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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5〕34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2号)《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4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和各级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保费征缴及退费。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待遇享受、重复参保关系处理、医保费退费等内容。
第三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管理经办服务工作,落实本规程要求,做好省本级参保管理工作。各市(州)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保本级及指导所辖县(市、区)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落实本规程要求,做好本地参保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落实好参保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参保服务。
第四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托省医保信息平台为参保单位(人)提供办理参保登记、医保关系暂停、终止等公共服务和信息核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按接收到的参保登记信息为缴费单位(人)提供工资申报、医保费缴费、退费等服务。各地各部门应创新服务方式,简化业务流程,保障业务及时顺畅办结。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参保登记是指湖北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所列的单位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其中单位参保登记包括新增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及参保信息变更;职工参保登记包括新增、暂停、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及参保信息变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第七条 参保单位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应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第八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改制等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如参保单位存在医保费欠缴,需缴清应缴纳的医保费等费用后再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及《职工医保参保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为其职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第十条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以及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第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单位)参保登记时,应录入参保职工(单位)的有效证照信息。具体遵照以下原则:
(一)中国大陆地区公民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登记的有效证件进行参保登记;
(二)港澳台地区人员以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作为参保的有效证件进行参保登记;
(三)外国人以外国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作为参保的有效证件进行参保登记;
(四)参保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单位参保的有效证件进行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 参保登记状态为参保人员在医保信息平台的人员参保信息状态,包括“正常参保”“暂停参保”和“终止参保”。
(一)正常参保。指已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且未办理医保暂停、终止业务的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状态为“正常参保”。
(二)暂停参保。因就业、调转、辞职、判刑等原因办理职工医保暂停参保业务的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状态为“暂停参保”。
(三)终止参保。因死亡、移民国外等原因办理职工医保终止参保业务的参保人员以及医保关系转出的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状态为“终止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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