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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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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疾控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卫发〔2025〕2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疾控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疾控局 
                                                                                           2025年12月29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明确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具体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含疾控领域,下同)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内涵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低限进行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高限进行处罚。

二、适用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应当对其作出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选择与幅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实施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约谈、建议、提醒、警示、批评教育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引导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应当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的;

5.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受他人诱骗实施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非重大违法行为的;

5.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非重大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处罚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8.涉案产品或行为危害风险性较高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涉案财物数量、销量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

9.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常见情形认定

(一)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下列措施,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可认定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2.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的;

3.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

4.主动采取召回涉案产品等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5.主动采取其他行为,对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产生实际效果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可认定属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1.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停止的;

2.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停止的;

3.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期限届满前按要求停止的。

上述所列情形的主动性、及时性依次减弱;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按照综合裁量原则考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1.他人以行为暴力、言语或文字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方式,强迫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实施违法行为的;

2.他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当事人产生错误的判断或认识,从而引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属于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实施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举报卫生健康领域他人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卫生健康领域他人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其中经查证属实,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标准或其他重大案件条件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2.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1.在整个违法行为活动中作用较大,是违法行为的主要推动者或决策者,处于主导地位;

2.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起关键作用的。

(七)符合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处罚:当事人两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

五、对处罚种类为罚款的相关规定

(一)实施减轻行政处罚时,若法定罚款设有下限与上限的,一般在法定罚款下限的10%以上至70%以下为区间确定罚款数额;若法定罚款仅设定上限而未明确下限的,一般在该上限的5%以上至10%以下为范围确定罚款金额。

(二)实施从轻行政处罚时,若法定罚款设有下限与上限的,应在法定罚款下限至上限的幅度的30%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若法定罚款仅设定上限而未明确下限的,一般在该上限的10%以上至30%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实施从重行政处罚时,若法定罚款设有下限与上限的,应在法定罚款下限至上限的幅度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若法定罚款仅设定上限而未明确下限的,应在上限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

六、实施要求

(一)确保公正执法。在实施过程中,须坚持统筹兼顾、精准施策,既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执法温度,又要坚决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体现执法力度。要切实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强化监督约束,严防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借“从轻、减轻”等理由消极懈怠、随意变通,危害卫生健康领域管理秩序。

(二)规范工作程序。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常见情形,为统一执行标准,制定《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适用情形清单(2025年)》(见附件)。符合清单常见适用情形的,原则上应实施相应的减轻、从轻等行政处罚;符合清单但存在其他情形,经综合裁量不宜实施减轻、从轻等行政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实施减轻、从轻等行政处罚;对于清单未列入的事项,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研判和裁量,完善决策程序,谨慎作出是否实施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决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清单。对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和营商环境优化需求,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各市、县(市、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补充、完善、细化本辖区内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意见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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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适用情形清单

附件
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适用情形清单(2025年)


序号
监管
类型
违法事项
裁量阶次
常见适用情形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医疗卫生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所得;
  
2.从事微创项目中的激光或其它光(电磁波)医疗美容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未造成健康损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所得;
  
3.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罚款违法所得0.5倍以上3.5倍以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送受损害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罚款违法所得5倍以上9.5倍以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2
  
医疗卫生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诊所未经备案执业,违法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退还违法所得,自检查后15日内取得诊所备案凭证;
  
2.从事微创项目中的激光或其它光(电磁波)治疗美容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退还违法所得,自检查发现后15日内取得诊所备案凭证;
  
3.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送受损害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
  
  
3
  
医疗卫生
非医师行医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非医师行医违法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所得;
  
2.从事微创项目中的激光或其它光(电磁波)治疗美容项目,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所得;
  
3.受聘从事微创项目中的激光或其它光(电磁波)治疗美容项目,违法时间1个月以下,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所得;
  
4.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罚款违法所得0.2倍以上1.4倍以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送受损害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罚款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4
  
医疗卫生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医疗机构执业,违法时间3个月以下,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退还违法所得,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送受损害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5
  
医疗卫生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仅涉及3名以下患者,一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涉及内容为非关键内容,不影响诊疗、鉴定或患者权益的,涉及6名以下患者,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一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3.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送受损害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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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适用情形清单 3-2



  
6
  
医疗卫生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仅涉及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的,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送受损害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
  
7
  
医疗卫生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未按规定制定或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仅1项,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8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未按规定告知3名以下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警告,罚款1000  元以上7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9
  
传染病防治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涉及的物品未进行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频次未超过3个检测周期,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召回未进行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物品,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250元以上5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召回未进行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物品,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罚款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10
  
传染病防治卫生
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召回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消毒产品,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250元以上5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召回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消毒产品,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罚款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11
  
消毒产品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250元以上5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罚款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12
  
公共场所卫生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不属于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婴儿洗浴、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重点场所,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警告,罚款50元以上350元以下;属于裁量基准“特殊情形”的,罚款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属于裁量基准“特殊情形”的,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13
  
公共场所卫生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仅泳池水游离性余氯、pH、尿素中一项指标不合格的,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罚款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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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适用情形清单  3-3


14
公共场所卫生
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所或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仅泳池水pH一项指标不合格,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罚款200元以上14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责令暂停营业
  
15
  
职业卫生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仅涉及1名劳动者,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实际健康损害,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罚款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对劳动者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但对其生命健康未造成严重损害的,主动送劳动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16
  
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涉及人数在3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对劳动者无实际健康损害,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对劳动者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但对其生命健康未造成严重损害的,主动送劳动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17
  
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涉及人数在3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及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无实际健康损害,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对劳动者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但对其生命健康未造成严重损害的,主动送劳动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18
  
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人数在3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无实际健康损害,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劳动者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但对其生命健康未造成严重损害的,主动送劳动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19
  
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申报,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及时申报,劳动者无实际健康损害,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申报,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及时申报,劳动者无实际健康损害,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20
  
职业卫生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减轻处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两年内无同一种违法行为记录,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劳动者无实际健康损害,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
从轻处罚
不符合减轻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劳动者已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但对其生命健康未造成严重损害的,主动送劳动者就医诊治并负责诊疗费用,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或纠纷已化解,同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形: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等相关措施,达到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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