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规〔20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市疾控局及局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修订了《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7月1日
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促进中医药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参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技术、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为目标,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单独或者联合市级有关部门等立项实施的中医药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需求导向、竞争立项、同行评价、权责清晰、诚信监督”的原则,采取有组织的科研与自由探索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中医药科研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职责:
(一)健全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配置项目经费,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组织结题验收。
(三)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项目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中医药科技创新成果推广。
(六)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一)认真落实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
(三)对辖区内单位牵头实施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项目执行情况、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科发中心职责:
(一)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开展项目申请受理、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等具体工作。
(二)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监督项目实施。
(三)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开展项目成果统计。
(五)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
(六)提供科技查新、引文分析、成果评价和转化等服务。
(七)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完成其他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参与单位。
(一)牵头单位职责:
1.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2.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审核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等。
3.落实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配套条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4.落实审查和监管责任,统筹管理和协调项目参与单位的任务和经费执行,对项目组成员科技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5.按规定做好项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管理、专项会计核算和项目决算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7.接受和配合过程指导、绩效评价、综合监督等工作。
(二)参与单位职责:
参与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及与牵头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约定的研究任务、资源配置、成果提交等责任与义务,按计划完成所承担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