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25〕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教育局、疾控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范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卫生保健质量,现对《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改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3月4日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0~6岁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育机构、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遵循0~6岁儿童生长规律,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四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保障充足的睡眠及适宜的身体活动和锻炼,开展适宜的健康促进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培养良好的饮食行为,提供满足不同年龄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预防和早期干预营养性疾病、近视和龋齿等。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照护,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推进“医育结合”,对营养性疾病或发育偏离及异常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五)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工作。
(七)加强伤害预防,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制订和组织实施本机构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并组织实施。
(八)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保育保教人员、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九)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依托“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集成应用,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年报》及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推进“家园共育”,建立托幼机构、家庭和医疗卫生机构三者之间长效的健康闭环管理机制,共同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第五条 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依托“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集成应用,对托幼机构的事务管理(含职工管理)、儿童营养膳食、眼保健、生长发育、健康检查、常见疾病(儿童肥胖、视力不良、龋齿等)登记和专案管理等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数字化监测和管理,全面提升儿童健康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协作,坚持0~3岁“医育结合”和3~6岁“保教结合”的基本原则,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定期依法依规为托幼机构提供养育照护和卫生保健工作的培训、指导、检查与管理等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幼儿园(含幼儿园托育部)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特点,贯彻医育结合、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及本办法等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托幼机构必须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保健室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托幼机构保健观察室区域应相对独立,托育机构保健观察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幼儿园保健观察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性疾病病例时,须设置临时隔离室。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常规设置隔离室。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经过儿童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营养膳食管理、急救和健康促进教育等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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