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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实施“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渝卫发〔2025〕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市公卫中心:
为进一步适应卫生健康监督工作新形势,切实提升全市卫生健康监督监管效能,落实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属地责任,压实医疗卫生机构等被监管单位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实施“三书一函”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9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实施“三书一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全市卫生健康监督监管效能,落实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属地责任,压实医疗卫生机构等被监管单位的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刚柔相济的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以《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简称“三书一函”)制度督促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等被监管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推进工作等,促进我市卫生健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实行“三书一函”制度,应当遵循问题导向、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严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为“三书一函”的实施机构,负责“三书一函”的起草、编号、送达等工作。
第五条 实施挂牌督办、约谈、整改、提醒敦促前,实施机构应当填写《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见附件1),挂牌督办事项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约谈、整改、提醒敦促事项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
制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应当登记、编号、建档,明确事故(事件)名称、具体事项、办理期限等内容。
第二章 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依职责向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2),实施挂牌督办: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不力,在卫生健康领域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推动卫生健康领域重大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卫生健康领域重大负面舆情或者违法违规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怠于处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等重点督查督导事件的;
(五)怠于处置事故或者舆情事件,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稳定性风险隐患的;
(六)拒绝对巡视、巡察、督查、审计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可以向属地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
(一)依法执业和行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风险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卫生健康领域重大负面舆情或者违法违规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拒绝、阻碍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对卫生健康领域重大事故或者事件进行核查处置,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绝对巡视、巡察、督查、审计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依职责可视情况向委属(代管)、局属单位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或者委属(代管)、局属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开展或者推进核查处置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实施机构收到工作情况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已完成督办事项的,终结销号;
(二)认为未完成或者未按期完成督办事项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