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药监中药〔2023〕16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方案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3〕31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建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和《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有序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实施和示范建设,促进中药材规范生产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方案》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示批示精神,结合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江西)建设工作和我省《关于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具体措施》,以中药注射剂原料药材和大宗道地中药材为重点,发挥“龙头企业+种植基地”等产业模式,推动中药生产企业(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和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下同)使用符合GAP规范的中药材,确保我省中药材GAP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地见效,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遴选重点企业和品种。结合我省中药发展和中药材生产实际,遴选5家以上中药生产企业使用不少于5种符合GAP中药材生产重点品种。聚焦规范化发展基础良好、传统道地产区和能够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的非道地产区的药材品种,优先选择中药注射剂、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或者其他中成药大品种。
(二)指导开展自评和报送。中药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下建立中药材GAP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团队,结合中药材供应商审核,将质量控制体系主动延伸到中药材产地环节。指导企业根据中药材GAP及相关技术要求研究制定内部评估标准,对相应中药材是否符合GAP开展评估,形成自评报告,包括产能产量及持续供给等评估信息,并主动向省药监局报送。
(三)开展延伸检查和公开结果。省药监局设立GAP实施建设技术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技术服务窗口”,具体设在中药监管处),负责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接收和评估、业务咨询等工作;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中药材生产实际,开展延伸检查,重点检查中药材GAP符合性,依法公示符合要求的检查结果,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生产批号及批量以及所采购中药材品名、批号、数量、中药材种植单位、种养植(殖)基地单元、位置坐标等信息。
中药材产地不在本辖区的,由省药监局商请中药材产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或者协助检查;对中药材产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已完成检查的,可以在沟通交流基础上互认结果。
(四)规范GAP标识管理。参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及《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等要求,指导中药生产企业自评符合GAP要求后可以按程序在中药标签中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中成药应当是处方中的所有植物、动物来源药材均符合GAP后方可标示,并按相关程序进行标签变更。标示位置可以在最小包装通用名称下方,中成药也可以在[成份】项的内容后。标示的字体和颜色应当清晰,在通用名称下方标示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在中成药【成份】项的内容后标示的,字体及大小应当与[成份】项内容相同。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符合GAP中药材生产的批次不得标示。
(五)建立服务GAP工作机制。指导地方政府建立GAP生产基地合账、信用档案和信息化追溯平台,推动以中药材产地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信息共享,打造中药材产地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