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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执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卫规〔2026〕7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优势,有效扩充康复医师队伍、助力中国特色康复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康复服务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执业管理规定》,经2026年7月2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9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上海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执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优势,规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行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康复服务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康复服务的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规定)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执业地点从事与其执业范围相关的康复服务:
(一)在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或中医相关科室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2年的康复知识与技能系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2021年5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或中医相关科室从事康复医疗工作满5年,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岗位规范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考核发证)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第三条规定的康复相关培训,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康复医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相关学科常见疾病的预防措施、功能评定、康复治疗技术和现代康复治疗方法等。经培训考核后,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并颁发合格证书。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原执业注册机关在《医师执业证书》上标注“康复”字样。
第五条(继续教育)
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从事康复服务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管理;每年组织其接受不少于10个学分的康复相关继续教育项目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康复服务纳入康复质量控制与管理范围。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康复服务的监督管理,对在康复服务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标注内容。
第七条(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