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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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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2024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机构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结合前期工作经验实际,对《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试行)(2021版)》(赣卫医发〔2021〕1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2024年3月14日


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2024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推进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0〕2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规范。

一、备案定义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是指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后,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备案。

二、备案范围

(一)省卫生健康委对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设置审批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进行备案管理。省中医药局负责对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设置审批的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进行备案管理。

(二)取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管理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消毒供应中心)《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不再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报送机构准入备案材料。

三、备案材料

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出具的备案报告,内含对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意见。

(二)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设区市印发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设置公示情况和公示期间投诉、举报、信访件办理情况,其中公示内容至少包含拟设医疗机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四、备案审核

(一)申请备案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应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提交备案材料。

(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并对不符合全省及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纠正或者撤销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设置审批决定。

五、备案管理

(一)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备案的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属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准入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定期公开公布辖区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引导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科学合理设置医疗机构。

(二)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严把人员、技术、场地、设施、设备等医疗机构准入要素关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未按要求进行设置备案的医疗机构,包含二级医院升级为三级医院,不能参与当周期的等级医院评审。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卫医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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