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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6〕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27日
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历次全会精神,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多元筹资、待遇标准、需求评估、护理服务、基金监管、经办服务工作体系,加快建立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继续覆盖参保职工,并启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与居民医保集中筹资同步。2027年,按国家规定调整职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城乡居民按规定开始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2028年及以后,不断健全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和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参保筹资
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同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动态调整。
(一)职工筹资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费同步缴纳。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承担0.15%的缴费费率。2027年,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从职工基本医保费率(含生育保险费率)8.5%中平移,职工基本医保单位费率(含生育保险费率)由8.5%调整为8.35%。
2.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3.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基本医保实际平均缴费基数,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二)居民筹资
1.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7年度参保缴费费率减半,从0.15%起步,每年增加0.03个百分点,用5年时间过渡到0.3%;缴费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18周岁以下居民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2.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医保局商市级有关部门确定。
三、待遇保障
(一)待遇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对象为,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原则上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人员。职工参保人员2026年按现行政策人员范围享受待遇。居民参保人员从2027年起按规定享受待遇,起步阶段待遇享受对象为重度失能人员,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根据参保类别、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居民筹资政策参保缴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职工筹资政策参保缴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居民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鼓励发展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探索建立社区护理待遇享受标准。2027年起按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调整,根据不同服务方式实行差异化待遇享受标准。
待遇享受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长期护理服务项目变化、长期照护师服务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调整待遇享受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激励约束。从2027年1月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研究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待遇水平。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促进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据实参保。
(四)政策衔接。按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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