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国家药监局公告2018年第83号)

2020-11-26 18:46|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4| 评论: 0

摘要: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8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现予发布,自201812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国家药监局

2018112

 

 

附件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审查,适用于本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三)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应当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前,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见附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的资料。资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

(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

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

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

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

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六)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七)产品说明书(样稿)。

(八)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的资料。

(九)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由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办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委托书;

2.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承诺书;

3.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机构登记证明。

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

第五条 境内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进行初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

境外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

第六条  受理和举报中心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给予受理编号,编排方式为:CQTS××××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产品流水号。

对于已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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