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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6〕16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不断提高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能,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疗行为,切实维护精神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障权益,现将《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8日
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1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发〔2025〕1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支付、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精神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精神疾病范围,包括主诊断ICD-10编码在精神和行为障碍(F00-F99)范围内的疾病,或按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病组(DRG)付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纳入主要诊断大类为精神疾病及功能障碍(MDCT)类相关病组的疾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各级精神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
第五条 坚持保障基本、科学规范、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统一全省精神疾病医保定点和支付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医疗服务行为,维护精神疾病参保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第二章 精神类医疗机构定点准入管理
第六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充分考虑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需求,严格落实医保定点资源配置规划要求,在定点申请、受理、评估、结果公示等环节严格把关,严禁超规划纳入定点机构。
第七条 精神类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精神科”;
2.精神专科医院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及湖北省卫生健康部门审批标准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科室设置: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2)设备配置:至少有呼吸机、供氧装置等急救设备;至少有常规检验设备;至少有心电图机、X光机;
(3)人员配置: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6名护士;
(4)病床管理:设置不低于20张住院床位;
(5)房屋配置: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病人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要求。
3.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鄂医保办〔2025〕16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信息系统:HIS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正常对接、传输,按规定及时、准确上传,数据质量真实、完整、合理、合规,及时维护更新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级类型、经营范围、床位数量、医务人员及其资质等基础信息,按要求接入省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事前提醒功能模块;
(2)监控设备:在院内公共区域、诊疗室门口等诊疗活动经过轨迹的区域设置监控,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3)治疗记录:为参保人员提供精神科诊疗项目的,应做好治疗时间、操作人员、治疗项目等治疗信息记录,并参照病历管理要求保存。
4.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期内,精神类医疗机构新增纳入医保定点(包括新增院区和新增编制床位)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市(州)审核。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的准入标准和评估流程,对统筹区内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精神类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申请受理、评估、集体决策等工作,并将拟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集体决策结果等完整材料信息,书面报送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二)逐级报告。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各市(州)上报材料后,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研究,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逐级报告环节所费时间不计入政务服务事项办件时长。
(三)协议签署。逐级报告后,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拟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精神类医疗机构名单。在公示结束后双方签订医保服务协议,设立12个月政策辅导期,确保至少3次上门辅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