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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卫职健〔2026〕3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上海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职卫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以下简称《放卫办法》)及有关国家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辖区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优化管理模式,加强帮扶指导和质控监督联动,对存在问题的机构重点执法检查,落实整改闭环,规范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在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做好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提升监管精准性。
2.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通过报告评审、能力验证、现场评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开展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测评估。落实监测评估意见反馈和整改闭环制度,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及时报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受理机关要持续完善相关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在信息系统对机构和人员信息进行更新维护。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及专家的管理,切实保障资质认可所需经费,确保技术评审工作有效实施。
4.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提升法制和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杜绝超范围从业、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准确上传信息报告卡。坚持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廉洁从业、恪守道德,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见附件1和2。
附件:1.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2.上海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