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清热剂 凡以清热、泻火、凉血、解毒等作用为主,用于治疗里热证的方剂,统称为清热剂。本类方剂是根据《素问·至真要大论》“热者寒之”“温者清之”的原则立法,属于“八法”中之“清法”。 清热剂适用于里热证。因里热有在气分、血分及脏腑之别,又有实热、虚热之分,故本章方剂分为清气分热剂、清营凉血剂、清热解毒剂、气血两清剂、清脏腑热剂、清虚热剂等六类。 应用清热剂,要辨别里热所在部位及热证之真假、虚实。凡屡用清热泻火之剂而热仍不退者,即如王冰所云“寒之不寒,是无水也”,当用甘寒滋阴壮水之法,使阴复则其热自退。邪热在表,治当解表;里热已成腑实,则宜攻下;表邪未解,热已入里,又宜表里双解。对于热邪炽盛,服寒凉剂入口即吐者,可用“治热以寒,温而行之”之反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