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3|回复: 1

关于开展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的通知

[复制链接]

3

主题

1

回帖

2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4
发表于 前天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开展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函〔2025〕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计生协:

为深入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计生协决定组织开展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托育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托育服务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托育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7年底,托育服务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率明显提高,医育结合深度推进,托育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质量自评。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自评,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和措施,推动托育服务质量提升。

(二)规范托育服务。推动托育服务机构全面落实登记备案、人员管理、保育照护、营养喂养、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标准规范,加强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人员实训、养育指导、课程研发等功能,指导提升辖区内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三)落实制度规范。推动托育服务机构全面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托位、保育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托育服务安全生产要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托育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四)推进医育结合。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结合职责,面向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订单签约,提供儿童保健、膳食营养、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导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责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各地全面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评价标准、创新成长机制、健全收入和社会保障制度。可通过举办托育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提升业务水平。

(六)完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托育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常态化监管,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检查、问题隐患动态整治、数字化智慧化监管以及信用管理“黑名单”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七)强化社会宣传。统筹线上线下宣传方式,结合世界人口日、托育服务宣传月等节点,依托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计生协亲子小屋等服务阵地,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托育服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科学育儿知识等宣传。

四、工作安排

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自2025年起开始实施,为期三年,每年按照“全面自评—指导整改—总结提升”的程序开展工作。

(一)全面自评。按照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自评参考(见附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计生协指导辖区内所有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自评,每年上半年完成自评。

(二)指导整改。托育服务机构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自评及整改情况。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分类指导,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托育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处置。

(三)总结提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省计生协适时开展随机实地调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升托育整体水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每年12月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对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各级计生协要积极发挥在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宣传倡导、效果评估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全面排查,整改提高。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开展自评,建立问题清单,加强督促整改;通过调研指导、效果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推动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三)巩固成果,宣传推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计生协要认真总结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和认可度,营造支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
联系电话:010-62030581
电子邮箱:rkjtsjtc@nhc.gov.cn

中国计生协家庭服务部
联系电话:010-55602787
电子邮箱:cfpajczdc@163.com 

附件: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自评参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3

主题

1

回帖

2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自评参考

序号
评 
一、落实基本要求
1
依法完成登记手续。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公办幼儿园托班需要提供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营业执照》。
2
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3
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家庭托育点应符合相关设置要求)
二、规范托育服务
4
合理配置婴幼儿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乳儿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6㎡、托小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6㎡、托大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8㎡。混合班型参照托大班生均面积。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该独立使用。(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
5
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员。6-12个月乳儿班10人以下,按1:3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12-24个月托小班15人以下,按1:5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24-36个月托大班20人以下,按1:7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18个月以上的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参照托大班标准配备保育人员。(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6
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形成针对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照护方案,且内容包含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
7
机构场地设施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机构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和安全防护措施。
8
保育工作应当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
9
按照《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建立分月龄的喂养和膳食管理制度,参照每日推荐食物量来合理喂养,并参照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结果,定期进行评估与调整。
10
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强化养育支持,加强与家长沟通交流,建立并落实日常反馈制度和家园共育制度,提高家长满意度。
三、落实制度规范
11
按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健全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
12
独立设置的机构应该至少1名保安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13
建立信息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配有婴幼儿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14
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对机构内设场所进行无死角监控。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15
建立并落实婴幼儿入托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监护人带婴幼儿到医院做健康检查。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16
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机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17
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婴幼儿休息期间,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演练
18
家庭托育点符合《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推进医育结合
19
根据《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通过订单签约等方式,提供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
20
提升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人员掌握急救基本技能,定期开展婴幼儿意外伤害急救操作培训,考核合格。
21
积极举办或参与优生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促进供需双方互动,增进彼此了解,消除群众疑虑,营造良好氛围。
22
满足《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各项要求,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并接受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
23
根据《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要求,配置急救物资,掌握针对窒息、跌倒伤、烧烫伤、溺水、中毒、异物伤害、道路交通伤害等3岁以下婴幼儿常见伤害类型的预防应对技术。
五、加强队伍建设
24
围绕《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等定期开展或参加托育从业人员的培训,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机构负责人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0学时(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保育人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理论培训不少于6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定期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和培训。
25
落实《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规范职业行为。
26
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保育人员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到过婴幼儿照护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如保育师/员证、育婴师证)。
六、强化社会宣传
27
统筹线上线下宣传方式,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科普视频、发放托育体验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托育服务宣传。
28
定期公开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人员资质、每日膳食及活动安排、退费办法等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