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 |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仅涉及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的,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送受损害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 |
| 7 | |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未按规定制定或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仅1项,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
|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 |
| 8 |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未按规定告知3名以下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 |
|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 |
| 9 | |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涉及的物品未进行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频次未超过3个检测周期,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召回未进行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物品,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召回未进行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物品,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 |
| 10 | |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召回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消毒产品,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召回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消毒产品,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 |
| 11 |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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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 |
| 12 | |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不属于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婴儿洗浴、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重点场所,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警告,罚款50元以上350元以下;属于裁量基准“特殊情形”的,罚款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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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属于裁量基准“特殊情形”的,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13 | |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仅泳池水游离性余氯、pH、尿素中一项指标不合格的,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