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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6〕1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6日
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处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处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举报线索与渠道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和实际证据。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部门接收的举报线索,依法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原则上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指定专人记录。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线索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
(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举报事项属于医疗保障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有明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
(四)有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具体线索和相应证据材料的;
(五)无本细则第十二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线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正在处理或已经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新的线索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
(三)已经或依法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四)被举报人主体灭失的;
(五)匿名举报且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举报线索无具体被举报人及违法事项,或有明确被举报人但未提供具体违法证据的;
(七)超过法定追诉期的;
(八)举报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报材料后经核查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匿名举报或因举报人提供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不明确而无法联系的,不履行相关告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