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示范建设符合性自评报告报送及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建设,规范自评报告报送工作,明确报送流程和相关要求,根据《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建设实施细则》(赣药监中药〔2023〕16号)规定,参照国家药监局《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 GAP 实施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材 GAP 检查指南》,省药监局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建设符合性自评报告报送及审查工作程序》,现予以印发。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8 月 12 日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示范建设符合性自评报告报送及审核工作程序
一、示范建设单位应认真对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 实施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开展培训和组织生产。
二、示范建设单位按照自评报告报送及审查工作流程(见附件 1)要求,就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药材的产能、产量及持续供给等情况开展自查评估。自评合格后,根据《中药材 GAP建设自评报告材料清单》(见附件 2)所列内容,整理汇总形成自评报告,报送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认证审评中心)。
三、认证审评中心收到企业报送的自评报告后,按照《中药材 GAP 实施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材 GAP 检查指南》《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延伸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及缺陷整改情况,形成综合评定意见报省药监局中药监管处。
四、省药监局中药监管处对综合评定意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附件:1.自评报告报送及审查工作流程图
2.中药材 GAP 建设自评报告材料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