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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省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及其挂靠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强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建设与管理,推动全省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我委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各级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实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第三条 按照组建、委托或者指定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级别,质控中心分为省级质控中心、市级质控中心和县(区)级质控中心(组)。
按照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成立山西省医疗质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控办)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实施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竞选、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各项管理工作。山西省医疗质量控制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我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需要,通过组织申报、评选或者直接指定方式设置省级质控中心,或对现有的质控中心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市级质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并指导有条件的县(区)设置县(区)级质控中心(组)。暂未成立相应市级质控中心的市,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省卫生健康委、省级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工作。
第六条 省级质控中心与市、县(区)级质控中心(组)按照分级负责、逐级管理、专家参与、相互协作原则,共同组成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控制网络体系,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下级质控中心与上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并接受上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原则上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只设置一个本级质控中心,不以疾病病种设置质控中心。
第八条 对工作开展不力、交叉重复设置、边界责任不清或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的质控中心进行撤销、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 设置流程
第九条 省级质控中心设置流程:
(一)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公布拟设置的省级质控中心名录,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
(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各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受理。
(三)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市推荐情况和委直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申请情况进行初步遴选,确定不超过3家单位进入现场答辩;对相关专业申报单位仅1家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可进入答辩。
(四)省卫生健康委组建答辩评委专家组,开展现场答辩。答辩评委专家组由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控工作要求,并具有良好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临床、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参加答辩评委专家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经审核和评估,根据答辩情况,择优确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主任名单。
(六)首次成立或更换挂靠单位的省级质控中心设1年筹建期,筹建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
(七)必要时,由省卫生健康委指定设置省级质控中心。
第十条 市级以下质控中心设置流程:
市级以下质控中心的设置流程可参考省级质控中心设置流程,并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下级质控中心调整情况于1月内向上一级质控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