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卫发〔2025〕1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疾控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制定了《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5月30日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推进省域卫生健康现代化,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教育法》《医师法》《中医药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效、中西并重、医防融合原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着力推动省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山区海岛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巩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和学习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为主的终身教育,目的是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为全面推进健康浙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中医(专长)医师、乡村医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全行业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区域内卫生健康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一)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统筹管理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成立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
(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区域内继续医学教育具体措施和要求,并组织管理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属地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
(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管理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相关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等均可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按规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充分发挥其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研究、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职能部门和管理岗位,制定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时间及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
第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
第十条 省域内开展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纳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实行活动公布、考勤、考核、查询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急救技能、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健康教育等公共知识与技能教育。
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医学科技创新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
(一)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巩固“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专业能力基础。
(二)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知识内容和拓展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提高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四)乡村医生以提升全科知识与技能为重点、强化适宜技术的学习与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