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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北京市医药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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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3〕9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含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下同)、医用耗材全面阳光挂网采购管理,常态化制度化推进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范围。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均应参加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药机构参与。

(二)挂网产品范围。一是药品范围。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外,临床采购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均属于本市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范围。国家、本市(含本市参加区域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本市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范围。二是医用耗材范围。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数据库的所有医用耗材均属于本市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范围。

二、强化落实阳光挂网采购各项要求

(一)全面执行网上采购。全市范围内按要求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均应在招采子系统开展相关产品网上采购,做到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不参加本市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应正式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说明理由。原则上医疗机构应网上下单订购,对不具备网上下单订购条件的产品应于到货验收3个工作日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准确填报采购品种、数量、价格等网上采购信息或备案登记信息,坚决禁止网下采购行为,确保实际验收入库产品“有迹可查”。遇有急救、抢救、疫情等特殊情况,确需开展线下采购的,应当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招采子系统,按要求登记报备。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上采购数据与实际入库产品比对监测制度,做到网采信息与实际物品及价格匹配一致,避免线上线下“两张皮”;按月将药品、医用耗材网采率等信息上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持续提高网采率,实现“应采尽采”。

(二)加强挂网产品采购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对国家谈判、集中带量采购以外药品、医用耗材,按质量、需要、价格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临床实际和市场情况,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1.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和中成药阳光挂网采购价格管理。一是招采子系统对“西药竞价药品”和“中成药竞价药品”提供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的参考价,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此参考价。因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等特殊情况,确需采购无参考价或高于参考价药品时,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档案留痕备查,并在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议价审批流程等证明文件。二是招采子系统对国家公布短缺药品品种、易短缺药品品种实行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应根据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同期全国各省实际采购价格水平与其议定采购价格,并随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医院采购成本和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在确保临床救治及质量供应因素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同品种或同类产品中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原则上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品种或同类产品主流价格。

2.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参考国内主流中药材专业市场和招采子系统中全市挂网采购价格水平,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及时登录招采子系统,准确规范填报采购品种、包装、数量、价格、企业等采购信息,药品采购价格须与包装数量匹配,不得随意简化填报信息。同品种不同企业存在较大价差时应开展经济性论证评价,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费用负担。

3.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参考本市挂网采购价格水平,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原则上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本市医疗机构的挂网价格区间和同功能属性产品在本市的价格水平,并确保采购价格真实有效,严禁采购价格“不上网、不公开”行为。

三、细化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各项要求

(一)提高报量准确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历史采购量,结合临床实际,合理准确申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需求量,上报采购需求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采购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在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实行多报量多留用、少报量少留用、不报量不留用。对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偏差大于20%的品种,医疗机构应作出合理说明。对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不充分的,医保部门及时退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避免出现“用而不报”、报量与历史采购量差异较大等异常情形。

(二)确保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产品必须及时进院制度;细化临床产品替换方案,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置方式,可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支撑作用,优先推荐选用中选产品;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四、严格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境外总代理企业,下同)应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与医疗机构确定阳光挂网品种合理的采购供应价格,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至合理范围,保质保量供应。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是保证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供应第一责任人,应和配送企业强化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存在异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能按要求保证供应的企业,严格按照本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置。

五、建立完善监测通报和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各区医保部门应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

(一)完善信息平台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作用,重点监测网采率、异常议价涨价、中选产品进院情况、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等,抽查监测违规线下采购、不及时确认收货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或苗头。

(二)建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提醒、通报制度。对网采率低、议价首涨、高价产品用量大、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甚至不报量仍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以及违规线下采购、不及时确认收货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对应参加集中带量采购但不报量仍大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结合历史采购数据督导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上述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

(三)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对存在上述问题且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各区医保部门应及时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约谈督导,情节严重的,应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将辖区医疗机构执行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及时上报市级医保部门,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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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5〕20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要求,加强集采全流程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9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医疗机构应确保承担约定采购量的中选药品和耗材及时进院,无需召开委员会决定。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前,本市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区医保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按照集采政策要求,医疗机构报量的一定比例形成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执行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同时仍可根据临床实际采购使用集采范围内其他价格适宜药品。医疗机构选择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或本机构原来在用质优价宜的药品,并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并存”企业药品的采购规划、使用监测,做到“合理配置、同步放量”,避免采用“一刀切”停用、“前松后紧”放量等简单粗暴处置方式。

二、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同质效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同质效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各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执行集采有关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及方法见附件),考核结果用于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和总额预算(BJ-GBI),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励。对于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品种,按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金额从应支付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中扣减;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同时再按损失金额扣减。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报量,以报量的60%-80%作为约定采购量,特殊品种适当降低带量比例。医疗机构报量与上一年历史采购量和本年实际使用量存在较大差异的,依托本市医药集采平台排名通报。对于用量极少的医疗机构及品种,鼓励参与报量,也可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则要求免予报量。对于提供基本医保以外患者医疗服务比重较大的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全量参与,报量时上报真实客观情况后,也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减量及考核。

四、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劳务付出。

五、加强集采品种挂网价格管理和患者服务。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价格治理要求,对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在本市医药集采平台及时挂网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价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对同品种中选药品和耗材,视不同企业与同品种价格水平差异程度,在医药集采平台予以“标黄”“标红”,执行约定协议的同时增强价格风险提示;对国家组织非中选药品和耗材依据国家联采办有关要求在医药集采平台实行限价挂网采购。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以及经济学评估,严格“标黄”“标红”产品的逐级采购和监控使用;应按照不高于限价采购非中选药品和耗材,如医疗机构确需采购使用高于限价相关产品的,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医药集采平台按要求进行备案,接受公示和监督。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级医保部门应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并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依托“北京医保”公众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等,进一步强化“就医用药服务指引”功能,方便患者就近就医取药,支持分级诊疗。

六、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通报的存在采购进度明显滞后、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比偏高等问题品种,各区医保部门定期通报执行不力的重点医疗机构。各区医保部门要发挥好监督职能,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情况,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馈市级医保部门协调解决。

七、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层层加码”。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协议期“合理配置、同步放量”等有关要求执行并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抗菌药物使用限制、医保目录调整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考核中不要求必须完成约定采购量,仅要求体现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可参照该药品协议约定比例按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考核。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要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医疗机构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考虑医用耗材迭代升级、注册变更、退市停产等因素,可参照集采分组按组考核同企业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八、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协同机制。各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对于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要加强工作会商,畅通沟通渠道,及时汇总上报、应对处置。支持临床一线医生和社会各界将集采药品耗材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线索,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等渠道向相关部门反馈。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加强集中采购和基金监管的沟通协同,发挥医保基金飞行检查的督促约束作用。

九、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协同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政策宣传及操作培训,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结余留用等政策,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加人员应覆盖分管院长及药剂、耗材、医保、财务等科室负责人,进一步深刻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医疗机构也要形成常态化内部培训制度和一线宣传口径,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常态化培训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常规引导患者的培训宣传机制,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落实医药集中采购有关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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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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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落实医药集中采购有关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考核部门:市药采中心、各区医保部门具体落实)


类别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计分方法

药品集中采购

(含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

执行药品带量采购规定情况

50

1.按时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情况
2.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情况
3.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占比情况
4.疗效近似或功能类似的非集采品种费用增长情况
5.医疗机构按时回款情况

1.完成约定品种和数量情况,满分20分。根据年度所有带量采购品种数据统计,年度内结束周期的药品是否完成计算得分(品种和数量完成度计算比重1:1,计算得分;完成度95%及以上可得满分;政策或机构重大调整也可按报量比例考核品种完成情况)。采而未报、不参加集采品种,每个扣1分,直至扣满20分。
2.满分为8分,根据市卫健委、区医保部门等监督反馈的医务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畅通进院渠道情况,合理使用监测情况进行打分。
3.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4.满分为8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0.8分。(药品以国家医保局等发布的监测目录中完全可替代品种为准)
5.满分为4分,查实一次扣1分,查实3次以上本项不得分。

落实集采等改革政策,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情况

50

1.线下采购问题
2.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费用增长情况
3.超过平台参考价议价采购和红黄标采购问题
4.遴选议价机制运行情况
5.备案采购情况
6.患者投诉问题
7.舆情事件问题

1.满分为10分,查实一次扣2分,查实3次以上本项不得分。
2.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3.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4.满分8分,医疗机构设有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档案留痕备查,定期报告等情况。
5.满分8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0.8分。
6.满分4分,常规做好窗口引导和应急处置,根据接诉即办情况打分。
7.造成严重不良舆情、产生负面影响的,一次性扣减40分。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含体外诊断试剂)

执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规定情况

50

1.按时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情况
2.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情况
3.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占比情况
4.纳入协议采购与实际使用金额占比情况
5.医疗机构按时回款情况

1.完成约定品种和数量情况,满分20分。根据年度所有带量采购品种数据统计,年度内结束周期的医用耗材是否完成计算得分(品种和数量完成度计算比重1:1,计算得分;完成度95%及以上可得满分;政策或机构重大调整也可按报量比例考核品种完成情况)。采而未报、不参加集采品种,每个扣1分,直至扣满20分。
2.满分为8分,根据市卫健委、区医保部门等监督反馈的医务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畅通进院渠道情况,合理使用监测情况进行打分。
3.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4.满分为8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低一档扣0.8分。(依据国家医保编码类别)
5.满分为4分,查实一次扣1分,查实3次以上本项不得分。

落实集采等改革政策,合理控制医用耗材费用情况

50

1.线下采购问题
2.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费用增长情况
3.超过平台限价议价采购和红黄标采购问题
4.遴选议价机制运行情况
5.备案采购情况
6.患者投诉问题
7.舆情事件问题

1.满分为10分,查实一次扣2分,查实3次以上本项不得分。
2.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3.满分为10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1分。
4.满分8分,医疗机构设有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档案留痕备查,定期报告等情况。
5.满分8分,根据高于全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度排名,排名分十档,每高一档扣0.8分。
6.满分4分,常规做好窗口引导和应急处置,根据接诉即办情况打分。
7.造成严重不良舆情、产生负面影响的,一次性扣减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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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药采中心发〔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优化完善本市药品日常挂网工作流程,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
北京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操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优化完善本市药品日常挂网工作流程,按照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工作要求,制定北京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操作规范并试行。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药品范围

企业供应本市阳光采购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均应在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

第三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申报的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应完整,并主动接受平台公示与质疑。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按照两票制、知识产权保护、追溯信息采集等相关要求上传自主承诺书。

第四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本市挂网操作规范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及绿色通道挂网相关要求办理。

常规挂网药品依据其他3省(含)以上挂网价格制定参考价,以企业不高于参考价申报的供应承诺价作为挂网价,由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和市场情况,按照不高于供应承诺价进行采购。无挂网价或供应承诺价为0的均属于无效挂网情形,平台将逐步清理完善。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省际联盟和本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接续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予以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整改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以医保部门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五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医保编码对应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牛黄、麝香的,按天然、人工、体内培植、体外培育等区分差比。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装量差比价换算。

第二章 常规挂网情形

第六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挂网要求

同种药品同厂牌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其挂网价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活跃区的最低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活跃区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挂网的,原则上挂网价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其挂网价按照不高于一年内有交易的多剂量包装的主流包装挂网价中位数确定,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

企业申报挂网价原则上应与本市主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对应药店互联网“即时达”价格水平保持相当。企业挂网价高于本市主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对应药店互联网“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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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同种药品不同厂牌挂网要求

1.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本市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其挂网价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且不高于其过评前挂网价的2倍。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且一年内有交易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未中选黄标价格,3倍为未中选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本市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其挂网价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不高于过评药品一年内有交易药品最低挂网价;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且未中选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且一年内有交易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口服固体制剂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2.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原则上同种(含同名同方、异名同方)中成药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一年内有交易药品最低价挂网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未中选黄标价格,5倍为未中选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差异较大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3.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本市申请挂网的生物类似药,挂网价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的80%。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一年内有交易药品最低价挂网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未中选黄标价格,5倍为未中选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超过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三章 绿色通道挂网情形

第八条 绿色通道挂网药品范围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按本市绿色通道流程依申请予以挂网:

1.属于国家药品注册分类1类、2类、5.1类药品;

2.被国家药品监管局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管局附条件批准上市药品;

4.属于国家短缺药品或易短缺药品清单,且符合《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医保办发〔2024〕30号)规定可直接挂网的品种;

5.协议期内医保目录谈判药品和参与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

6.本市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挂网的药品。

第九条 创新药品绿色通道挂网

属于上述情形(1)(2)(3)的药品,依据本市支持创新药挂网政策依申请予以挂网,原则上挂网价格不超过已挂网省份的最低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结果;暂无价格依据的按“无全国价格”予以挂网,有其他省挂网价格后,应于30日内在本市申报挂网挂价。

第十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若谈判药品新增或存在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并适用药品常规挂网情形相关规定,不属于绿色通道挂网范围。

协议期内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现场报价和已挂网省份的最低挂网价格,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未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申报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适用药品常规挂网情形相关规定,不属于绿色通道挂网范围。

第十一条 本市集采中选药品挂网

本市执行的国家组织集采、省际联盟集采及本市组织集采中选、接续药品(含主供、备供、第二备供、视同中选药品)按中选价作为挂网价挂网采购;中选企业增补新包装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对应集采项目的具体文件要求计算确定挂网价。

属于集采范围内的其他药品,按对应集采项目的具体文件要求挂网。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需紧急挂网的药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需紧急挂网的药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挂网药品的处置要求予以挂网,挂网价及标识信息依据处置要求确定。

第四章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情形

第十三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整改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整改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休眠下架申请恢复交易的,挂网价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恢复交易采购;未挂网的或被停止交易资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或恢复交易采购。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医院原则上暂不采取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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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议价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可与企业进行议价采购,原则上议价结果不得高于挂网价。鼓励医疗机构在挂网价的基础上议价形成更低采购价格,议价结果仅供其他医疗机构参考,不直接替代挂网价。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不需与企业开展价格谈判。

遇临床必需、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确有必要通过议价采购挂网未挂价药品或高于挂网价采购药品的,应严格论证,明确必要性及理由,做好档案留痕备查,并上传相关议价审批流程等证明文件。区医保部门应加强辖区医疗机构议价行为的管理,从严把关上传材料的符合性、规范性。

第十五条 规范备案采购管理

遇有急(抢)救、临床必需的无法正常在平台采购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与企业自主议定价格并做备案登记采购。医疗机构应当自采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进行备案采购,登记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等。

第十六条 规范药品撤网管理

休眠下架和停止药品交易资格药品,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

产品半年以上无医疗机构交易记录的药品,企业可主动休眠下架药品;1年无医疗机构交易记录的药品(除外集采中选产品)自动休眠下架。休眠下架药品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

已挂网药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停止药品交易资格:

1.经核实已挂网药品被认定专利侵权的;

2.依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应予以停止交易的;

3.依据药品价格风险处置要求应予以停止交易的;

4.依据药品带量采购相应处置要求应予以停止交易的:

5.其他符合停止药品交易资格条件情形的。

休眠下架和停止药品交易资格药品申请恢复挂网交易的,应按照挂网流程和治理要求挂网挂价。

第十七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确保临床需求、供应足量稳定的情况下,经论证可对价格风险品种超参照价格10倍的做取消挂网资格处理。重点关注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占比和数量排名靠前的企业。

第十八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平台日常受理、集中办理企业提交的价格申报与质疑。已挂网药品依据全国各省挂网价格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平台参考价及企业和品种信息。相关企业应主动、及时、如实申报,若出现全国最低挂网价格下调的,应在30日内主动下调本市相应药品的挂网价。

第十九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在市医保局指导下,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逐步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优先放行,经公示质疑、核实澄清、公布结果等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供办理进度查询。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与市医保局共同会商研判。对研判后准予挂网的药品,结合实际情况标注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加强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平台内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在受理企业挂网申报时,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新申报挂网产品统一按本操作规范执行;已挂网药品逐步按本操作规范要求调整,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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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北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5〕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扩大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药费负担,现就本市组织开展2025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药品范围

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确定2025年本市药品带量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分为带量联动药品和带量谈判药品,由集采机构分批次公布。

(三)申报范围

根据2025年本市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取得相应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为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以下统称药品企业),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且无严重违法违约、失信行为的,并已获得国家医保编码,原则上均可参加。

二、采购形式

(一)带量联动

带量联动药品联动全国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价格水平,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药品,实行带量采购。

(二)带量谈判

带量谈判药品根据全国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价格水平,制定药品报价上限,通过邀请议价、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带量谈判。

三、采购周期

2025年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衔接;同时动态联动全国各省级及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四、工作程序及规则

(一)组织企业申报信息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药品企业在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
https://ybfw.ybj.beijing.gov.cn/#/Index,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申报药品基本信息、价格信息及产能等相关信息,按流程公示、质疑后,组织相关企业对质疑内容进行澄清。

(二)制定报价上限

依据同一药品在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的中选价格(包括已开标公示的拟中选价格)水平及全国各省现行价格,形成各申报药品报价上限。有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药品企业的产品,企业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及各省现行最低价的价格水平;无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企业报价不得高于同组产品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平均水平及各省现行最低价的价格水平。

以上价格形成后将按流程开展公示、质疑、澄清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企业报价

带量联动药品报价不高于报价上限,即入围形成候选药品清单,可获得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80%约定采购量。此次集采对同组内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采取中位取价、梯度带量的方式,即与平均水平相比,每差距增加1倍,约定任务比例减少10%,最多减少50%。

带量谈判药品报价不高于报价上限,即入围形成候选药品清单。其中,独家品牌谈判药品报价不高于报价上限,可获得医疗机构80%约定任务量,2家品牌谈判药品报价不高于报价上限,可获得70%约定任务量。谈判药品在不高于报价上限基础上,每再降低1个百分点,约定任务量比例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约定比例100%。原则上未成功报价或高于报价上限的带量谈判药品将纳入限价采购、重点监控管理。

(四)采购主体遴选报量

采购主体根据临床救治需求,登录招采子系统,从候选药品中遴选本机构所需药品,并填报预采购量,汇总形成预采购总量。原则上采购主体申报的采购需求总量应不低于上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同时须上传经签章的填报确认书。

(五)企业确认供应

药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查看相关药品遴选结果及预采购总量,确认是否供应。未确认的企业及药品视为退出2025年本市药品带量采购,对应的预采购量需组织采购主体再次遴选报量。

(六)确定拟中选结果

购销双方申报确认后,双方确认药品即为拟中选药品,原则上带量联动药品和带量谈判药品带量比例按照本通知报价环节确定的带量比例规则执行。

(七)公示拟中选结果和中选结果

通过招采子系统公示拟中选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后,通过招采子系统正式发布中选结果及约定任务量。

(八)执行中选结果

组织各采购主体与生产、经营企业在招采子系统上签订购销合同,执行网上采购。合同要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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