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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 〔2026〕6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西藏自治区医保局微信公众号
西藏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建立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从覆盖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参保人员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到2028年底,实现行政区域内制度全覆盖,构建形成筹资机制科学合理、标准规范精准适用、待遇保障公平适度、服务供给有效可及、经办体系高效便捷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满足我区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需求。
二、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合理确定参保对象。制度覆盖全民、分步推进,2026年我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先行参保,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全区政策规范统一。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政策全区统一、基金调剂平衡、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平性。
三、建立安全稳定的筹资机制
(一)确立筹资方式。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个人、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缴费基数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职工工资(养老金)挂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
(二)明确筹资标准。起步阶段,我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费率设定为职工0.3%、居民0.15%左右,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统一过渡到0.3%左右,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联动缴费。职工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1.职工参保人员。在职职工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承担。单位缴费额度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15%,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在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将我区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6.85%,不额外增加单位负担;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额度为本人工资收入的0.15%,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也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缴纳。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缴费费率为0.15%,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年度包干费用)或基本养老金中代扣,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基数为我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0.3%,与在职职工单位缴费同步从基本医保费率中平移0.15%,个人缴纳0.15%。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不受个人账户家庭共享最低余额规定限制。
2.居民参保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财政按同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为我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联动缴费。城乡居民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下人员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但不缴费,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在户籍地参保,对年满18周岁(含)及以上人员按个人0.075%左右、财政补助0.075%左右的费率筹资。
我区边境居民、“6065人员”、获得“遵行四条标准”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僧尼、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人口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分类资助,资助政策参照居民医保执行。民政、农业农村、工会、残联等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资助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并做好数据推送工作。
四、建立公平适度的保障机制
(一)明确保障对象。按照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规范服务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居家护理、机构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
1.居家护理。建立以居家上门护理为主、居家个人护理为辅的服务模式。居家上门护理是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上门在待遇享受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提供护理服务。不具备上门护理条件的高海拔、边远农牧区,可选择居家个人护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机构护理。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由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集中全日护理服务。
3.社区护理。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集中供养中心、幸福院、卫生院、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等护理服务机构,为待遇享受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护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