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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警戒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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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药物警戒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警戒检查指南(试行)》已经自治区药监局 2022 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警戒检查指南(试行)


为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落实药物警戒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自治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遵守药物警戒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对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应结合药物安全性特性和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评估,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上市许可前启动药物警戒检查,具体实施可参照本指南。

有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的衔接、跨区域检查协作、检查结果的处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一、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

(一)药品特征
1.药品的安全性特性。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况。
3.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
4.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
5.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针对儿童、孕产妇等特殊群体使用的药品。
6.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


(二)持有人特征
7.持有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
8.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持有人。
9.首次在中国境内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
10.企业发生并购、组织结构变更等导致药物警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药物警戒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持有人。
11.委托生产的持有人。
12.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


(三)药品经营企业特征
13.经营品种较多、销量大的企业。
14.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企业。


(四)医疗机构特征
15.使用品种较多、销量大的医疗机构。

16.未报告过或年报告数过少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医疗机构。

(五)其他情况
17.既往药物警戒检查或其他检查情况。
1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
(一)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迟报、瞒报、漏报,报告质量差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
(三)未能及时发现、评估、控制或沟通相关风险的。
(四)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产品召回,未按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五)未按规定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且未提供说明的。
(六)未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药物警戒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七)延迟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整改措施的。
(八)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三、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到达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药物警戒相关活动的场所进行的检查。远程检查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开展的检查。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和(或)远程检查,可要求持有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检查地点
检查地点主要为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关键药物警戒活动的场所,必要时可对受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场所进行延伸检查。


五、缺陷风险等级
药物警戒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


(一)持有人。检查项目共100项,其中可判定为严重缺陷(**)的12项、可判定为主要缺陷(*)的40项,其余48项可判定为一般缺陷(详见附件1)。
(二)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检查项目共27项,其中可判定为严重缺陷(**)的4项、可判定为主要缺陷(*)的11项,其余14项可判定为一般缺陷(详见附件2)。


六、评定标准
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检查组和派出检查单位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参照如下评定标准做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


(一)持有人.
1.未发现严重缺陷项和主要缺陷项,一般缺陷项0~9项,可评定为符合要求。

2.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评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严重缺陷项1项及以上。
(2)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10项及以上。
(3)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0~9项,且总缺陷项25项及以上。
3.其余情形,可评定为基本符合要求。


(二)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1.未发现严重缺陷项和主要缺陷项,一般缺陷项0~3项,可评定为符合要求。
2.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评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严重缺陷项1项及以上。
(2)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4项及以上。
(3)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0~4项,且总缺陷项10项及以上。
3.其余情形,可评定为基本符合要求。


七、检查结论

药物警戒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记录,并根据缺陷内容,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书面(可参考附件3)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报送派出检查单位。

派出检查单位应及时对检查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可参考附件4),并视落实整改情况进一步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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