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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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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0 号)附件2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第七条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医保办发[2020]35号),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的适用,根据行政执法具体情况使用,以纸质文书或电子文书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执法流程开展行政执法。

第九条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

纸质文书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各环节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的执法文书,不得缺失和遗漏;严格按照执法文书规范格式制作执法文书,对医疗保障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做到事实清楚、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用语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十二条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资料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向行政相对人通报行政执法意见等关键环节,应全程进行音像记录,但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过程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使用法言法语及规范的文明用语进行音像记录,客观、真实反映执法活动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及时储存在专用存储器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行政执法真实情况、体现行政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有据可查。

音像记录资料应注明采集时间、地点、证明事项等信息。

行政执法档案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等。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及有关工作规定和权限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档案级光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存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音像记录,将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存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执法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可靠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开展执法文书审查、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和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等活动,确保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发挥记录信息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同时,及时发现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改进工作,依法公正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规范调阅使用工作流程,严格调阅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和使用执法记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泄露、伪造、故意毁损、随意修改删除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以及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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