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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生育服务包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6〕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7号),为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满足人民群众保障需求,现就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一)“床位费(重症监护)”。先行自付比例:15-60日个人先行自付10%;61日及以上个人先行自付30%;限定支付范围:限以下适应证之一的危重病人:①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器官功能衰竭;②严重创伤,各种复杂大手术术后及列入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术后需要监测器官功能者;③心脏复苏后;④严重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失调者。
(二)“床位费(层流洁净)”。先行自付比例:15-60日个人先行自付10%;61日及以上个人先行自付30%;限定支付范围:限以下适应证之一:①列入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术后;②粒细胞缺乏症WBC<1000/μl或中性粒细胞<500/μl伴发热或感染。
(三)“床位费(特殊防护)”。先行自付比例:10%;无限定支付范围。
(四)“康复治疗”。限定支付范围:一个疾病的康复过程中,支付原则上不超过90天(精神障碍康复治疗每年不超过90天)。对超过规定支付期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延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脑瘫:限儿童,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
二、完善生育服务包支付政策
(一)取消“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系统性筛查)”限定支付范围,纳入生育服务包(产前检查)支付范围。
(二)将“局部麻醉费(神经阻滞麻醉)”纳入生育服务包(自然分娩)支付范围。
(三)将“镇痛装置”纳入生育服务包(剖宫产)支付范围。
(四)生育服务包中“生化筛查常规检查”、“血脂常规检查”、“凝血功能常规检查”、“乙肝三系检查”和“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等五项套餐组合所包含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生育服务包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同步执行。
附件:1.综合诊查类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表
2.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表
3.超声检查类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表
4.新增生育服务包(自然分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调整医保医用耗材编码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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