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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5〕3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5年3月2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7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裁量基准
| | |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 |
四、说明
1.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诊所仅配备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症范围。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3.存在本案由裁量基准严重情形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同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并告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案由二: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和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三、裁量基准
| | | | |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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