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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5〕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未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可以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已办结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条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并指导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工作。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市(州)、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参保人在市(州)统筹区内流动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暂停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二)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市(州)统筹地区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后可进行灵活就业参保登记,落实转入的个人账户登账,登账后及时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暂停。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章 转移接续申请
第六条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网办服务渠道直接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需转移原属行业管理期间的医保关系的,凭医保经办机构对行业管理期间的参保信息出具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第七条转移接续申请实行统一的校验规则前置,在申请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校验是否符合转移接续条件,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
转出地的校验规则为是否已暂停参保,转入地的校验规则为是否已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保。
参保人在转出地存在灵活就业预缴医保费的,应先在转出地办理预缴退费成功后,再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