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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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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
(一)提高制剂配制质量
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中药制剂。鼓励有资质且具备配制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制。接受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配制,并接受委托方的质量监督及检查。委托配制的制剂质量由持有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医疗机构负责。
(二)支持进行二次开发
支持医疗机构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工艺、新科技成果,对已获注册(备案)的中药制剂进行二次开发,持续提高制剂的质量,提升制剂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三)优化配制原辅包检验要求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所需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鼓励医疗机构使用相对固定的中药饮片、辅料、包装材料,并做好购进验收工作;在生产企业不变的情况下,除首次购进外,中药饮片、药用辅料、药用包材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报告可作为医疗机构验收的参考依据。
(四)提升制剂质量标准
推动医疗机构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要求不断完善制剂质量标准,组织修订《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控制水平,推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中药制剂抽检
探索新型抽检模式,科学制定中药制剂抽检原则,组织开展中药制剂抽检工作。重点加强临床使用量大、调剂使用范围广、不良反应报告多、使用医疗用毒性中药饮片配制或用于治疗特重大疾病的中药制剂品种的抽检力度,守牢质量安全底线。
(六)加强备案品种监督检查
重点围绕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豁免提交单次给药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的中药制剂品种,排查医疗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技术规范和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八、促进中药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一)加强临床应用培训
市中药制剂临床指导中心负责指导中药制剂在临床的调剂使用的培训、考核和监测工作。调出方应制定中药制剂临床使用规范和培训方案,突出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定期对临床医师、药师和医疗机构制剂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我市中药制剂临床应用和药学服务水平。
(二)开展有效性评价
依托天津市循证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中药制剂临床诊疗效果评价,建立与中药制剂临床定位相适应、体现其作用特点和优势的疗效评价标准和方法,指导医疗机构主动开展中药制剂注册(备案)后的研究和再评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三)进行安全性评价
对豁免主要药效学、安全性研究资料备案的疫情防控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要在完成备案后1年内主动开展安全性评价,发现存在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等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停止配制,并报告市不良反应监测部门。
(四)强化不良反应监测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通报和报告制度,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调剂双方均应加强中药制剂不良反应的监测,及时将收集到的不良反应通报对方,并依职责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升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和指向性,充分发挥预警作用。
九、支持中药新药研发成果转化
(一)促进医疗机构积极研发
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作用,鼓励医疗机构遴选临床疗效确切、质量可控、创新性强、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申报新药。设立药物研发专项,支持病证结合、专病专药或证候类中药新药研制。
(二)支持中药新药联合攻关
发挥临床试验机构在中药制剂临床研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中药制剂临床使用经验积累规范化,收集中药制剂临床使用过程中的真实世界数据,助推中药制剂研发成果申报新药。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协作,建设高水平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平台,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促进中药新药转化。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医疗机构全过程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要为中药制剂研发提供有利条件,按照中药制剂注册(备案)的有关规定积极申报,探索建立医学区域伦理委员会为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确保中药制剂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制剂配制、调剂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再评价责任,依法执行相关标准。
(二)形成部门共同推进机制
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要建立协同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共同推进中药制剂工程建设;搭建中药制剂工程产学研医政交流平台,统筹、创新、完善中药制剂工程激励措施,推进中医药产业化发展。
(三)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
药监部门要综合运用监督抽验、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辖区调入医疗机构调剂的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核实调剂使用数量,督促调入方积极提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创新发展,保障公众健康。药监部门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监督管理和临床使用管理。
(四)发挥第三方机构支撑作用
发挥天津市中药监管科学研究中心优势,承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药效学、毒理学等实验研究任务,培养中药制剂研发人才,推动中药制剂真实世界数据研究,探索数据共享机制,以组分中药理论为指导推动中药制剂研发。
(五)搭建医企对接平台
推进医企对接平台建设,通过学术交流、医企衔接需求会等多种形式,搭建起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桥梁,推动中药制剂临床研究、委托配制和新药研发,促进医企形成合力、联动发展,促进中药新药研发。
(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大中药审评审批改革宣传力度,加强重要政策、重大措施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中药传承创新的新格局,共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认知度,促进我市中药制剂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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