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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疾控规〔2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疾控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疾控局:
为进一步优化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有效提升审批效能,市疾控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7月21日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备案工作。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辖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备案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积极推行全程网办,对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且已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的申请材料,采用调用电子证照的方式实现纸质材料免于提交。
第三条 本市对以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指非星级住宿场所、招待所指单纯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
(四)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含卡拉OK歌厅);
(五)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六)交易场所:商场/店(含超市);
(七)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轨道交通候车室)。
第四条 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延续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相关后果,按要求提交资料后,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一年以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以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申请,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新办)》(附件1),提交第五条相关材料后,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第七条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应当在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在两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一年以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以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延续)》(附件2),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为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顺延四年。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应当在申请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年以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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