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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研发传播(含民族医药发展)]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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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4 13: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1日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以下简称中医药)科研课题管理,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结合甘肃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由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设立,每年评审立项一次,是针对中医药行业特点和科技问题,由本省有关单位牵头承担,在2至3年内实施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  科研课题遵循政府立项引导、同行专家评议、多方筹措资金、规范过程管理原则,鼓励产学研结合、创新体制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研课题。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建立科研课题评审专家库,发布申报指南,受理审查《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公布科研课题,签订《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划拨课题经费,主持评估、鉴定验收科研课题等。

第六条 市(州)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科研课题的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负责按一定比例匹配并合理支付科研课题经费,报告执行情况及变更事项,接受省中医药管理局检查、评估、验收,协调管理科研课题实施和技术保密,实施科研课题统计调查,管理科研课题档案,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等工作。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严格执行《任务书》,报告课题年度执行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及重大事项变更,配合省中医药管理局监督检查评估、鉴定验收,提交科研课题原始材料,完成科研课题研究任务。

第三章  立项

第七条  科研课题立项坚持依靠专家、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包括申报、评审、确定、签约等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确定科研课题立项方向,面向省内有关单位公开申报。优先考虑以下性质的科研课题:

(一)解决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阐明中医立法处方原理及用药规律。

(三)我省道地中药材研究与开发。

(四)院内制剂、中药新药研究与开发。

(五)开展具有甘肃特色的中医药文献挖掘整理研究。

(六)总结整理研究我省名中医的诊疗经验和学术思想。

(七)影响中医药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理论研究。

第九条  科研课题申报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研课题申报单位

1.甘肃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实体机构;

2.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曾经承担过相关的研究课题,能够提供研究所需各种保障条件;

3.多单位联合申报需明确牵头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单位间要有明确分工合作和知识产权归属,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牵头单位是同一单位。

(二)科研课题申报负责人

    1.实际主持和从事过中医药科研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女不超过52岁(含52岁)、男不超过57岁(含57岁)的在职人员;在读研究生、博士后(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负责人;

2.每人只能申报1项,参加不能超过2项,未承担省中医药管理局在研科研课题;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第十条  申报的科研课题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邀请有关专家论证后,课题负责人填报《申报书》,课题承担单位加注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推荐,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涉及人的中医药临床研究课题,申报单位伦理委员会须规范做好伦理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回避、保密的原则,省中医药管理局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申报书》及其相关内容,适时召开立项专家论证评审会。审查和论证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申报范围;

(二)是否具备申报单位和负责人资格;

(三)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五)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六)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七)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成果;

(八)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九)年度计划进度及考核指标;

(十)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结合专家审查和论证评审意见,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并公布科研课题名称、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资助经费及研究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依据《申报书》和科研课题公布内容,省中医药管理局与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

第十五条  凡有重大变更,如研究计划变更、负责人变更等,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意见,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同时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对照《任务书》,在研究期限内每年9月底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科研课题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接受省中医药管理局检查和评估。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终止撤销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课题,并予以通报:

(一)组织管理不到位,配套经费、自筹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致使科研课题未能实施;

(二)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病休、出国等情况离岗半年以上,且牵头承担单位未及时更换、未履行报告制度,影响科研课题不能如期完成;

(三)科研课题预期研究成果已被他人公布。

第十七条  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对科研课题形成的科研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科研课题经费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课题经费拨款、牵头承担单位配套经费、课题组自筹经费或社会资金投入等构成,由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科研课题完成后,应进行科研课题经费决算或审计。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与《任务书》研究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六章  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须在科研课题完成后的3个月内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

(一)提出验收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完成情况报告表》一份。

(二)提出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的,除提供科技主管部门规定材料外,需提供一份《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完成情况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收到验收或鉴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或鉴定批复。同意验收的,省中医药管理局聘任5位至7位专家组成科研课题验收专家组,以《任务书》为基本依据,采取会议答辩、现场考察、书面审核等形式,在书面验收意见中明确做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执行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完成《任务书》要求的全部研究指标且经费使用合理的科研课题,可“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书》研究任务不足85%;

(二)提供的科研课题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研究目标和内容;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五)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科研课题,省中医药管理局出具《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验收证书》。“通过鉴定”的科研课题,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不通过验收”的科研课题,仅提供一次重新验收的机会,时间不超过半年,否则,按未完成科研课题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终止撤销和未完成的科研课题,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需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退还剩余的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对终止撤销和未完成的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降低被通报批评的科研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申报课题限额,被通报批评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申报书》、《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验收申请表》、《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完成情况报告表》、《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验收证书》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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