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监局 北京市药监局 天津市药监督局关于印发
《京津冀中药材采购验收和供应商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京津冀三地药品安全监管协同,提升中药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强化中药源头质量管控,规范供应商管理,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京津冀药品中药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京津冀中药材采购验收和供应商管理指导原则》,现予印发,鼓励各企业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京津冀中药材采购验收和供应商管理指导原则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京津冀中药材采购验收和供应商管理指导原则
一、概述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中药材供应商质量评估及管理文件,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GAP基地及趁鲜切制加工环节,加强对中药材供应商风险评估与管理。
(二)建立中药材质量标准
企业应依据《中国药典》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对于药典未收录品种,可参照其他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中药材质量标准;趁鲜切制加工的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同品种中药材的法定检验标准(形态除外)。
(三)择优选择中药材产地
企业应采购、使用基原准确、来源清楚、产地明确的中药材,鼓励优先选择道地药材产区、通过中药材GAP检查的供应商。中药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原则上应当符合中药材GAP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应当优先使用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中药材。采购、使用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管理的中药材、进口中药材、野生动植物及古生物化石类中药材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建立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
企业应建立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将质量管理链条延伸至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等环节,指导和督促产地中药材生产企业建立完整的中药材追溯体系,探索建设中药材信息化追溯系统,加强中药材生产源头质量信息管理,逐步实现中药质量全过程可追溯。
三、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要求
(一)中药材采购、验收及供应商管理人员
企业应配备相关人员负责中药材采购、验收、取样、鉴别及供应商管理等工作。
1.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负责组织评估和批准中药材供应商,批准中药材采购验收及供应商管理相关操作规程;对中药材验收及供应商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行使否决权。企业应确保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中有关中药材采购验收和供应商管理的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2.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人员应熟悉中药药性,具有中药材真伪优劣鉴别能力,符合相应岗位职责要求。从事中药材鉴别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具有中药材鉴别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经过岗位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中药材取样人员应充分掌握取样规则、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涉及特殊管理中药材的,采购验收人员还应掌握相关管理与处理要求。
3.负责供应商管理及从事供应商审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供应商管理操作规程,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同时经过培训与考核。
(二)人员培训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相关人员均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中药生产要求相适应,符合相应岗位职责要求,注重开展传统鉴别技术培训,定期对专业人员的实际能力进行确认。
1.企业应对采购及验收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验收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性状鉴别要点及生产所需品种相关验收知识,确认其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采购验收人员上岗前应通过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杂质、霉变的判断,外观性状的鉴别,易掺杂使假品种的区分,等级规格的判定。取样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过授权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工作。
2.企业应对供应商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供应商评估与批准、质量评估方式、供应商质量审计要求、供应商档案管理、变更管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