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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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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号,2016 年国务院第 666 号令修订)第五十一条
  
2
  
对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三条
  
3
  
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网站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9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4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5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 442 号,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第五十七条监督检查
  
6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号,2016 年国务院令 666 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7
  
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 年卫生部令第 81 号)第七条
  
8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9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注册、备案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5 号)第四十六条
  
10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三条
  
11
  
对医疗器械注册相关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12
  
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第五十八条
  
13
  
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 年市场总局、国家卫健委令第  1号)第九、十条
  
14
  
对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行政监督检查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8 号)第二十六条
  
15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6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开展的巡查、核验、评审、调查、核查等活动。
省药监局、药品稽查办公室;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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