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中医药(蒙医药)振兴发展重点工程 (十)实施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拓展人才培养资源和资金渠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经费分担机制。落实国家“百千万”人才培养项目,重点培育培养一批国医大师、国医名师、岐黄学者、名中医(蒙医)、中医药(蒙医药)优秀人才、骨干人才等高层次特色人才。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卓越师资和医生培养,重点加强中医(蒙医)基础、经典、临床师资和医生培训。开展自治区名中医(蒙医)和基层名中医(蒙医)评选表彰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加大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康复类、药材炮制类、鉴定类、制剂检验类学科建设支持力度。实施中医(蒙医)临床教学基地能力建设专项,培育国家规范化培训基地和自治区区域中医(蒙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自治区中医(蒙医)临床医师培训教学和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平台。(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中医(蒙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优质中医(蒙医)资源提质扩容和均衡布局,支持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医(蒙医)区域医疗中心和旗县域中医(蒙医)诊疗中心,形成以呼包鄂、通辽、巴彦淖尔为中心,辐射中、东、西区域,覆盖全区的高质量医疗服务体系。强化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打造国家级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加快特色鲜明的中医(蒙医)医院和科室建设。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信息化建设,提升治未病服务能力和水平。以国家级中医(蒙医)疫病防治基地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为示范,建设自治区中医(蒙医)疫病防治基地。加强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感染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应急储备库等建设,打造中医(蒙医)应急规范医院。鼓励中医(蒙医)医院拓展康复服务范围,提升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慢性病、骨关节、职业病、地方病和伤残等的康复服务能力,支持中医(蒙医)医院建设医养结合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推进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室(中心)。支持建设中医药(蒙医药)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聚焦中医(蒙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推进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培育国家中心。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构建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平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十三)实施名医堂工程。鼓励国医大师、名老中医(蒙医)、岐黄学者等名医团队入驻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设立名医堂。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蒙医)机构。鼓励有经验、有基础、有品牌的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名医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实施中医药(蒙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建设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打造中医药(蒙医药)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研究制定一批中医(蒙医)特色诊疗方案,推广一批中医(蒙医)特色技术,转化一批中医药(蒙医药)先进装备、中药(蒙药)新药。通过内蒙古科技大市场,组织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成果线上线下对接活动,促进技术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和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五)实施道地中药材(蒙药材)提升工程。出台自治区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相关政策措施,推进道地药材繁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蒙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加大对中药材(蒙药材)良种繁育、生产种植、仓储物流等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批标准化生产基地。以示范社创建和合作社发展项目为抓手,深化社企合作,推动中药材(蒙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发展。鼓励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用林地自然条件开展林下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制定推进药材初加工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药材初加工产业,加强药材初加工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推动建设中药材(蒙药材)物流基地,培育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深入开展服务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一企一策、一需一案”为中药材(蒙药材)提供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综合服务。(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林草局、药监局负责) 深入实施中药(蒙药)标准化项目,推动中药材(蒙药材)种子、种苗、种植等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在完成黄芪、甘草、防风等17项种植标准体系相关地方标准制定的基础上,将苦参、赤芍、桔梗等标准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在标准规划、标准制定、试点建设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负责) (十六)建设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综合改革区。改革体制机制,加快完善中医药(蒙医药)制度体系、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出台自治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包括中药(蒙药)在内的自治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中医药(蒙医药)改革亟需突破的重点难点,选择发展基础好的盟市、旗县(市、区),打造具有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药(蒙医药)开放发展工程。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蒙医药)医疗”“互联网+中医药(蒙医药)贸易”,提供中医药(蒙医药)跨境远程医疗和远程教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展会平台拓宽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和贸易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贸易发展。积极参与制定有关国际传统医药标准及监管规则和科技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商务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五、增强中医药(蒙医药)发展动力 (十八)保障落实政府投入。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落实对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基础设施、设备购置、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和信息化等政府投入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责任,通过灵活运用规划、划拨土地等,支持公立中医(蒙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国家、自治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中医药(蒙医药)产品市场化转化在税收、金融、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倾斜。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打造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蒙医)诊所加入中医(蒙医)医院牵头建设的医联体和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将治未病服务内容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将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蒙医)诊所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提供诊疗场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加强融资渠道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蒙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指导推进企业上市进程。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蒙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为社会资本与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对接搭建平台,助力产业融资发展。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领域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中药(蒙药)企业名单制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优质成药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蒙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