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5〕16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3日
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等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械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本规程所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第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是指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是医保经办机构为了实现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目标,与相关医药机构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
第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医保绩效考核等。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等相关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
第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在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和协议管理过程中要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择。
第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应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第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实行统筹地区属地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地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药品)服务承担协议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统筹地区的协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点申请
第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拟定年度执行计划,并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军队医疗机构应当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按统筹地区要求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且通过验收;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按统筹地区要求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且通过验收;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