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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4〕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修订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4年3月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6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4日。原《关于印发〈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22〕2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3月11日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1:未依法责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1.未依法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
2.未依法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四、裁量基准
| | | | | | |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五、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案由2: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1.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按照规定报告。
2.未及时向动物防疫机构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3.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四、裁量基准
| | | | | | |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3.报告时限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