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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6〕39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总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锚定党中央赋予新疆的“五大战略定位”,探索建立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好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2026年,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区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原试点地区筹资落实费率制;2027年,将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原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待遇政策过渡到本方案政策要求,基本建立适应自治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一)参保对象。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筹资水平。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为0.3%,根据基准费率变化动态调整。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落实各方筹资分担责任,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
单位职工按月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地区,建制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后,在确保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0.15个百分点,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之后每年增长0.05个百分点,至2030年达到0.3%,由个人和政府按同比例分担,按年度缴费,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等特殊群体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予以分类资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三)保障范围。起步阶段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逐步扩大待遇保障对象范围。
(四)享受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自评估结论送达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五)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
(六)服务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为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
(七)待遇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方式实行梯度差异性待遇保障政策,重度失能Ⅲ级、Ⅱ级和Ⅰ级,最高支付限额逐级递减5%;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最高支付限额依次递减5%;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实行动态调整。
(八)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参保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连续缴费满4年及以上的未就业城乡居民,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断保后再次参保的,按新参保重新计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约束机制,除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在制度启动时未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固定等待期6个月。单位职工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之月计算,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未就业城乡居民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等待期1个月,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修复1个月变动等待期。长期护理保险转移接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九)待遇变更。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参保和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长期护理保险费补缴手续,享受相应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失能人员经申请评估,变更失能等级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日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次日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失能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终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从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当日起暂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从出院当日起恢复原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失能状态发生变化的,可重新申请评估。
(十)不予支付情形。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药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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