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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社保新规”和焦虑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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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杜涛、田进

看着各类短视频里频繁出现的“社保新规”解释,李涛开始为餐厅的未来担忧,因为已经有员工开始以玩笑的方式问他要不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2016年,李涛在长沙市开了一家街边餐饮店,雇佣了10名服务员和3名厨师。一直以来,他和所有员工都保持着不缴纳社保的默契。他说,在自己周边的餐饮门店中,能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都是极少数。入职时,员工们不会主动提起“五险一金”,更在乎实际到手工资。

李涛的担忧是,因为没有缴纳社保,如果员工工作不开心,就能去告餐厅,要求补缴社保或索要一笔经济补偿。但如果要合法合规缴纳社保,餐厅就可能亏损。因为补缴社保的费用几乎等于这家餐饮店的全部利润。

“社保新规”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十九条。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即使企业与个人此前已约定不缴纳社保,个人依旧可以以“公司不缴纳社保”为由主动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一部分市场声音认为,9月1日《解释二》实施后,中国将迎来所谓的“全民社保”时代,即所有在职员工都需要合规缴纳职工社保。此前,在部分中小企业中存在不缴纳社保的情况。

经济观察报采访了多位研究者和相关部门人士,他们普遍认为“全民社保”“社保新规”等表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

一方面,社保强制缴纳方面的规定早已有之,并非《解释二》首次提出,只是此前并未严格执行。

另一方面,《解释二》也很难被视为要在实际征缴层面推进“全民社保”的信号。因为社保征缴问题复杂,涉及系统性改革,这并非是单一部门能够推动的事项,即使要推进,也应由社保和征管部门牵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说,将《解释二》理解为要实施“全民社保”是片面的。政策多年前就已经对企业强制缴纳职工社保作出相关规定,但因近些年小微企业的经营比较困难,实际中并没有严格执行、深究。《解释二》在此时推出,可能是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充分。短期内炒作所谓的“全民社保”不利于小微企业克服当前面临的经济压力。

一位南方地区财税部门人士说,即使相关部门掌握了所有职工的工资数据,也一直未与社保部门对接,“税务部门也需要衡量经济发展和社保缴费之间的平衡”。

但“社保新规”对市场经营者特别是中小经营者带来的冲击仍需要观察。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杰说,此前,大量小微企业都默认或者和员工约定不缴纳职工社保,但此后双方将在社保缴纳上失去互信。因为职工随时可以“因企业不缴纳社保”而起诉企业并要求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部分企业小微企业可能会出于社保成本或法律风险,采取裁员、降薪或者直接关停等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乔庆梅认为,《解释二》的推出,预计会推动一部分企业落实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责任。如果劳动者因处于劳动力市场的劣势地位而被迫接受企业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法律赋予了其向企业要求补缴社保或给予补偿的权利。

乔庆梅说:“《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该项权利。”

《解释二》的指向

2025年上半年,张鑫一直在应对一名员工补缴社保的需求。今年,该员工多次前往当地相关部门举报,要求张鑫的工厂补缴2017年、2018年的社保费用。

张鑫创办工厂近20年,目前工厂员工数约300人。2019年,他才开始为所有流水线员工按照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保,之前部分工人用临时工或者零工的名义在工厂工作。

张鑫算了一笔账,目前工厂内流水线员工平均薪酬为7000元/月,如足额缴纳社保,工厂用工成本每人每年将增加2.1万元,整体支出至少增加600万元。

上述南方地区财税部门人士表示:“许多制造型企业此前十多年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因为有客观的历史原因,当地相关部门一般不会倒查。但现在,一些律师或中介开始推动职工与企业打官司,或者去税务部门、人社部门举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能在退休前从企业再拿到一笔钱,律师和中介也能获得一笔抽成”。

《解释二》出台的一个背景即是诸如此类的纠纷开始增多。

《解释二》酝酿已久。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七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2月,《解释二》审议通过;8月1号,《解释二》正式对外发布。《解释二》总计二十一条,涉及混同就业、竞业协议、外国人就业权益保障等多方面,并非仅针对社保领域。

杨杰表示,《解释二》在近期发布可能与近些年劳动争议事件高发有关,《解释二》第十九条能为类似的社保缴纳纠纷案件提供统一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3.6万件,同比上升40.17%。

据杨杰观察,近些年针对企业不缴纳社保的劳动纠纷,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三种口径:一是无论劳资双方是否有约定,依旧判定企业违法,单位在员工离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单位需要给员工补缴社保,但不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单位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为员工补缴社保,否则需要额外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经济补偿金额一般为“N+1”。

杨杰说,9月1日之后,各地法院在判定社保缴纳纠纷时,应按照《解释二》来判案,即采用“口径一”。

此轮“社保新规”争论关键在于是否能将《解释二》视为在9月1日之后推动“全民社保”。多位社保专家和法律人士均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刘钧表示,《解释二》想传达的意义是,如果劳资双方就社保缴纳发生分歧,法院会以“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来解决相关劳动争议。但如果劳动者不就社保缴纳诉讼公司,企业是否合规缴纳社保则由人社、税务部门负责监管。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也表示,社保制度改革是一个重大的立法问题,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来完成。

事实上,《解释二》第十九条关于社保的规定,早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发布时就被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乔庆梅表示,此次《解释二》第十九条相当于重新强调了要落实此前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并非“社保新规”,不需要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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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误读的“社保新规”和焦虑的中小企业(3-2)

企业的担忧与应对

即使《解释二》并不是“社保新规”,同样也会给劳动力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多方采访来看,目前企业主的担忧主要集中在:员工的社保合规费用对企业利润带来的冲击。

李涛算了一笔账,以服务员4000元/月、厨师8000元/月的工资计算,如果足额缴纳社保(按社保占工资的25%计算),每月餐厅需额外支出的社保费用约为1.6万元。这已接近门店的利润总额。

如果缴纳社保,服务员到手工资会降低约400元。李涛说,400元对于服务员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服务员可能会因此跳槽去其他不缴纳社保的餐饮门店。

刘钧表示,短期内大幅度提升社保覆盖面会影响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为降低用人成本,中小企业可能会通过缩减岗位、增加员工工作时长来实现员工社保缴纳合规。

在杨杰看来,如果短期内提升中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合规性,可能会衍生出更多问题。

其一,部分中小微企业会将员工成本上涨转嫁给消费者,中小微企业的议价空间非常小,可能会面临“谁先涨价谁先死”;其二,部分小微企业会选择降薪或缩减岗位数量,以实现用人成本不变,这也将导致市场上整体低端岗位数量的减少;其三,企业无力承担新增的社保成本,选择直接关停。《解释二》第十九条还提及,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单位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杨杰表示,未来中小微企业可能充分利用此方法。例如将5000元月薪调整为以“4000元固定工资+1000元社保补贴”的形式发放薪水。一旦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补缴社保,企业就能在补缴社保的同时,反过来要求员工返还1000元/月的社保补贴。“当然,这样的操作方式会带来很大争议,可行性也需要观察”。

在加强社保缴纳外,“社保新规”带来的另一个担忧在于是否会追缴企业和个人的社保。一位华南地区的制造业上市公司负责人表示,虽然目前税务部门并未追究社保历史欠账问题,但这就像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担心哪一天税务部门突然宣布要追缴企业的社保历史欠账。

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要求原企业补缴社保,而且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2019年社保调整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税务部门是否会追缴社保历史欠费问题在当时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上述南方地区财税部门人士表示,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能无限期追缴企业的社保历史欠费,但当下,税务部门没有这么多人力物力去细查。“此外,如果帮助几百名职工去追缴一家工厂多年来的社保欠费,工厂最终只能倒闭。企业多年前不缴社保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实矛盾,税务部门也需要衡量经济发展和社保缴费之间的平衡”。

为规避社保的历史欠账问题,8月12日,众合云科51社保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庚鑫发文提出,早期因各种原因存在大量未缴社保历史问题的企业,应先进行合规量化分析。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合规成本压力巨大,企业应考虑通过主体调整规划来逐步切割风险。例如,建立新的、合规的主体承接业务,与旧主体进行风险隔离。

“全民社保”的现实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尽管“全民社保”“强制缴纳”是社保制度从建立伊始就确定的方向,但从现实情况出发,当下社保缴纳距离“全民社保”仍有较大距离。

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调查,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遵缴率(缴费人数占参保人员的比例)从2011年的85.2%下降到2022年的80.8%。此数据下滑意味着已参保职工中,实际缴费人数比例降低,中断缴费人数比例升高。

2024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发布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检查报告》)提及,执法检查发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基本能依法给职工参加各项保险,而中小微企业参保率还不够高,“应参未参”缺口较大。《检查报告》还提出,多地反映,近年来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断保、欠费现象比较普遍。

在向“全民社保”目标前进的过程中,企业的负担和劳动者的意愿都是需要纳入考量的因素。

从制度设计来看,缴纳职工社保意味着个人需要每月“牺牲”一部分工资,来换取退休后的养老金。因此,个人缴费意愿主要取决于个人如何看待短期收入和长期收入之间的平衡。

由于不同城市社保缴费基数有所不同,目前个人社保负担金额也有区别。但如果个人工资总额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社保负担都是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10%。

以北京为例,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6821元/月,因此工资在6821元/月以下的在职职工,每月最低社保支出约为682.1元。

这意味着,个人工资越低,社保支出对个人的短期收入影响就越大。

杨杰说,如果强制要求所有在职职工都缴纳社保,现实情况是中低收入人群的短期收入会受到较明显的影响,很多中低收入者的首要目标是在短期内获得更高收入。

一位制造业上市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公司上市前夕,公司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之前不缴纳,一方面是企业缴纳社保的意愿不强,缴社保就意味着需要额外支出工人工资的近30%用于缴纳社保;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更多着眼于短期收入,而不是希望缴社保来换取退休后的长期保障。“很多流水线员工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家中老人养老、孩子教育都依赖于他们每个月的收入,因此他们更多考虑当下收入而不是几十年后的养老金。上市后,公司还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多数员工也都选择每月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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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误读的“社保新规”和焦虑的中小企业(3-3)

走向“全民社保”的节奏

这些复杂的现实情况也让相关部门在推动社保强制缴纳中采取了更加谨慎的态度。

杨杰表示,面对中大型企业,执法部门对企业社保合规性的检查非常严格;一旦面对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执法部门亦有选择性执法的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一旦严格查处,企业就可能倒闭,企业员工也将因此失业。

自2019年1月,全国各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保调整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举曾被视为能堵上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或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漏洞,但此后也并未出现强制全民社保的现象。

上述南方地区财税部门人士表示,即使相关部门掌握了所有职工的工资数据,也一直未与社保部门对接数据。“我们也知道许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总额,但如果强制要求所有职工按照工资来缴纳社保,会在短期内大幅度加重企业负担,企业可能被迫倒闭”。

乔庆梅表示,税务部门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合规缴纳社保也是因为很多配套措施没有完善,税务部门在社保征缴时的强制执行权、缴费检查权和处罚权在法律层面不明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也让税务部门面临很多约束。

刘钧表示,近些年尤其是疫情期间,政府对企业、个人的职工社保缴纳合规程度整体比较宽容。

尽管在短期推进“全民社保”的节奏谨慎,但长期看,更广泛的社保缴纳仍然是个人长期保障的最优选择。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向运华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表示,职工养老保险的作用是让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其次,养老保险能够实现社会互济与风险共担,减轻个人和家庭的养老负担;此外,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有保障,就能够消除或减少因老年贫困而引发的家庭和社会问题。在子女数量少的情况下,更应充分认识参加养老保险的作用。

刘钧呼吁,在社保缴纳上,个人应具备长远的目光而不是紧盯着眼前的收入。如果退休后缺乏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个人可能就需要继续工作来保障日常开支。

此外,逐步推进全民社保对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也十分重要。

董保华表示,职工社保实行现收现付制,为维持制度的可持续性,需要推动更多人合规地缴纳职工社保。(应采访人要求,张鑫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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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要担心历史欠缴问题:厘清社保“新规”最重要的十个问题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杜涛、田进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该解释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这一提法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解释二》第十九条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市场争议点来看,不少观点将《解释二》第十九条解读为“社保新规”,并认为自9月1日起,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要强制参缴社保,即所谓的“全民社保”。在此背景下,市场普遍担忧这一规定可能导致小微企业用工成本骤增、劳动者个人可支配收入受影响等问题。

针对企业主和个人普遍关心的一系列问题,经济观察报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刘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乔庆梅、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杰、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等多名专家,就《解释二》第十九条的具体内涵及社保缴纳相关问题进行了多方位解读。

问题一:为何要在此时推出《解释二》

《解释二》的出台酝酿已久。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共27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2月,《解释二》审议通过;同年8月1日,正式对外发布(共21条)。

杨杰表示,《解释二》近期发布可能与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3.6万件,同比上升40.17%。《解释二》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可为社保缴纳纠纷案件提供统一的判定标准。

据杨杰观察,近些年针对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劳动纠纷,实践中各地法院形成了多种解释口径。随着《解释二》第十九条施行,9月1日之后,各地法院在判定社保缴纳纠纷时,应按照《解释二》判案,即无论劳资双方是否有约定,依旧判定单位违法,单位在员工离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二:《解释二》是否等同于要在9月1日后推进“全民社保”?

综合专家观点,《解释二》并非意味着9月1日后将推进“全民社保”。《解释二》第十九条关于社保的规定并非“新规”,早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发布时就已明确。

董克用表示,将《解释二》理解为“实施全民社保”是片面的。政策多年前就已对企业强制缴纳职工社保作出相关规定,但因近年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实际执行中并未严格落实。此时推出《解释二》可能存在部门协调不够充分的问题。短期内炒作“全民社保”反而不利于小微企业缓解当前经济压力。

刘钧表示,《解释二》的核心是明确:如果劳资双方就社保缴纳发生分歧,法院将以“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为依据解决劳动争议;但如果劳动者未起诉时,企业缴纳社保的合规性仍由人社、税务部门监管。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也表示,社保制度改革属于重大立法问题,无法通过司法解释完成。

问题三:《解释二》会给社保缴纳带来怎样的影响?

杨杰表示,《解释二》带来的关键变化在于:即便企业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员工未来依旧可以反悔,并在离职时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这将增强员工离职后起诉企业的动力,导致小企业主与雇员在“不缴纳社保约定”上的信任度下降。

乔庆梅表示,《解释二》的出台预计将推动一部分企业落实社保缴纳责任。对于因处于劳动力市场劣势地位而被迫接受“不缴纳社保约定”的劳动者,法律赋予其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或补偿的权利,而《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权利。


问题四:如果单位不缴纳社保,个人可通过哪些渠道维权?

刘钧表示,个人可拨打12366向税务机关举报。

目前,中国社会保险费已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时,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其次,个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员工与用人单位就社保缴费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问题五:距离“全民社保”还有多远?

目前社保缴纳存在两类不合理现象,分别是不缴纳社保和不按工资总额足额缴费。

不缴纳社保的现象当前主要集中在小微企业。2024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发布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检查报告》)提到,执法检查发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基本能依法给职工参加各项保险,而中小微企业参保率还不够高,“应参未参”缺口较大。《检查报告》还指出,多地反映,近年来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断保、欠费现象比较普遍。

以社保中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例,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为3.87亿人,比上一年增加788万人。相比之下,2023年2月全国总工会发布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全国职工总数约为4.02亿人。

不按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现象则更为普遍。2024年,51社保通过调研全国6125家企业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4》显示,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中,社保缴费基数的合规性面临挑战。其中,28.4%的企业社保基数完全合规(即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为基数缴纳),28.2%的企业统一按缴费下限缴纳,22.0%的企业“按固定工资部分,不算奖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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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要担心历史欠缴问题:厘清社保“新规”最重要的十个问题(2-2)


问题六:个人合规缴纳社保前后的收入影响?

社保缴费设有缴费基数下限,不同城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存在差异,通常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其中,北京、上海2024年的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分别为6821元、7384元。

具体来看,若个人工资高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其社保负担约为工资的10%;若个人工资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社保负担则至少为当地缴费基数下限的10%。

举例来说,北京、上海的职工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时,个人每月负担的社保费用分别约为682.1元、738.4元。

由此可见,个人工资越低,社保负担占工资的比例就越高。

问题七:如果短期内推行“全民社保”,企业面临哪些冲击?

刘钧表示,若短期内大幅提升社保覆盖面,会直接影响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为在社保缴纳合规的同时降低用人成本,中小企业可能会通过缩减岗位、增加员工工作时长等方式进行调整。

在杨杰看来,短期内要求中小微企业提升社保缴费合规性,可能会衍生出更多问题,导致市场竞争格局相对混乱。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部分中小微企业会将员工成本上涨的压力转嫁给消费者,但由于议价空间小,可能会陷入“谁先涨价谁先死”的困境。

其二,部分小微企业会选择降薪或缩减岗位数量,以维持用人成本不变,这将导致市场上低端岗位的整体数量减少。

其三,一些企业因无力承担新增的社保成本,可能直接选择关停。

杨杰表示,未来中小微企业可能会将月薪调整为“固定工资+社保补贴”的形式发放(例如将5000元月薪拆分为“4000元固定工资+1000元社保补贴”)。一旦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补缴社保,企业在补缴社保的同时,可要求员工返还此前发放的社保补贴。

问题八:企业是否需要担心社保历史欠缴问题?

目前业界对此仍有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刘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员工有权要求原企业补缴社保费,且该权利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一名南方地区财税部门人士表示,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凭借其征管手段,理论上可无限期追缴企业的社保历史欠费,但目前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细致核查。此外,若大批量追缴企业社保欠费,可能导致企业被迫倒闭,因此税务部门也需在经济发展与社保缴费之间进行平衡。

为规避社保的历史欠账问题,8月12日,众合云科51社保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庚鑫发文建议:早期因各种原因存在大量未缴社保历史问题的企业,应先进行合规量化分析。对于合规成本压力巨大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可考虑通过主体调整规划逐步切割风险。例如,建立新的、合规的主体承接业务,与旧主体进行风险隔离。

问题九: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劳务外包规避社保缴纳?

刘钧表示,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应当及时维权。

乔庆梅表示,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并试图将社保缴纳责任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但在实践中,部分中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为工人缴纳社保,这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应被鼓励和允许。

乔庆梅强调,无论企业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管,核心是落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责任。

问题十:逐步推行“全民社保”的重要意义?

整体来看,逐步推行“全民社保”主要对个人养老和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缴纳职工社保意味着个人在退休后能拥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达3162元/月。不过,个人若想在退休后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至少需要达到15年;且从2030年1月1日起,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还将从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

其次,提升职工社保覆盖面有助于增强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董保华表示,职工社保实行现收现付制,为维持这一制度的可持续性,需要推动更多人合规缴纳职工社保。当前缴纳社保的人群退休后的养老金来源问题,也将是下一代需要面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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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全民强制社保”,不可误读政策、误导公众



近期,所谓“全民强制社保”话题引发热议,其中对政策的误读、对公众的误导,有必要澄清辨明。

话题源头,是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概而言之,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管用什么形式约定不缴社保,法院都会认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离职时要求支付补偿,打官司会胜诉。

此次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新规”,而是统一司法裁量标准,消除了全国不同地区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并非现在才“强制”,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社保本就具有强制性;亦非覆盖“全民”,而是指向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少数自媒体为博眼球,冠之以“全民”“强制”“新规”等字眼,只会误导公众、制造混乱

于个人而言,社保是“生存底线”,不是“可选附加项”

生病了有医保,衰老了有养老金,失业了有基本生活保障……谁都需要抵御风险的社保网。但为什么一些劳动者对参加社保心存疑虑?盖因只算眼前的和投入产出的经济账,不算长远的和一失万无的风险账;担心制度红利被企业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消解。

消除疑虑,除了凝聚共识、善加引导外,还需要政府有针对性地主动作为,让司法实践的执行力度足以消除现实顾虑。

于企业而言,社保是“未来入场券”,不是“合规负担”

扩大社保覆盖范围,增强社保缴纳刚性约束,确实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但这不是“规避社保”的理由。且不说不上社保是违法,如果一家企业借此赢得“卷价格”的竞争优势,在推进高质量发展、致力“投资于人”的今天,又怎能走得长远?大势在前,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合规风险,跳出靠不缴社保降成本的灰色地带,在其他方面锻长板、练绝活,才能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同时,也必须正视中小企业的现实经营压力。解题的关键,就在于进一步丰富助企纾困的政策工具箱。从政务服务到金融支持,从营商环境到执法司法,从稳外贸到扩内需……实打实帮企业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方为长久之计、多赢之举。

于国家而言,社保是“社会稳定器”,更是“消费催化剂”

社保,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托底民生促稳定,社保的这一作用无需赘言。反而要看到,经常被一些自媒体有意忽视的是,当社保为个人提供了医疗、养老、失业等兜底保障,居民的“预防性储蓄”需求会下降,转而将更多收入用于生活改善、文旅休闲、个人发展等消费。社保的保障水平越高,消费撬动作用则越强。

让大家过上好日子,不止社保这一张牌。但稳实做好社保这项工作,正当其时。(人民日报评论 视频 央视新闻   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8月16日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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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日报:“社保新规9月1日起实施”等系误读




8月15日,据经济日报报道,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跟老百姓的日子息息相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引发广泛关注。部分自媒体将其解读为“社保新规9月1日起实施”或者“强制缴纳社保来了”,这些说法是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误读。

首先,这不是什么新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早有明确规定。

199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法就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到了2011年,社会保险法又进一步把职工和用人单位要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都做了强制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是老板没按规定给员工交社保,员工可以辞职,老板还得给经济补偿。所以说,不管是老板和员工约定不交社保,还是员工自己说不用交,都是不算数的。

其次,“强制缴纳”的说法也不准确。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是两类不同的参保主体,职工的参保方式为强制参保,缴费方式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而灵活就业人员则由个人自愿参保,且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用人单位是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没有用人单位或者无劳动关系,也不参加这三种保险。

司法解释解决的是社会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重要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在当前的具体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也有部分劳动者为了拿到更多现金,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发生相关纠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词,推诿扯皮在所难免。而且,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为了工作也没有太多选择权,这其实是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就是对这种实际存在的问题的回应,让法院处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劳动争议时,有更明确的判断标准,这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避免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更好发挥作用,更有利于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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