龙江建设20件民生实事(2026 年)》精神,扎实推进新生儿基本医保资助参保工作,现将《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基本医保资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2日
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基本医保资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落实对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财政补助政策,对2026年1月1日0时以后出生且具有我省户籍的新生儿,在其0-3周岁期间,连续三个参保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切实提高新生儿基本医保参保覆盖率,更好保障新生儿的基本医疗权益,持续优化生育养育支持环境。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对象
2026年1月1日0时以后出生,具有我省户籍并按规定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
(二)服务内容
优化新生儿参保登记流程,持续推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站式办理,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户籍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同时,同步集成办理医保参保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实现相关业务联办、精简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提升办事便利度和服务体验。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对超过90天办理参保登记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仍由财政全额资助,财政补助和待遇享受按照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补助标准
新生儿资助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每年公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新生儿,0-3周岁期间,连续三个参保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其中对在文件印发前已自行参保缴费且符合资助条件的新生儿,由参保地医保部门对已缴纳的个人费用予以退还,确保其权益不受影响。新生儿资助参保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资金安排
新生儿参保补助资金依据当年实际资助新生儿参保人数(含连续资助参保周期内新生儿人数)和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计算,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比例,省与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承担支付责任;省与其他市县按6:4承担支付责任。农垦、森工系统参保新生儿个人缴费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支付责任)。根据属地参保原则,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方式下达资助新生儿参保补助资金。
四、完成时限
2026年12月底前,并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新生儿基本医保资助机制,实现新生儿“落地即保”,对保障新生儿就医权益、提升新生儿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资助新生儿参加基本医保工作。
(二)精准宣传,优化服务。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民生实事项目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持续优化医保参保登记服务,推进服务下沉,畅通线上办理渠道,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跟踪问效,确保质量。省医疗保障局牵头建立部门定期调度机制,动态跟踪新生儿参保资助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确保政策实施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