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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结算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6〕19 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16 号)要求,为做好精神疾病住院医保定点管理和结算清算等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结算经办管理规程(试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
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结算经办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经办工作,规范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结算清算等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发〔2025〕18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16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下同)依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政策,结合支付方式改革、即时结算、年度清算提质增效改革等工作要求,开展精神类医疗机构定点准入管理和精神疾病住院结算清算等经办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精神类医疗机构定点准入、新增床位和精神疾病参保患者在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算管理。精神疾病包括主诊断ICD-10编码在精神和行为障碍(F00-F99)范围内的疾病。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简称“医保服务协议”,下同)的各级精神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精神科。
第四条 在保障基本、科学规范、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下,统一全省精神疾病医保定点和支付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医疗服务行为,维护精神疾病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第二章 定点管理
第五条 精神类医疗机构新增纳入医保定点(含新增院区和新增编制床位),应严格执行统筹区审核、逐级报告制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后设立政策辅导期。
第六条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根据全省统一的准入标准和评估流程,严格审核精神类医疗机构材料信息,及时组织评估和集体决策,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信息报送省级医保经办机构。
(一)申请受理。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申请指南,主要包括申请条件、受理方式、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部门、办理时限以及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等情况。自愿申请的精神类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简称《办法》,下同)规定的申请条件提交完整书面材料和申请表(附件1),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对照申请条件开展审核。
审核合格确认受理的,出具受理回执(附件2)及配合评估材料清单(附件3);审核后需确认补充材料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附件4),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申请的精神类医疗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逾期未提交材料视为放弃此次申请。审核后确认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附件5)。
(二)组织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湖北省医疗保障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文件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的精神类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和书面评审,按照《办法》中的准入标准开展评估,形成评估结果。
(三)集体决策。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召开集体决策会议,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形成是否同意拟纳入新增定点的明确审核结论,制作会议记录,并将评估结果和审核结论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果和材料报送。最终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评估合格的精神类医疗机构,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材料书面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接收材料(附件6)。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精神类医疗机构,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发放评估不合格告知书(附件7)。自评估不合格告知书送达之日起,精神类医疗机构整改三个月后可再次提交评估申请,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其申请后,按照前述流程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发送评估不合格告知书,自再次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该精神类医疗机构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各统筹区上报材料后,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研究,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逐级报告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政务服务事项办件时长。
第八条 精神类医疗机构定点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政策辅导期。
(一)社会公示。逐级报告完成后,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向各统筹区反馈决定意见,由各地按规定将拟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医保经办机构与精神类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医保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范围、结算方式、违约处理等内容。
(三)政策辅导期。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后,设立12个月政策辅导期。辅导期内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应确保安排不少于3次上门辅导,辅导内容包括医保政策法规宣讲,医保结算系统操作培训,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及支付标准解读,基金使用规范及常见违规风险点提醒,以及现场答疑、问题收集反馈。辅导过程应形成记录,作为后续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按床日支付标准
第九条 床日费用标准与医疗机构等级、参保类型及治疗天数等因素关联,对不同参保类型患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治疗天数的精神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差异化、阶梯式的床日费用标准。单次住院床日费用标准按照住院时间划分为三个段别,第1-60天为第一段别,第61-90天为第二段别,第91天起为第三段别。床日费用标准按段别逐级递减。
第十条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依据省级参考费用标准,以历史医疗费用为基础,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床日费用标准进行调整。鼓励各统筹区探索按精神疾病类别或病种(病组)分类设置床日费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