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9.1具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行为之一,初次违法,且未影响医疗损害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正常开展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9.2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初次违法,且未影响医疗损害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正常开展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 |
9.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9.3.1合并具有隐匿、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行为2种及以上的; 9.3.2导致医疗损害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无法正常开展的; 9.3.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9.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9.4.1具有9.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 9.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 9.4.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 10.1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 10.1.1仅存在1个环节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 10.1.2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0.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 10.2.1存在2个环节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 10.2.2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 |
10.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0.3.1存在3个及以上环节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 10.3.2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10.3.3 造成患者伤害的; 10.3.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10.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0.4.1具有10.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 10.4.2造成患者死亡的; 10.4.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 10.4.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1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的: 11.1.1非法收受财物数额5000元以下的; 11.1.2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2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的: 11.2.1非法收受财物数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1.2.2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11.2.3具有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种及以上情形,合计数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的: 11.3.1非法收受财物数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11.3.2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1.3.3具有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种及以上情形,合计数额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1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1.4.1非法收受财物数额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 11.4.2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11.4.3具有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种及以上情形,合计数额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 11.4.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1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1.5.1非法收受财物数额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11.5.2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11.5.3具有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种及以上情形,合计数额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11.5.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 11.5.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