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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金融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5〕2号),规范医院免陪照护服务发展,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2025年4月1日
广东省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免陪照护服务主要指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遵循患者和家庭自愿原则,在知情同意且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由护士和医疗护理员承担生活照顾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5〕2号),规范医院免陪照护服务发展,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完善医疗护理制度,更好满足患者全面、优质的护理服务需求,选择部分地市若干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探索建立患者住院免陪照护服务相关服务规范、运行和保障机制,深化医疗护理员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形成一支以护士为主导、医疗护理员为辅助的专业照护队伍,满足患者多样化护理照护需求。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二、试点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要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经遴选,确定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茂名、清远等8个市作为省级首批试点地区,每个试点地区遴选2—5家医疗机构(以三级医院为主)开展试点工作,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医院应纳入试点范围。后续视情况逐步扩大省级试点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管理机制。
1.合理配置护士数量。医疗机构试点病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床护比比例要求,根据临床科室特点、病种分布、患者病情和护理工作量,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置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的护士,逐步增加护士配备。要同步建立护士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优先保障免陪照护服务病区护士人力配备,满足临床护理和免陪照护服务需求。
2.建设医疗护理员队伍。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护理员由试点医疗机构采用自聘或劳务派遣或第三方陪护服务机构进驻的方式配备,在病区内形成相对固定的专业照护小组,人员数量应以满足患者住院期间生活照护服务需求为标准。试点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护理员纳入医院统一管理,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探索医疗护理员配备标准,建立医疗护理员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优先保障免陪照护服务的人力配备。
3.强化医疗护理员培训。试点病区的医疗护理员应逐步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和《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接受培训,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完善医疗护理员院内培训制度,对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医疗护理员要加强基本操作、基本技能、工作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岗前培训,强化职业道德、职业守则等职业素质培训。
4.规范医疗护理员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对医疗护理员照护行为的管理,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医疗护理员应当在护士指导和管理下,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提供有关陪护和生活照料服务,并协助做好健康教育、患者安全保护。医疗护理员不得从事医疗护理相关技术性工作。
5.强化医疗护理员服务管理。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免陪照护服务病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标准,统一医疗护理员调配、着装、标识。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护理员管理,定期开展工作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完善支付机制。
6.建立完善服务价格政策。根据免陪照护服务的定位、内涵与边界,进一步理顺相关医疗护理比价关系,明确免陪照护服务价格。试点病区的医疗护理员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收费的同时,加收该项目费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收费基础上的免陪照护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并自费承担相关服务费用。探索建立多方共同承担的免陪照护服务费用支付机制。
7.推动规范市场化收费行为。患者或其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由第三方陪护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价格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码标价,由患者或其家属与陪护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并自费承担相关服务费用,费用由陪护服务机构收取。
8.探索覆盖免陪照护服务费用的商业保险。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免陪照护服务费用纳入商业保险,通过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将现有险种进行升级优化,覆盖免陪照护服务的相关费用。探索将免陪照护服务费用纳入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
(三)合理推进试点。
9.合理确定试点医院和病区。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先确定在老年住院患者占比较高、免陪照护服务需求较大、工作基础较好的医疗机构开展试点。试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患者生活自理能力低、对陪护服务需求较大的病区开展试点,要坚持在按标准配齐配足试点病区护士和医疗护理员的前提下启动试点工作,探索免陪照护服务病区内护士和医疗护理员合理配备比例。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应坚持知情同意、自主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宣传解释工作,逐步提高对免陪照护服务病区的接受程度。
10.逐步提高试点病区比例。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原则,成熟一个、开放一个,逐步提高免陪照护服务病区的比例。试点病区可将接受免陪照护服务的患者安排在相对集中的病房内统一管理,还应预留出病房用于收治不接受免陪照护服务的患者。产科、儿科等病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1.加强与陪护服务机构协调。试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与进驻的第三方陪护服务机构就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要求、双方职责等,针对人员变动、患者投诉等情形制定应对措施,并建立定期协商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与试点要求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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