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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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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障公民就医知情同意权

出自: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 [健康报]

  典型案例——

  郑某夫妇因生育障碍到某医院就医,并与该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

  辅助生育有多种治疗技术,如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IVF)技术、单精子卵腔内注射(ICSI)技术等。郑某夫妇和该医院签订的协议和须知中并未明确约定采取哪一种技术进行治疗。但综合分析相关证据后可以认定,双方已就采取ICSI技术进行辅助生育治疗达成合意。据此,该医院有义务采取ICSI技术为郑某夫妇进行治疗。

  治疗期间,该医院医务人员认为适宜按照IVF技术进行治疗,遂在未取得郑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按照IVF技术操作,但最终治疗未获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定,在非紧急情况下,该医院在未经过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由此造成合同相对方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应知应会——

  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向患者说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相关事项的,应当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民法典、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19、1220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102条,医师法第26、27、55条,药品管理法第2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47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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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情同意电子签名,要方便更要合法

来源: 健康报

  典型案例——

  某医院为缩减患者入院后诊治时间,进一步提高患者诊治效率,开发设计了一套“知情同意电子签名系统”,即在患者入院时,由医务人员对其在院期间“可能涉及的诊疗行为”进行集中告知,患者一次性签署知情同意文书,并将一个签名“拓印”到多份知情同意文书中,形成无差别的签字留痕。这些文书包含医患协议、化疗方案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临床路径病种管理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告知同意书等。

  经患者投诉,执法机关经调查后认定,该院该行为未能遵循病历书写的客观性、真实性、溯源性要求,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选自某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知应会——

  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师法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分、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19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43条,医师法第24、25、56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15、4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5、14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25、26、27条,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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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报告义务须履行

来源: 健康报

 典型案例——

  孙某汝与孙某某(女,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认识。孙某汝在明知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奸淫孙某某致其两次怀孕、流产。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孙某汝提起公诉。同年,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汝有期徒刑十年。

  经查,孙某汝曾带孙某某在某门诊部做人工流产手术。该门诊部妇科医师季某某在明知孙某某为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且未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该情况。

  人民检察院向该市卫生健康局建议,对涉案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追责。该市卫生健康局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对涉事门诊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注销相关科室;对医师季某某给予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应知应会——

  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医师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医师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医师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关联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117、130条,医师法第33、55条,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2、3、4、7、9、13、15、16、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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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告知不充分,医疗机构需担责

来源: 健康报

  典型案例——

  患者至某医院牙科门诊就医,并于拔牙手术前在《拔牙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然而,《拔牙知情同意书》部分字迹不清晰、难以完全看清楚,且未记载治疗措施及目的、替代治疗方案等内容。术前,该医院未对字迹不清晰部分进行解释,亦未告知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导致该患者在不知情、不能充分权衡利弊的情况下接受了拔牙手术。术后,该患者被诊断为颞颌关节综合征、颞下颌关节内错乱,并为此多次就医治疗。该患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患者提供的病历上载明的《拔牙知情同意书》部分字迹不清晰,导致该部分告知事项无法完全辨认;该医院仅出具患者拔牙前的拍片资料,未提供医疗记录、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告知等证据,无法佐证其已尽到知情告知义务。法院依法判定,该医院赔偿该患者治疗费用。

  (案例选自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应知应会——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19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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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变术式未告知患者 法院判令赔偿

来源: 健康报

  典型案例——

  赵某因间断便血至江苏省泰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医院评估病情后拟行“经腹直肠癌切除术”。手术中,医院决定将术式更改为“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与先前术式相比,更改后的术式需将患者肛门一并切除。术后,患者主张医院选择手术方式不当,且在术中改变术式时未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诉讼中,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患者不良后果系由自身疾病特点及治疗方式所致,医院采取“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符合诊疗规范,但医院在术前谈话中对手术方式选择及可能改变手术方式未作重点告知,对保肛与否的利弊未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术中决定更改术式亦未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未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医院对赵某疾病作出正确诊断,手术方式选择未违反诊疗规范,但对手术方式选择、替代医疗方案等未充分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赵某的知情同意权,故判令某医院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选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应知应会——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但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医师法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关联法条——

  母婴保健法第23、35、37条,民法典第15条,医师法第22、24、5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刑法第280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48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8、38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41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20、23、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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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违法

来源: 健康报

  典型案例——

  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发现,某诊所在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10月9日期间,聘用儿科医师陈某从事超儿科专业的诊疗活动,共接诊患者33人次。

  该诊所及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该诊所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陈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选自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知应会——

  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联法条——

  医师法第14、18、5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4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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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来源: 健康报

  典型案例一:

  宋某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却伙同他人在租赁的某发艺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刘某明在该店接受激光祛斑治疗。宋某敏因操作不慎,造成刘某明左眼被激光击伤,致刘某明左眼视网膜出血、视网膜裂孔、玻璃体积血后遗视力下降(盲目4级)。经鉴定,刘某明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敏在未取得医师执业等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刘某明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宋某敏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医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在其家中开办个人诊所,从事非法医疗活动。

  某日,被害人因眼部不适让被告人到其家中进行诊治。被告人未按照头孢曲松钠注射液的注意事项进行过敏试验,导致被害人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药物过敏死亡。

  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同时提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均属于过失犯罪,两者系法条竞合的关系。不应将非法行医行为与具有因果关系的死亡结果割裂开来,将致人死亡结果孤立地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情形。

  刑法、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实施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罪处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法条——

  医师法第2、8、12、13、14、59条,刑法第336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3、99条,母婴保健法第22、35、3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23、4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5、4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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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愿施救致人损害 该承担责任吗

来源: 健康报

  典型案例——

  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某在药店服药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即对齐某某实施心肺复苏。齐某某恢复意识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等。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药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件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师法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尽职尽责救治患者等义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拒绝急救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等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法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申了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急救服务的态度和价值导向,并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同时,明确规定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84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7条;医师法第3、23、27、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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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泄露患者隐私须担责
来源:健康报

  典型案例——

  买卖产妇信息终获刑

  某保健按摩中心个体经营者吴某向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提出,由韦某提供产妇信息,并承诺每发展一名客户就给韦某50元或60元报酬,若客户后续办卡消费则另外向韦某支付10%的提成。

  韦某以写论文需要数据为由,欺骗有权限的同事登录该医院护士站系统查询产妇信息后拍照发给自己,或者自行通过科室办公电脑查询产妇信息后拍照。韦某不定期将上述产妇信息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吴某。吴某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联系产妇发展客户。经查,韦某向吴某出售包括产妇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在内的产妇健康生理信息500余条。

  法院经审理认定,韦某、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韦某、吴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医疗卫生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精神卫生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032、1034、1226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条;刑法第253条之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102条;医师法第23、56条;精神卫生法第4、77条;护士条例第18、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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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部法规画红线 严惩科室外包

来源:健康报

  典型案例——

  自2018年2月以来,福建省晋江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吴某在明知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将该医院碎石科外包给陈某用于对外开展诊疗活动。

  2020年7月20日、7月25日,陈某在该医院碎石科两次对患者王某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并开具双氯芬酸钠栓、净石灵片、荡石片三种药物给王某服用。王某术后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在泌尿系结石并双肾及左侧输尿管慢性炎症、双肾萎缩瘢痕形成等泌尿系基础病变基础上,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术后伴泌尿系急性化脓性感染、消化道大出血致感染、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非法行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8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为他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等帮助,致一名患者死亡,系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选自2023年12月28日《人民法院报》3版)

  应知应会——

  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关联法条——

  刑法第25条、第336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9条、第100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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