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4|回复: 11

[医改药管求是] 重庆市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复制链接]

16

主题

6

回帖

10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02
发表于 昨天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20〕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药品交易采购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推动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和降低人民群众负担为目标,加强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药品交易采购主体公平有序竞争。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坚持全流程监管,做到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实行药品统一平台采购。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及驻渝部队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逐步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店等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平台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

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降低虚高药品价格。

完善平台一体化功能。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促进药品采购、使用、支付的信息共享,加强药品交易采购全流程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防范欺诈医保基金,预防药品交易采购领域腐败行为。

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制度体系,实现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协同。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市级交易采购平台。

按照国家对一省一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医保支付为基础,推进我市药品交易采购平台建设。全面执行国家统一的平台信息化标准、医保药品分类和编码标准,实现平台、医药企业、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环节编码的有效兼容与衔接,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发挥平台科学管理、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监测监管、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公共服务等功能作用,构建形成公开透明、规范完整、协同联动、效能效益最大化的全市药品公共交易采购市场。

(二)完善分类采购药价形成机制。

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强化医保药品管理,完善分类采购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通过竞价、议价、联动全国最低价等方式,形成合理的药品价格。

1.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定,积极推动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常态化开展我市医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充分、占用医保基金较多的医保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部分替代性差、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市场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急抢救药、妇儿及传染病专科药等,开展保供稳价的集中带量采购。由市医保部门充分论证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目录,逐步扩大到医保目录全部品种。对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医疗机构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直接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2.议价采购。过渡期内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和暂不符合集中带量采购条件的药品,实行议价采购。其中,属于医保目录药品的,按照“医保部门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市医保部门充分论证后确定议价目录。分批组织医疗机构集中议价,各级医疗机构按议价结果采购,不得再次议价;属于非医保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结合采购需求量,自行或联合其他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自主议价采购。平台提供全市医疗机构采购成交价相关信息,探索建立第三方药品评价系统,为医疗机构选择性价比高的药品提供参考。医疗机构自主议价药品的成交价不得高于平台挂网价。

3.限价挂网采购。除国家和我市医保部门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议价采购药品外,其他药品实行限价挂网采购。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价格等信息,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无价格的,按不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同挂网分组其他生产企业的均价挂网。尚处于谈判有效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该产品在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参比制剂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其他省级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和该产品在其他省级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挂网价格。原则上,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药品制剂规格不得超过3个。加强挂网价格管理,定期开展价格动态调整。

4.备案采购。对临床必需、未在平台挂网且挂网药品无替代的药品,采取“事前备案、事中监控、事后通报”的监管方式,医疗机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通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及结算。建立药品备案采购预警机制,设置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金额5%的预警线。定期开展药品的备案采购情况监督检查,通报相关情况。

5.其他采购。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已确定的价格直接挂网,医疗机构直接采购,不得再次议价。除集中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以外的短缺药品,由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重大疫情防控等应急保障药品,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挂网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规定通过平台采购。

(三)强化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强化药品交易交收配送和供应保障,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药品。药品配送按“两票制”有关规定执行。药品配送企业要按照医疗机构网上订单需求、合同约定及时配送药品,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积极协调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可及性的采购配送等保障工作。依托平台建立的药品信息全程智能追溯体系,实现药品流向医药机构进销存信息及价格信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四)抓好药品货款结算。

根据国家关于货款结算要求,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实行医保预付金制度,即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部门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五)推进医保支付与药品采购协同。

1.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联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与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趋同;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支付。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采购价为医保支付标准。对暂未纳入集中采购和新入市的医保药品,过渡期内以同企业同品种品规的全国最低价作为药品医保支付限额,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低于全国最低价的,以实际价格结算。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一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执行。推进价格联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根据药品采购价格适时动态调整。

2.完善医保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和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

(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1.加强药品交易采购监管。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监管,接受各方监督。实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监测,对医药企业配送不及时、配送不到位依法依约予以处理,开展短缺药品预警分析。对持续采购同通用名同挂网分组价格偏高的药品,加强监测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处理。加强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实时监测,定期公布全市药品货款支付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依法依约予以处理。开展“两票制”实施情况的常态化监管。充分利用药品交易采购大数据,开展药品交易、采购、使用、报销分析,为政策制定、产业发展、基金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撑。

2.加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应用。根据药品交易采购情况,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信用评价制度。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招标采购失信、商业贿赂等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对分别评定为一般失信、中等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的,实施分级惩戒,逐级递进,分别给予书面提醒告诫、自动提示风险、暂停该企业部分或全部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披露失信信息等惩戒措施,督促医药企业履行遵守药品交易采购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对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药品交易采购行为规范。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药品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条款限制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的配送权;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医药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线下交易、结算;不得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违反诚信履约规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反药品交易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公开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药品交易采购工作在重庆市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药品交易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药品交易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上下联动。坚持以全市为单位,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药品采购机制。市医保局要进一步完善全市药品交易采购有关政策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加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加强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国家和我市药品交易采购政策要求,加强对医药机构的监督指导,强化药品价格监测,形成上下联动的良好格局。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内部制度,严格工作秩序,规范经办流程,确保药品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管等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廉政风险排查,建立廉洁、高效运行监督机制。市医保局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此前我市药品交易采购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药品交易采购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6

主题

8

回帖

66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6
发表于 昨天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经2021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5日



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渝部队医疗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视同生产企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渝部队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生产、经营企业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须通过平台挂网销售。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通过平台采购,逐步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等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平台采购。

二、药品挂网价格规则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价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通过平台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二)议价采购药品挂网价格。市医保部门组织议价采购的医保药品,议价成功的企业按照议价结果直接挂网,供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交易采购,执行周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医疗机构自行或联合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议价的非医保目录药品,成交不高于平台挂网价。

(三)限价挂网药品价格。生产企业按要求向平台提交申报价格等信息,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注射剂以制剂包装单元计,如支/瓶/袋,其他剂型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单元计)。

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包装规格在全国其他省无价格的,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产品差比价后取最低价挂网;同生产企业无相关价格的,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挂网分组其他生产企业各包装规格的平台挂网价格差比价后取均价,计算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剂型挂网分组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无价格且不适用差比价的,以产品信息挂网,生产企业自主报价与医疗机构议价成交,生产企业应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产生最低挂网价格1个月内,向平台申报价格信息并纳入限价挂网。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药品制剂规格不得超过3个(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或因含量差异适应症不同的药品除外)。

属于下列情况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同时满足相关限价挂网采购的条件:在协议期内与国家谈判药品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其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纳入《
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申报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挂网价格。

(四)备案采购药品挂网价格。确因临床必需,未在平台挂网且挂网药品无替代的药品,由医疗机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通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填报与生产企业议定的采购单价等信息,网上采购及结算。

(五)其他采购药品挂网价格。

1.国家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协议到期后按相应类别进行挂网价格的确定。

2.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和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

3.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除集中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以外),由生产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通过平台采购,操作事宜另行通知。

三、规范挂网程序

(一)限价挂网药品挂网。

1.新增药品申报流程。新进入重庆交易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须通过平台申报企业资质信息、药品资质及价格信息,平台对相关资质及报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药品于每月20日通过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月底前报送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价格招采中心),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平台收集、核对并形成初审价格后报市价格招采中心。市价格招采中心复核报市医保局按程序审批后移交平台挂网执行。

2.定期调整。适用于符合限价挂网条件的所有药品。平台集中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原则上1年调整不少于1次,平台每年12月底前完成限价挂网药品挂网价格的动态调整工作,挂网价格调整后平台应公示5个工作日。挂网价格调整后低于有效合同价的,自新的挂网价格执行之日起,合同价自动更新为新的挂网价格。挂网价格调整后高于有效合同价的,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继续执行原合同。

3.政策调整。国家或市医保局发布或调整价格招采政策的药品,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集中带量采购等药品挂网。

集中带量采购、议价采购、国家谈判和短缺等其他采购药品,申报资料、流程参照新增药品挂网,挂网价格按照国家或市医保局发布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挂网分组。生产企业按照挂网分组递交申报药品资料,药品挂网分组具体分为:第一挂网分组包括创新药、专利药、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
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中收录的药品;除第一挂网分组以外的药品为第二挂网分组。平台以国家相关文件和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组织完成药品挂网工作。对公示的药品信息及挂网药品的资质、价格等信息存在异议的,平台根据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四)暂停和终止挂网。生产企业因故导致暂时不能保障药品供应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暂停挂网。生产企业因故无法生产,不再销售的产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终止挂网。因产品资质到期或挂网后一年及以上无交易、交易监测中发现违规行为等情况,平台有权暂停其挂网;因产品资质注销、生产企业挂网资格被取消等,平台有权终止其挂网。暂停或终止挂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已终止挂网的和挂网时间不满一年申请暂停挂网的药品,自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生产企业不得重新申请挂网。确因临床使用需要,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平台核实并报市医保部门批准后恢复挂网,国家或重庆市发布的急(抢)救、短缺药品除外。

四、重大疫情药品挂网采购

在突发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纳入疫情或紧急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以优先保障供应为目的,临时放开挂网价格管理机制,实行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确保生产企业不因挂网限制政策问题影响挂网,确保医疗机构不因疫情防控药品未及时挂网影响采购和使用。开展疫情防控药品价格应急监测,及时预警药品价格,防止疫情用药不合理涨价和其他药品“搭车涨价”等行为;持续跟踪供应异常变动、供应短缺等情况,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根据疫情用药的市场供应变化情况,疫情或紧急治疗目录范围药品可适时调整挂网采购。

五、组织实施

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是深化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多方利益调整,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市医保局统筹全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重庆药品交易所做好平台交易采购操作工作。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采购管理规定,做好药品采购使用工作。

六、附则

(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药品集中交易采购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适时补充。

(二)重庆医用耗材交易采购挂网参照执行。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医保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8

回帖

66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6
发表于 昨天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要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照《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通过竞价、议价、联动全国最低价等方式,形成合理的药品价格,实现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挂网价格协同,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制度体系。为调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二、医保支付标准联动挂网价格

遵循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总体原则,其中: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采购药品的挂网价格作为药品的支付标准,即支付最高限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等药品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已制定政府指导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家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作为支付标准支付。短缺药按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形成的实际价格支付。其他无省级平台挂网价格且不适用差比价规则的药品,先按三级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形成的实际价格取均值支付,待其他省级平台有挂网价格后再联动调整支付标准。

三、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在平台申报挂网价格递交资料,须同步递交《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维护申请书》,确认在重庆销售药品国家医保编码、医保目录、国家谈判等标识的信息。具体材料见《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细则(试行)》。

四、调整周期

所有限价挂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以挂网价格信息调整的时间为准,原则上1年调整不少于1次,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统一调整;对新增挂网药品的支付标准,按照挂网价格信息确定,即按月开展,于每月底统一调整。畅通网上信息交互,实现平台和医保系统数据库同步共享。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于次月生效。集中带量采购和议价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短缺药品等按国家和我市的政策适时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五、规范经办流程

挂网价格按照平台初审、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督指导中心复核报市医保局按程序审定后移交平台挂网。市医保局根据确定的药品挂网价格协同调整支付标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同步更新医保系统数据库的药品支付标准。

六、强化组织保障

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是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的重要举措,关系参保患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多方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流程组织开展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初审、复审和信息维护等具体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高质量完成,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情况,做好应对处置。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5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8

回帖

66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6
发表于 昨天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和《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医保办发〔2024〕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价格招采经办服务,提升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重庆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全天开放,随时接受企业提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申报业务。每月1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集中受理核验企业上月提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挂网,全流程服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办理流程

企业登录系统下载《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申请表》(以下简称挂网申请表),按要求填报后在线提交。重庆药品交易所对挂网申请表进行信息核验,核验通过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挂网。

三、申报说明

企业按挂网申请表进行规范、准确申报,其中价格类型及价格来源按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细则相关要求填写。高值医用耗材的省级挂网价由企业如实提供,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挂网价,企业按挂网申请表进行价格申报。

四、工作要求

企业要履行承诺,如实填报挂网申请表,经查证涉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选择性提供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资格,市医保局按照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及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5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023—63831667(药品)
          023—63833953(医用耗材)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8

回帖

66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6
发表于 昨天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挂网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4〕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完善药品挂网采购政策,加强挂网药品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等药品价格专项治理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挂网药品和短缺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须按制剂规格(制剂规格是指同企业同药品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最小计量单位)申报全国最低挂网价格。不同包装药品,各包装价格按制剂规格申报价格乘以包装数量。同企业同药品通用名同剂型挂网药品规格和包装数量不受限制,不同规格间应符合差比价关系。

二、限价挂网的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无价格且按规定不适用差比价的,以产品信息挂网,企业与医疗机构议价交易。

三、已挂网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后,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 30 天内在重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上提交挂网价调整申请。对未及时申请、申请内容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作暂停挂网等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8

回帖

66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6
发表于 昨天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用耗材挂网交易采购工作细则》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4〕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重庆市医用耗材挂网交易采购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




重庆市医用耗材挂网交易采购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完善医用耗材交易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主体范围。

1.采购主体。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等积极参加。

2.申报主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和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3.配送主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

(二)采购范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医用耗材。

(三)线上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等应通过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采购,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等通过招采系统采购;企业在医疗机构销售的医用耗材等须通过招采系统交易。

二、分类采购

(一)集中带量采购。纳入国家和我市集中带量采购的产品,按照集采相关文件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照中选结果直接挂网。

(二)限价采购。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价格等信息,挂网价不高于该产品外省挂网价。医疗机构可自行或自主联合开展议价采购,成交价不高于挂网价。

(三)备案采购。备案采购采取事前备案、事中监控、事后通报的监管方式,由医疗机构根据自身需求,履行院内相关审批程序后,通过招采系统进行备案,在线采购结算。

(四)其他采购。无外省挂网价的产品,以产品信息挂网,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自主议价成交。设置创新产品挂网专区,对创新产品及时挂网。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相关产品,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挂网采购。

三、挂网管理

(一)挂网流程

交易主体根据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招采系统完成信息认证、挂网申报、信息变更等业务。

(二)分区管理

根据实际交易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活跃区”和“不活跃区”内医用耗材均为正常挂网状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采购。挂网医用耗材在招采系统近一年内无有效交易订单的,交易状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不活跃区”内医用耗材产生有效交易订单的,自动激活转入“活跃区”。

(三)动态调整

1.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已挂网产品在外省产生最新挂网低价的,生产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主动提交申请。申请即时生效,并纳入最近挂网批次公示。“活跃区”医用耗材原则上每年集中公示调整挂网价。挂网价格低于医疗机构采购合同价的,合同价自动更新为新的挂网价。

2.挂网类别动态调整。按政策变化适时对挂网产品分类采购类别进行动态调整。无外省挂网价的产品,其分类采购类别发生变化,企业应在30天内主动申请调整,申请即时生效,并纳入最近挂网批次公示。

(四)暂停和终止挂网

不能保障供应的产品,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暂停挂网。因故无法生产、不再销售的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主动申请终止挂网。涉及企业注销、产品资质注销等情况的产品,企业应及时主动申请终止挂网。

资质到期、挂网后两年及以上无有效交易订单、交易监测中发现违规行为等相关产品暂停挂网。国家或我市规定的暂停或终止挂网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因暂停或终止挂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生产企业申请终止挂网的或挂网不满一年申请暂停挂网的,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重新申报(恢复)挂网。确因临床需要,由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后恢复挂网。暂停或终止挂网的产品,在恢复产品挂网时,生产企业应主动更新产品资质和价格信息。

(五)申投诉管理。公示期间接受实名制申投诉,申投诉应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申投诉的,不予受理。在规定时间内,企业应对申投诉作出澄清说明。

四、交易管理

(一)推送参考价格。结合量价交易情况、医疗机构等级等,每月向医疗机构推送产品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量价分布等交易参考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

(二)做好供应保障。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或者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产品。经营企业要按医疗机构的订单需求、合同约定等及时配送产品,保障临床需求。

(三)抓好货款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产品验收、入库,在招采系统进行收货确认。医疗机构为货款结算主体,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统一在线结算。

五、监测管理

(一)价格监测管理

1.开展挂网产品比价工作。按照不定期比价结果进行信息推送。对未如实申报或逾期未更新外省挂网价的,经核查属实,按核实后的外省挂网价最低值下调10%作为挂网价,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价格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挂网申请。

2.动态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根据挂网产品的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量价分布等信息,设置价格提醒,医疗机构可参考相关信息调整采购价格。提醒情况将按季度汇总后通报给相关单位。

(二)交易行为监测

医疗机构通过招采系统采购应与实际采购保持一致。针对网上采购率不高、线上线下价格差异较大、配送不及时、配送不到位等行为,各级医保部门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监测监管。

(三)采购供应互评

探索建立互评机制,医疗机构对产品质量、企业供应保障等进行评价,生产、经营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货款支付等进行评价。定期推送互评结果,约束双方交易行为,提高交易采购质效。

六、组织实施

完善医用耗材挂网交易采购制度是推动形成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的重要举措,是“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的重要抓手,涉及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各方,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市医保局统筹全市医用耗材挂网交易采购工作。市医保监测中心承担挂网交易的指导、监测、监督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区县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级药品耗材交易采购平台具体负责医用耗材挂网交易采购的服务工作。各医疗机构负责做好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工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负责做好医用耗材挂网交易、供应配送等工作。

七、附则

(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重庆市政策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其他医用相关耗材可参照执行。

(四)本细则的解释权归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五)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挂网医用耗材基本申报材料要求
          2.名词解释


附件1
挂网医用耗材基本申报材料要求


一、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网截图及附页,《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有效期的,须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再注册《医疗器械注册证》。

二、与《医疗器械注册证》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及附页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及附页。

三、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协议书或授权书。

四、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批(备案)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委托生产医用耗材需提交该产品的委托生产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家有特殊强制性规定的产品,须提供相应证书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附件2
名词解释


一、外省挂网价

外省挂网价是指除重庆市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采购平台公布的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下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采购平台已正式公布但尚未发生交易的挂网价也纳入采集范围。同一省份有多个在执行价格的,以最低挂网价为准。有相应价格发布机构证明该产品在该地区已撤销挂网或价格无效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不纳入采集范围。

二、创新产品

创新产品指经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完成审批注册的医用耗材。

三、计价货币单位

所述价格均以人民币计价,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9

回帖

69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9
发表于 昨天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号),提升服务质效,经前期准备,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已改造完毕,现将业务操作指南挂网公布,请及时下载查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业务操作指南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日


下载地址:
https://ylbzj.cq.gov.cn/zwgk_535/gstz/202407/t20240701_13338101.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16

回帖

6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2
发表于 昨天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5〕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重庆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0日



重庆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助力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采购市场和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挂网价格,“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企业在申报挂网时提交的承诺函中应明确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医保局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通知》(渝医保办〔2025〕27号)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

    放射性药品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则要求挂网。因药品生产、配送、使用时限等特殊条件受限的,由企业申请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及其他非注射剂药品均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五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应承诺与供应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应承诺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价格至合理水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16

回帖

6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2
发表于 昨天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3-2


     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进行黄标提示。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或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进行黄标提示,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进行黄标提示。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平台挂网的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七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进行黄标提示。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或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进行黄标提示,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进行黄标提示。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高于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进行黄标提示。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进行黄标提示。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一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在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我市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且在采购文件范围内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中选企业可向牵头省份申请增补新规格及其中选价格,我市实行动态联动。我市没有参与联盟集采的药品,按我市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16

回帖

6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2
发表于 昨天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3-3


    第十三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厂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采购。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医院实际采购价供医保部门掌握动态使用。

    对于“挂网不挂价”药品,我市将开展一次性补充挂网,挂网价格应符合挂网规则且不高于原实际成交价。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药品撤销(暂停)挂网

    企业因故导致暂时不能保障药品供应的,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暂停挂网。企业因故无法生产,不再销售的产品,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解除所有有效合同后,可申请撤销挂网。因产品资质到期、交易监测中发现违规行为等情况,可暂停其挂网;因产品资质注销、生产企业挂网资格被取消等,可撤销其挂网。暂停或撤销挂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企业自行承担。

        2年无交易的产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销(暂停)挂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对外展示。

    撤销(暂停)挂网药品申请恢复挂网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平台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申报价格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销(暂停)挂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

      第十七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平台可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等。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要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八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后,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在平台上提交挂网价调整申请。对未及时申请、申请内容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作暂停挂网等处理。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鼓励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逐步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鼓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并报送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受理挂网申报时,要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

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

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我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请用中文用户名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 鄂ICP备20008850号|公安备案图标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5941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6 Discuz! Team. zyqjg.com

中医网版权标识 - 弘扬中医文化,传承中华医学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