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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中医药发〔2026〕14号
各市州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局)属(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医医师诊疗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条件,规范诊疗行为,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制定了《甘肃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4月27日
甘肃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临床的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及《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的中医类别(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和非中医类别(包括临床、口腔、公卫)执业(助理)医师;经考核取得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或者在对应的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等其他临床科室执业,提供以中医药为主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专业相关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需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其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五条 原《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甘卫法监函〔2011〕117号)废止之日(2024年4月12日)前,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原规定“(三)2011年1月1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2011年1月1日后考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专业”条件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
第六条 中医类别医师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要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 中医类别医师应当规范开具中、西药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分别开具时,主诊断病名须对应使用西医或中医病名;开具一张处方时,主诊断名须同时使用中、西医病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主诊断病名须使用中医病名。
第八条 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以提高临床疗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目标,注重中西医结合和中医思维培养。
第九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包括中医诊断、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和中成药处方、实施中医特色医疗技术等。
1.同时具备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
2.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习并获得学历或学位的;
3.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全国“西学中”优秀人才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的;
4.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且学时不少于850学时,学习周期不少于2年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5.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
第十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专业相关范围内运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协定处方及单味中药饮片。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遵循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第十一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举办的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应的专项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二条 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拟开展上述第九至第十一条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参加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组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包含未取得处方权的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可按照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大纲,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四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应当依据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实施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执业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包括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等,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安全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1次,评估结果作为医师执业权限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要审慎评估非中医类别医师采用技术要求高、操作风险较大的中医药技术,定期组织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中医药基础理论、中药饮片或中成药运用、中医药技术使用规范的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卫健、疾控部门负责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的监管,定期组织抽查相关业务活动的开展;市、县(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日常监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超出执业权限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未经培训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等行为。
第十八条 将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药技术方法纳入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范围,由各级中医医疗质控中心定期开展质量控制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未经培训开展国家有专门规定医疗技术的,或非中医类别医师未经培训考核超出执业范围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医疗机构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和甘肃省疾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发布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