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与机构(11条,满分6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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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医疗机构应设置制剂质量管理组织,由主管院长、药剂科、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制剂质量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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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医疗机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或独立设置),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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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制剂室应配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药学(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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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制剂室和药检室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主管药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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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且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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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从事制剂配制操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或药士(或相关专业职称),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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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药检室检验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或药师(或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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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制剂室应根据配制品种数量及剂型种类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人员。 ⑴制剂品种数50种或剂型3种以下,配备药检人员应不少于2名,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各1名; ⑵制剂品种数在50~100种或剂型5种以下,配备药检人员应不得少于3名,其中质量检验2名、质量管理1名; ⑶制剂品种数在100~150种或剂型8种以下,配备药检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各2名; ⑷制剂品种数在150~250种或剂型10种以下,配备药检人员应不得少于5名,其中质量检验3名、质量管理2名; ⑸制剂品种数在250种以上或剂型10种以上,配备药检人员应不得少于6名,其中质量检验4名、质量管理2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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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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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医疗机构制剂室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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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及专业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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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与设施(16条,满分80分) |
序号 | | | | |
| 2-1 | 制剂室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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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制剂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脱落物和缝隙,应耐受清洗和消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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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要求相应的照明、温湿度调节、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鼠、防异物)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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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各工作间按制剂工序合理布局,人流和物流分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办公室、休息室与配制室分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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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各种制剂应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每个剂型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进入洁净区应设有一次更衣、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等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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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根据制剂工艺要求,洁净室内应划分空气洁净度等级,其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并定期检测和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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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配制前,制剂室主要的操作工作台必须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进行清洁、消毒或灭菌。不得使用普通的窗式空调器、电风扇送排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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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各制剂配制岗位应有防潮、排尘的措施,地面应无积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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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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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洁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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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洁净室应有足够照明,主要工作间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lux,简作l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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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洁净室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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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制剂室应合理设置空调净化系统,洁净室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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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洁净室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产生污染;100级(不包括局部百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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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 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应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等库房,通风应良好,有温湿度等控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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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制剂室应设置药检室,具备独立检验能力;药检室的使用面积与设施应与其所开展的检验任务相适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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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备(11条,满分35分) |
序号 | | | | |
| 3-1 | 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的、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设备、衡器、量具等,内服和外用制剂所用器具应分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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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制剂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制剂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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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与制剂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制剂发生化学变化和吸附制剂。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制剂或容器造成污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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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应建立纯化水制备系统。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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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药检室应配备与配制品种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基本设备如下: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天平(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万分之一)各一台、紫外分光光度仪、显微镜、水分测定仪、崩解仪、箱式电阻炉、干燥箱、电热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生物安全柜、超净工作台、超声波清洗器、超纯化机、水浴锅等。 根据检验项目需配置的其他仪器设备: (1)显微、薄层的检验:显微镜、马弗炉、小型粉碎机、展开缸等; (2)中藏药材的检验:真空干燥箱、纯水机、挥发油测定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离心机、振摇床、三用紫外分析仪、二氧化硫测定仪等; (3)中藏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检查:氮吹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微波消解仪等; (4)药品稳定性考察、有效期研究确定:药品稳定性考察试验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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