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继承教学协议
经单位同意及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双方自愿建立学术继承关系。为保证完成三年继承教学任务,根据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双方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如下:
一、继承教学时间:自2026年9月至2029年8 月止。
二、继承教学的基本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继承人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更加丰富。 (二)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达到指导老师认可的临床疗效(中药实践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比较突出。 (三)遵循中医药学术特点和发展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基础上,在本学科领域提出一定创新见解或观点。 (四)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论文。 (五)三年跟师期满,完成36篇1000字以上月记和12篇典籍学习心得;中医专业继承人完成由本人独立撰写、能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典型跟师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 (六)提交1篇2万-5万字并附有2000字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需要使用汉字书写)的结业论文,其内容既要尽可能全面地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同一指导老师的继承人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三、继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一)继承人以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学习笔记、12篇1000字以上的每月学习心得或学术经验整理(统称月记)和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 (二)在指导老师的指导带教下,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为主,并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中药大辞典》以及《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传统中药技术。少数民族医药的继承人学习本民族医药学典籍著作。继承人每年撰写典籍学习心得4篇以上。 (三)继承人通过网络在线学习和集中理论学习,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提高全医学领域知识面,提升综合能力。 (四)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带教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并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字数不少于150字。 其他:
四、继承教学的方式方法 (一)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继承人跟师学习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理论学习包括自学研修、网络在线学习和集中理论学习,其中参加线下集中理论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 (二)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对继承人采取学分制过程管理,总计300学分,每年修满90学分才能通过年度考核,修满270学分方能参加结业考核。
五、指导老师职责 (一)临床(实践)带教时间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节假日、病事假除外)。 (二)为人师表,根据继承人情况精心组织教学,真心实意传授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督促、检查继承人学习,按照确定的继承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带教任务,绝不弄虚作假。
六、继承人职责: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提升,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高质量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继承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绝不弄虚作假。
七、继承人所在单位职责:严格按照《第七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保证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保障指导老师相关经费。将给予继承人非本单位指导老师师承专项经费支持,用于讲课费、师承费、资料费等,支持周期为三年。经费标准:每名继承人0.5万元/年;指导老师仅带教1名非本单位继承人的,标准为1万元/年。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为指导老师从事继承教学和继承人跟师学习提供条件保障。
八、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职责:严格按照《第七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项管理责任,负责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
九、继承教学起止时间,从继承人实际进岗跟师学习起,连续3年,原则上不得中断。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不得连续离岗3个月以上,对于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中断带教者,须经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同意,其带教时间相应顺延。继承人三年继承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跟师,确有原因中断跟师六个月内者,由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经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学习,继承工作时间延期半年;中断超过六个月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
十、指导老师不能较好完成教学计划、教学任务,年度门诊带教时间不足60个半天且第二个年度不能补足的,或所指导的本批继承人年度考核均不合格的,取消指导老师资格。
十一、继承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退出师承工作。在跟师期间,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口头警告两次以上)的处理:不尊重指导老师;不执行指导老师正确的教学要求;无故减少甚至取消跟师时间;不按进度要求完成跟师计划和学习任务;年度跟师时间不足60个半天;由他人代替完成跟师笔记、心得、论文等;平时考核不合格。
十二、指导老师带教期间,对确有原因不能继续带教的,协议自行终止。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一)继承人进岗跟师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二)继承人进岗跟师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书,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三)继承人进岗跟师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十三、其他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